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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贿及时退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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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贿及时退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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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理解受贿罪中及时退还财物之“及时,如何理解受贿罪中的“及时退还财物”,浅谈对收受财物后及时退还或上交不是受贿,如何理解受贿罪中及时退还财物之“及时,如何认定受贿案之“及时退交”? 如何理解受贿罪中及时退还财物之“及时” 核心导语:对于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收取他人财物后,在案发前退还所收财物的,是否一律认定为受贿罪,司法实践中有两种意见。

一种意见认为,上述情况属于受贿既遂后的赃物的处置问题,应认定为受贿罪,只影响量刑,不影响定罪。另一种意见认为,只要行为人在案发前退还财物,可不以犯罪处理。

小编为您整理下文。

2007年7月8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的《关于办理受贿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9条规定,“国家工作人员收受请托人财物后及时退还或者上交的,不是受贿。

国家工作人员受贿后,因自身或者与其受贿有关联的人、事被查处,为掩饰犯罪而退还或者上交的,不影响认定受贿罪。”两高的司法解释,把“触动”上交和“未触动”上交作为罪与非罪的界限,基本解决了司法实践中的不同认识,但“及时”的概念仍然是模糊的,几天算“及时”?这时如何理解“及时”二字就成了一个关键性的因素。

“及时”的汉语意思,是来得及,赶得上,还不晚的意思,不同于“即时”。《人民法院报》2007年11月14日第6版《受贿罪中及时退还财物之认定》一文中认为,《关于办理受贿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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