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司法政策
一、
关于国家出资企业工作人员在改制过程中隐匿公司、企业财产归个人持股的改制后公司、企业所有的行为的处理
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在国家出资企业改制过程中故意通过低估资产、隐瞒债权、虚设债务、虚构产权交易等方式隐匿公司、企业财产,转为本人持有股份的改制后公司、企业所有,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依照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的规定,以贪污罪定罪处罚。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国家出资企业中职务犯罪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2010年11月26日,法发〔2010〕49号)
最高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参考性案例
王妙兴贪污、受贿、职务侵占案(《刑事审判参考》指导案例第734号)
裁判摘要:在国有公司改制过程中,利用职务便利,隐匿并实际控制国有资产的行为应认定为贪污罪而非国有公司人员滥用职权罪。
贪污罪和国有公司人员滥用职权罪虽然都可由国有公司人员构成,但存在明显区别:一是在造成国有资产损失的主观心理状态上,贪污罪是由直接故意构成,而国有公司人员滥用职权罪对国有资产造成的损失往往是非直接故意所致;
二是在主观目的上,贪污罪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而国有公司人员滥用职权罪一般不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三是在客观表现上,贪污罪是以侵吞、窃取、骗取等方法非法占有公共财产,而国有公司人员滥用职权罪是以超越职权或者不适当行使职权,造成国有公司严重损失。
本案被告人王妙兴利用职务便利隐匿国有资产的行为虽然也是一种滥用职权的具体表现,但因其在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该国有资产的直接故意和目的,客观上已经实际控制和掌握了该国有资产,这与国有公司人员滥用职权罪中主客观特征不同。
2010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国家出资企业中职务犯罪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条规定,“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在国家出资企业改制过程中故意通过低估资产、隐瞒债权、虚设债务、虚构产权交易等方式隐匿公司、企业财产,转为本人持有股份的改制后公司、企业所有,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依照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的规定,以贪污罪定罪处罚”。
因此,对王妙兴的行为以贪污罪定罪处罚具有充足的法律依据。
——《刑事审判参考》2011年第5集(总第82集)
《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观点集成(新编版)·刑事卷IV》 2017年9月版 第2274页 观点编号1106
一、基本案情被告人陈某,原金华市公安局消防支队副支队长,主管金华市世贸中心消防工程审核、监管、验收等。2008年1月,被告人陈某向金华市世贸中心老板杨某提出,以不低于5%至8%的月利率借款给杨某,杨某为得到陈某在该工程消防设计、审核、验收等方面的关照,予以同意。此后,在2008年1月至2010年10月份期间,陈某从老板童某同由金华市消防支队负责审核、验收其工程处借款300余万元,另自筹部分资金,分
1、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2、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或者虽未超过三个月,但数额较大、进行
租赁国有企业的人员利用职务便利盗卖国有资产的行为构成贪污罪吗租赁国有企业的人员利用职务便利盗卖国有资产行为构成贪污罪。法律依据《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 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是贪污罪。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国有财物的,以贪污
国有企业员工个人工资按同工同酬原则,双方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企业工资分配办法由用人单位依法制定。主要有岗位工资、年功工资、绩效工资、加班工资及一些补助组成。工资标准是工资等级制度的组成部分之一,表明各等级职工的标准工资水平。日工资率的计算方法是:日工资率月标准工资÷平均每月法定工作天数。工资标准通常是企业参考国家有关最低工资的标准,考虑到市场对该岗位人才的需求而制定的,同时参考员工的工龄、工作岗位等等
我国《刑法》规定了非国有企事业单位的员工利用职务便利侵占公司财物构成职务侵占罪,而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以及其他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利用职务便利侵占公司财物,构成贪污罪。《刑法》第一百八十三条 【职务侵占罪】保险公司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故意编造未曾发生的保险事故进行虚假理赔,骗取保险金归自己所有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七
