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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对赌失败了,债务要夫妻承担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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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对赌失败了,债务要夫妻承担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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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言

“对赌协议”,又称估值调整协议,是指投资方与融资方在达成股权性融资协议时,为解决交易双方对目标公司未来发展的不确定性、信息不对称以及代理成本而设计的包含了股权回购、金钱补偿等对未来目标公司的估值进行调整的协议。

投资方会在对赌协议中设置业绩目标,如果融资方无法完成业绩目标则意味着对赌失败,融资方或股东需要对投资方进行股权回购、金钱补偿。

当公司股东与投资方对赌时,对赌失败而引发的相应债务是否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一、最著名的A公司对赌案【(2018)京民终18号】,一二审均确认为夫妻共同债务

2011年,A公司、B等股东与投资人签订投资协议,引入4.5亿投资款。约定的对赌业绩是公司在2013年底实现合格上市,如果失败,投资方可以要求公司、B等股东回购股权。

A公司未能实现上市,屋漏屋漏偏逢连夜雨,2014年1月2日,B突发疾病身故。遗孀C挑起大梁开始担任A公司的董事长、总经理。

投资方提起诉讼要求C对2亿元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一审支持了投资方的诉讼请求。

该案二审期间,最高院公布了《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该解释改变了夫妻共同债务的举证规则。

C满心希望该解释为二审带来转机。北京高院为了保障C、投资方的合法民事权益,准许当事人在二审期间继续举证,以进一步查清事实,最终二审维持原判。

投资方在二审期间补充了12组证据,包括境外VIE架构搭建与拆除过程中的相关文件、新闻报道、采访视频、C的微博声明、C使用A公司名下的汽车、C女儿读国际名校等等,这一切都是为了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

北京高院审查后认为,C对于案涉协议约定的股权回购义务是明知的,其参与了公司的共同经营,案涉债务属于B、C夫妻共同经营所负债务。

理由如下:

一、C是公司设立时登记的法定代表人和股东,后经过数次变更,法定代表人变更为B。

二、A公司一系列VIE架构搭建与拆除的相关文件中,法院认定C签署的相关决议复印件能够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C作为A公司集团公司、D公司董事,参与了公司经营;

其签署相关公司的解除VIE架构的各种决议,应当知悉B与建银文化基金关于股份回购的协议安排。

三、B去世后C的一系列行为证实B、C夫妻共同经营公司。首先,2014年1月27日,A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变更为C。其次,C提起的继承纠纷、股东资格资格确认纠纷,起诉理由均为B在上述公司的股权系C与B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共同所有的财产,C有权要求将该股份中的一半分出归自己所有。

既然B在上述公司的股权系C与B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共同所有的财产,投资人的投资致使公司财产及股东个人的财产同时增值,C作为配偶一方实际享有了投资人投资A公司所带来的股权溢价收益,B因经营公司所承诺的回购责任亦属夫妻共同债务,符合权利义务一致原则。

四、C自称目前经营的公司雇佣的是原A公司人员、采用原A公司经营模式。可见,C现在经营的公司仍然享用建银文化基金投资A公司所产生的溢出效应。

二、其他持支持态度的相关判决及原因

对赌引入的资金比较多,对赌失败形成的债务也就高,都超出家庭日常生活所需。要认定股东配偶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核心是要认定投资款用于夫妻共同生产经营。

实务中被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的判决,多数情况下,股东配偶是公司高管,深度参与公司经营管理。

但下述案件(五),股东配偶未在公司任职,也被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一)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案件(2019)京民终252号案件

该案中,丈夫签署对赌协议。妻子系公司董事,任公司行政财务总监,是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法院认为是核心经营团队成员之一,参与公司经营管理。

且妻子对整个交易过程完全知悉并深度参与,对享有的盈利奖励权利及业绩补偿义务均具有预期。丈夫曾在邮件中明确表示“现金补偿履约中不足的部分,我将以我和妻子名下现有的所有资产,按照存在形态,依法进行履约处置”,妻子对此邮件进行了转发,系其以实际行为表明愿意承担共同清偿责任的意思表示。

