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恋人之间借贷不还的可能构成诈骗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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恋人之间借贷不还的可能构成诈骗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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恋人之间借贷不还的可能构成诈骗罪

【案例观点】

经查,郭某国与张某交往期间,虚构个人经济实力,骗取张某信任并发展为恋爱关系,编造各种虚假事由使张某陷入错误认识进而处分钱款,事后其虽向张某出具了借条,但其并无偿还能力,且一直编造借口拖延还款,从被告人第一次出具借条至本案案发长达一年半的时间亦无任何还款行为,其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客观上实施了骗取他人财物的行为,符合诈骗罪的犯罪构成,辩护人所辩不成立,不予采信。

【案情简述】

本院认为,被告人郭某国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诈骗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予以支持。

被告人郭某国辩称其没有虚构经济状况,经查,郭某国明确供述其承包工程、持有化工厂股东等均系虚构,郭某国与被害人的微信聊天记录中亦多次提及承揽项目、收款表明经济状况等内容,其儿子证实郭某国没有稳定的经济来源,其辩解与本案查明事实不符,不予采信。

辩护人辩称郭某国与张某之间系民间借贷关系,郭某国没有诈骗的主观目的,经查,郭某国与张某交往期间,虚构个人经济实力,骗取张某信任并发展为恋爱关系,编造各种虚假事由使张某陷入错误认识进而处分钱款,事后其虽向张某出具了借条,但其并无偿还能力,且一直编造借口拖延还款,从被告人第一次出具借条至本案案发长达一年半的时间亦无任何还款行为,其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客观上实施了骗取他人财物的行为,符合诈骗罪的犯罪构成,辩护人所辩不成立,不予采信。

根据本案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及社会危害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郭某国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罚金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1年10月14日起至2025年8月13日止)。

二、责令被告人郭某国退赔被害人张某人民币1040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山东省威海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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