员工利用职务便利侵吞单位财物的,如果尚未构成犯罪的,公司可以责令该员工返还侵吞的财产;如果侵吞的财产数额较大,构成犯罪的,公司可以报警处理,对于构成犯罪的员工会被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如果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如果数额特别巨大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法律依据】《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
【简要案情】陆某在某厨房系统公司担任行政主管,该公司《员工手册》订明任何员工或其直系亲属不得直接或间接地和本公司发生业务往来,以获取利益,公司不提倡员工与自己的亲属、好友所在单位建立业务合作关系,有正当理由建立业务关系的要主动向上级申报自己的亲友关系,并应在相关的业务活动中回避,一经发现,将作为严重违纪并无偿解除劳动合同处理。陆某在2017至2018年间利用职务便利安排亲属借用案外人冯某的名义与公
利用职务之便谋取私利可能构成职务侵占罪、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贪污罪。一般是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法律依据: 《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一款 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的,处十年以
企业改制也叫作“企业改组”,指的是企业所有制的改变。简单来说,指的是国有企业、集体企业和乡镇企业依照法定程序,改组为公司制的过程。通常我们所提到的企业改制是指国有企业的改制,企业改制的目标包括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改制的目的,其实就是通过产权制度改革,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要求的新型企业组织形式。
体制改革也指企业所有权的变更。一般来说,我们所说的企业改制,指的是国有企业的改制。但是企业改制还包括其他企业的改制,比如说集体企业改制、股份合作制企业改制、中外合作企业改制等,甚至更多类型的改制非企业单位的改制,如事业单位改制,也统称为企业改制。企业改制的目标包括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随着企业上市需求的不断增加,许多企业把上市有限责任公司作为改革的目标。
利用职务之便谋取私利可能构成职务侵犯罪、贪污罪。一、职务侵占一千万判多少年1、依据我国刑法的规定,利用职务便利对单位财产进行侵占的,侵占的数额达到一千万的,是属于数额巨大的情形,可处5年以上有期徒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职务侵占罪】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一、利用职务便利谋取私利是涉嫌职务侵占罪。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数额在五千元至二万元以上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六十三条,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一、利用职务便利骗取单位款项构成何种犯罪看具体数额,如数额较大,构成职务侵占罪。《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规定,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二、构成职务侵占罪在客观方面必须具备以下条件⑴利用自己主管、分管、经手、决定或处理以及经办一定事项等的权力;⑵依靠
一、利用职务便利谋取私利是涉嫌职务侵占罪。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数额在五千元至二万元以上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六十三条,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会受到处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九章 惩 戒 第五十三条 公务员必须遵守纪律,不得有下列行为(十四)从事或者参与营利性活动,在企业或者其他营利性组织中兼任职务。
【摘要】2011年至2017年2月,被告人华某在x医院工作,负责办理《出生医学证明》。2013年7月至2016年8月,华某应他人请托,将未在x医院出生的婴儿,采取伪造分娩信息,套取《出生医学证明》20份。2019年1月29日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华某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明知他人不符合取得出生医学证明的条件,将虚假信息打印到真实的出生医学证明上,判决被告人华某犯伪造身份证件罪,免予刑事处罚。【关键词】
如果员工利用自己在公司中的信息来做和公司一样的业务可以进行追偿
企业改制要充分运用国家和省的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最大限度地安置原有职工,减少失业人员;最大限度地给予优惠,切实落实好职工安置的政策措施和资金。
基本案情:李某主张其2018年5月1日入职某房屋租售公司,担任公司法务一职,双方签订了劳动合同;合同约定其月工资标准为10万元,每月l0日左右由公司员工张某个人账户以银行转账方式支付至其姐李某某个人账户5万元,剩余工资于年底前支付,某房屋租售公司向其支付7次工资,共计35万元,但未足额支付。2018年12月31日公司法定代表人刘某提出与其解除劳动关系。某房屋租售公司不认可李某提交的劳动合同,辩称劳
不动产登记中心的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开发商办理房地产抵押权登记、产权登记、获取购房指标等提供帮助,以明显低于市场的价格购买该开发商开发的商品房,其行为是否构成受贿罪?如果构成,如何认定获利数额?下面以广东高院某房产交易型受贿犯罪案件为例。一、案情简介被告人羽某某担任某市房地产登记中心(后更名为某市不动产登记中心)主任期间,部分犯罪事实包括:1、2010年至2017年,被告人羽某某利用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