(二)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2018)川民初24号案件

该案中丈夫签署对赌协议,丈夫系公司法定代表人、董事长兼总经理。妻子担任研发中心副总经理,后转任大数据及互联应用事业部总经理,后被选任为公司董事,始终参与公司的核心生产经营管理。

法院认为这些事实足以证明夫妻双方共同参与了公司的生产经营。

(三)

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粤01民终21667号案件

该案丈夫为公司法定代表人,丈夫签署对赌协议,签署协议时妻子并非公司董事,但协议变更时妻子被任命为公司董事。因此法院认为,妻子作为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对于协议约定的股权回购义务属于明知,妻子与丈夫共同参与了公司经营。

投资款使公司财产及股东财产同时增值,妻子作为配偶亦享有股权溢价收益,妻子一并承担股权回购款支付的责任,符合权利义务一致原则。

(四)

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粤20民终865号案件

该案丈夫为公司法定代表人,丈夫签署对赌协议。妻子与丈夫均是公司股东,且妻子在公司任职副总经理、董事,参与公司的经营管理。

故双方系共同经营公司,案涉债务为夫妻共同债务。

(五)

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鄂01民终6169号

该案两位丈夫与投资方签署对赌协议,其中一名妻子社保缴在公司。后两对夫妻均以协议离婚,并将公司股权给到男方。一审法院认为,在没有相反证据证明的情况下,应推定公司的营利用于夫妻共同生活。

也就是说,公司经营状况直接影响到股东个人获利多少,这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共同财产的多少有着直接关系。股东出具的《承诺函》,即是为了公司经营,也是为了个人利益。

从这个角度讲,股东因公司经营而形成的个人债务,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是合理的。

三、不支持的判决及原因

法院不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理由是投资方未能举证明夫妻共同经营、未能举证夫妻双方有负债的共同意思表示。

下述案例(一)(二)即使妻子是公司股东或公司监事,法院也没有将对赌产生的债务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一)

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浙01民终9395号案件

丈夫签署对赌协议,妻子为公司股东。法院认为,债务因对赌协议中的股权回购义务而产生,属于丈夫个人从事高风险的商事交易所负债务,不属于夫妻日常共同生活所负的共同债务。

同时,妻子亦未承诺对该债务承担共同还款责任,故投资人上诉要求妻子承担连带责任,本院不予支持。

(二)

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粤01民终1354号案件

丈夫签署对赌协议,妻子为公司监事。法院认为,丈夫应向投资人支付的现金补偿款及利息是其作为公司股东,为公司引资的过程中以其自身名义作出的承诺与担保而承担的债务,该债务并非用于夫妻共同生活或共同生产经营。

妻子虽然是公司的监事,但其并非涉案协议的签订主体,也未有证据证明该协议是夫妻双方的共同意思表示。投资方请求妻子对丈夫的涉案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无事实及法律依据,一审法院不予支持。

(三)

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黑01民初1790号案件

丈夫签署对赌协议。法院认为投资人不能证明夫妻存在共同经营,且未能举证证明本案诉争事项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也未能证明妻子在公司获得收益用于家族共同生活和共同经营,故投资人主张妻子承担本案共同还款责任的诉讼请求不成立,不予支持。

启示:

实务中,对赌失败而引起的相应债务是否属于夫妻共同债务没有统一的裁判规则。对于投资者而言,想让配偶承担连带责任,遵循“共债共签”,让配偶一并出具承诺函更为保险。

对于股东及其配偶而言,在引进投资时对企业所需资金、企业未来要有清醒认识,同时对协议条款要严格审查,失败后果控制在自身可承受范围之内。

同时未雨绸缪,对家庭财产提前规划,通过提前赠与、代持、购买保险、信托等方式建立一道防火墙,即使对赌失败,即使被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也能使家人维持体面生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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