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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人可以申请公产房过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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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人可以申请公产房过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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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什么人可以申请公产房过户

案情简介:公产房遗赠引纠纷

李*姨的父亲李*爷承租本市和平区一套公产房屋,1970年与冯*奶再婚,李*爷病故后承租人变更为冯*奶。2010年5月,冯*奶去世,公产房承租人始终没有变更。

李*爷病故后,冯*奶曾经再婚,后来老伴也去世。冯*奶生活无依,加之因琐事和李*姨产生分歧,便与李*爷的侄子签署《遗赠扶养协议》,表示只要侄子尽到赡养义务,老太太死后全部个人财产赠给他。

但李*姨认为,继母去世后房子应过户到她名下,双方协商未果,李*姨便委托律师起诉堂弟。

李*姨认为,二老婚后已和她形成扶养关系,法律规定有权过户房屋。堂弟则辩称,李*姨与继母多年不来往,表明她已明确表示解除继母女关系。

庭审中,和平区人民法院查明:冯*奶生前确有《遗赠扶养协议》,且经过公证。其内容约定,只要侄子愿对她尽扶养职责,生养死葬,“死后属个人财产全部赠与,别人无权干涉。”

法院审理:侄子不属于申请过户范围之列

法院认为,协议约定冯*奶将“个人财物全部赠与”,但涉讼房屋为公产,故不能处分。同时,按照《天津市公有住房变更承租人管理办法》,被告作为承租人的侄子不属于申请过户范围之列;而原告作为承租人女儿,符合申请过户条件。

被告称二人没形成真实扶养关系并已解除继母女关系,无证据证实,该抗辩意见不能成立。和平法院一审判决,确认李*姨为涉讼房屋的承租人。

律师说法:哪些人可以申请公产房过户

《继承法》规定,继父母与继子女共同生活且具有真实的扶养关系,应当认定为法律上的父母子女关系。2007年7月1日起实施的《天津市公有住房变更承租人管理办法》规定,公有住房承租人死亡或者户籍迁出本市的,承租人的配偶、子女、父母等可以申请过户,且只能由一人申请过户,因此,侄子不在申请范围之列。

二、公房买卖产生纠纷应如何认定

根据其交易标的,公房买卖可以参照现行处理商品房买卖纠纷相关的法律规定。理由如下:

首先,商品房屋买卖是现代社会典型的不动产交易行为,也是典型的不动产物权变动。在商品房合同中,双方当事人就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意思表示达成一致时,合同即产生约束力,不具有排他的效力,故而商品房物权的变动必须依赖不动产的登记制度。

根据国家对于公房使用权转让审批的相关要求来看,这些规定同样适用于公房使用权的买卖。

其次,根据我国《合同法》有关规定,当事人未办理登记手续,是不影响合同效力,只是合同标的物所有权及其他物权不能转移。

当事人双方依自身意思表示签订公房买卖协议后,在房屋买卖协议成立后,房产使用权虽没有转移,但双方当事人依协议建立的法律关系依然存在。

最后,《民法通则》第四条规定,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诚实信用原则是指民事主体在从事民事活动中,应诚实守信,以善意的方式履行其义务,不得滥用权利及规避法律或者合同规定的义务。

诚实信用原则作为民法,特别是债权法中的最高指导原则,具体内涵是:应以诚实信用的方式行使权利。权利人只要行使财产权时,尊重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利益,以善意的方式行使权利并获得利益,那么该交易应当被认定为有效,合约当事人应当依照合约履行。

以上知识就是小编对“什么人可以申请公产房过户”等问题进行的解答,通过案例的分析,可以申请公房过户的人包括配偶、子女、父母等,而子女包括的事实扶养关系的继子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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