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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钱不还”有可能构成诈骗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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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钱不还”有可能构成诈骗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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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

吴某某因犯诈骗罪于2020年8月被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壹万元。在缓刑考验期内,被告人吴某某又通过编造银行卡或支付宝被冻结需要解冻、翻合同需要资金、发生车祸或与人打架处理需要钱等理由,先后向多名被害人借款共计597389元,但实际上被告人吴某某系将借款用于炒股、赌博等开支。

在借款之后,被告人吴某某对本案当中的被害人在不同时间均有不同程度的还款。2021年8月,人民法院判决吴某某犯诈骗罪,撤销缓刑,数罪并罚,判处吴某某有期徒刑十三年,并处罚金21万元。

【律师分析】

本案属于典型的借贷型诈骗,在本案中经查,虽然吴某某在不同时间对被害人有过还款,但其在借款时隐瞒其犯罪记录及借款的真实用途,如债权人知晓其借款系用于炒股、赌博及自己挥霍等高危或者无法收回资金的情形,借款可能不会借出。

吴某某对资金的使用情况也可以看出其具有非法占有的故意。

其次,吴某某在借款时已经欠下巨额外债,其在负债累累又无稳定收入来源的情况下,通过虚构事实让被害人相信其具有偿还能力。

相较于其借款数额,其还款数额少之又少。相反,如果吴某虽然虚构了借款事实,但其确实具备还款能力,此种情况不应认定为诈骗。

就本案而言,吴某某虽然以借款名义向被害人借款,并且还支付了部分利息和本金。但其行为已经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66条关于诈骗罪的规定,应当以诈骗罪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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