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20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新修订的《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民间借贷规定》),对相关内容进行了重大修改。
那么此次《民间借贷规定》存在哪些全新的规定?又会对我们的生活产生怎样的影响?扬远律师今日为您解读。
1、大幅降低民间借贷利率司法保护上限,利率“三档”变“两档”
根据《民间借贷规定》第26条规定:民间借贷利率不得超过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超出部分无效。其中“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即我们常说的1年期LPR利率,该利率由工行、农行等18家报价行每月上报,经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汇总计算并于每月20日公布。
以2020年8月20日最新公布的1年期LRP利率3.85%为例,民间借贷利率的司法保护上限为15.4%,相较于原有规定24%和36%的年利率大幅降低。
需注意,一年期LPR利率会按月调整,这也意味着今后不同时间签订的民间借贷合同,其受司法保护的利率上限也可能会有所不同。
同时,《民间借贷规定》还将民间借贷利率由“三档”变为“两档”。在原有《民间借贷规定》中,民间借贷利率被分为三档:①对于年利率≤24%部分,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②对于24%<年利率≤36%部分,人民法院不会判决予以执行,但借款人已自愿支付的,不得要求出借人返还;③对于年利率≥36%部分,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但是在新的《民间借贷规定》中,删除了原有《民间借贷规定》第31条规定,将民间借贷利率由“两线三区”变更为“一线两区”:①对于年利率≤四倍1年期LPR利率部分,人民法院予以支持;
②对于年利率>四倍1年期LPR利率部分,人民法院一律不予支持。
2、民间借贷合同无效条款重大修改,新增职业放贷人借款无效情形
根据《民间借贷规定》第14条规定,以套取金融机构贷款、向其他营利法人借贷、向本单位职工集资、向公众非法吸收存款等方式取得资金进行转贷的,该民间借贷合同无效;
相较于原有《民间借贷规定》而言,删除了“借款人事先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条件,减轻了民间借贷案件当事人的举证责任;
同时也体现了国家对于套取金融机构贷款转贷等行为的严厉打击态度,防止用以支持实体经济、小微企业发展的银行贷款,流入民间借贷领域,影响金融市场的稳定和安全。
此外,《民间借贷规定》第14条还增加“职业放贷人”借款行为无效的规定。根据2019年7月最高法、最高检、公安部、司法部联合制定的《关于办理非法放贷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有关规定,所谓“职业放贷”,是指2年内向不特定多人(包括单位和个人)以借款或其他名义出借资金10次以上。
同时,根据2019年11月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第53条规定: 同一出借人在一定期间内多次反复从事有偿民间借贷行为的,一般可以认定为是职业放贷人。
民间借贷比较活跃的地方的高级人民法院或者经其授权的中级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制定具体的认定标准。
3、对于已经受理或尚未起诉的民间借贷案件,此次新规有什么影响?
根据《民间借贷规定》第32条规定,对于已经受理,正处于一审或二审阶段的民间借贷案件,仍适用原有《民间借贷规定》,出借人仍可根据合同约定主张最高不超过24%年利率利息。
而对于在2020年8月20日前已经成立、生效,但法院尚未受理的民间借贷,应适用《民间借贷规定》新规调整。若其中约定的年利率>起诉时四倍1年期LPR利率的,则可参照起诉时四倍1年期LPR利率确定受保护的利率上限。
那么,对于此前已经被生效判决确定应承担超过四倍LPR以上利息的借款人,能否依据《民间借贷规定》新规申请再审?答案是否定的。
出于保持立法、司法活动稳定性、权威性的要求,司法实践一直坚持“再审排除原则”。参照2015年8月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关于认真学习贯彻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第3条规定:本《规定》施行前已经审结的案件,不得适用本《规定》进行再审。
随着《民间借贷规定》新规的出台,传统的“月息二分”、“月息三分”等高额利息终将退出历史舞台。扬远律师提醒您,今后在签订民间借贷合同时,一定要注意查询当月最新1年期LPR利率,并根据该利率合理安排自身民间借贷行为。
如因民间借贷产生纠纷,须及时联系专业律师,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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