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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约金是否需要开具发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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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约金是否需要开具发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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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约金是否需要开具发票?

来源:深耕税法    作者:税务律师杨发勇

案例:

    2010年,A公司将2栋厂房出租给B公司,双方签订《租赁合同》,约定租赁期间为12年,2014年因B公司单方原因提前解除租赁合同,A公司收取了B公司200万元违约金。

    问:B公司能否要求A公司就该200万元违约金开具发票?

   《发票管理办法》第三条规定:发票是指在购销商品、提供或者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中,开具、收取的收付款凭证。

   《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六条规定:销售额为纳税人发生应税销售行为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但是不包括收取的销项税额。

   《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二条规定“条例第六条第一款所称价外费用,包括价外向购买方收取的手续费、补贴、基金、集资费、返还利润、奖励费、违约金、滞纳金、延期付款利息、赔偿金、代收款项、代垫款项、包装费、包装物租金、储备费、优质费、运输装卸费以及其他各种性质的价外收费”。

    从上述法律规定可以看出,收取违约金一方需要向支付方开具发票,本案例B公司是购货方,属于购货方在合同履行过程中违约,案例中的违约金属于价外费用,销货方应将违约金与货款一起开具增值税发票给购货方,并缴纳增值税。

    但是,并非所有违约金都需要开具发票。企业收取违约金时,应区分不同的情况,在开具发票时区别对待。

    一般地,销售货物或提供增值税应税劳务而收取的违约金,应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并计入销售收入;提供服务性业务而收取的违约金,应开具服务业发票,并计入营业收入。

    这里需要注意,如销售货物的所有权没有发生转移,或者未提供增值税应税劳务、服务而收取的违约金,则不需要开具发票。

例如,乙公司收取甲公司12万元违约金,是在未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及未提供应税服务的情况下收取的违约金,不属于增值税的征税范围,不征收增值税,也不属于发票管理范围,因此乙公司不需要开具发票,只开具收款收据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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