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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8名未成年人殴打后活埋21岁男子,未成年人犯法,怎么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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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8名未成年人殴打后活埋21岁男子,未成年人犯法,怎么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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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段时间,看到这么一条消息。说是在甘肃金昌市永昌县某镇的一个山坡处,找到了一具被掩埋的尸体。该尸体是一个21岁的男子,被8个未成年人围殴后掩埋致死。

据通报:2022年7月30日12时12分,永昌县公安局接到本县居民毛某报警称其子毛某某(男,21岁)于7月29日13时许外出失联,请求帮助寻找。

接到报警后,警方迅速展开工作,最终侦破了案件。经查明,受害人毛某某经过同学的介绍与犯罪嫌疑人郭某某女友相识后,郭某某对受害人跟踪其女友不满,遂产生报复念头。

于是,他纠集吴某等8人(均系未成年人)于7月29日至30日多次对毛某某进行殴打致其昏迷后掩埋。最令人毛骨悚然的是,犯罪嫌疑人还对殴打受害人的部分过程,拍摄了视频。

目前,公安局已依法对8名犯罪嫌疑人刑事拘留,犯罪嫌疑人对犯罪事实供认不讳,案件正在进一步侦办中。

看到新闻后,很多人也是十分愤怒,对部分人人性的“恶”也有了新的看法。大家都说“不能再把未成年作为保护恶魔的理由了”“有些孩子真的比恶人还要恶魔”“太多未成年人犯下命案,必须引起重视”“简直目无法纪”“这种行为还敢拍视频,是有多嚣张跋扈,8个未成年是有多无知”......

 

 

【小律释法】

那么,在这个案件中,这几位“未成年人”,可能会涉及什么法律问题呢?

首先,本案中郭某某作为案件的组织者、犯意发起人,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两高两部发布的《关于依法严惩利用未成年人实施黑恶势力犯罪的意见》之规定,“利用未成年人实施黑恶势力犯罪,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重处罚:

1. 组织、指挥未成年人实施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绑架、抢劫等严重暴力犯罪的;

2. 向未成年人传授实施黑恶势力犯罪的方法、技能、经验的;

3. 利用未达到刑事责任年龄的未成年人实施黑恶势力犯罪的。”

其次,对于吴某等其他案件参与者,不可一概以“未成年人”而论,应当严格审查各人真实年龄,根据我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故意杀人罪)规定,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而2021年3月1日起施行的刑法修正案(十一)对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法定年龄做了细化调整,将原《刑法》第十七条修改为:已满十六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已满十二周岁不满十四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情节恶劣,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追诉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对依照前三款规定追究刑事责任的不满十八周岁的人,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最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 对于未成年人实施的有刑法规定、因不满法定刑事责任年龄不予刑事处罚的但严重危害社会的行为,包括“殴打、辱骂、恐吓,或者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行为,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所在学校无力管教或者管教无效的,可以向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请,经专门教育指导委员会评估同意后,由教育行政部门决定送入专门学校接受专门教育。

 

【小贴士】

近年来,“未成年人”实施暴力行为的新闻层出不穷,在部分案件中,犯罪嫌疑人虽然年龄尚小,但手段可以说是极其残忍,社会影响恶劣。

甚至有部分人,明知会造成的严重后果,还“仗着”自己“未成年”的身份,对他人进行侵害。

所以,如何在“保护”未成年人的同时,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将会是一个值得长期探讨的话题。

另外,作为未成年人的监护人,不仅要保护好孩子,做好监护职责。还应该给孩子树立正确的法律意识,增强法制观念,加强自控力,教育孩子做一个合法的公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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