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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城镇廉租住房的流程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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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城镇廉租住房的流程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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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根据《廉租住房保障办法》第 16~21 条的规定,参考建设部、民政部《关于印发〈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申请、审核及退出管理办法)的通知》(建住房〔2005〕122 号)第 6~8 条的相关规定,申请城镇廉租住房需要依照以下程序进行:

(1)提交书面申请。申请廉租住房的家庭,应当由户主向户口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或者镇人民政府提出书面申请。申请时需要如实提交以下材料:①家庭收入情况的证明材料;

②家庭住房状况的证明材料;③家庭成员身份证和户口簿;④市、县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证明材料。

通常情况下,申请人为家庭的户主,如果户主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由其监护人代为申请,并提交能够证明监护关系的相关材料。

申请人为非户主的,还应当出具其他具有完全行为能力的家庭成员共同签名的书面委托书。

(2)受理。接到申请材料的街道办事处或者镇人民政府应该及时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并向申请人出具书面凭证。申请资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在 5 日内书面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受理时间从申请人补齐资料的次日起计算;

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3)核实、审核。这一阶段共涉及三个部门,即街道办事处或者镇人民政府、住房保障部门、民政部门。受理部门(街道办事处或者镇人民政府)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 30 日内,提出初审意见报送住房保障主管部门。

街道办事处或者镇人民政府可以通过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信函索证等方式对申请认定家庭收入和住房情况等材料进行核实,核实无误后就申请人的家庭收入、家庭住房状况是否符合规定条件进行审核,提出初审意见并张榜公布,将初审意见和申请材料一并报送市(区)、县人民政府住房保障部门。

住房保障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 15 日内,就申请人的家庭住房状况是否符合规定条件提出审核意见,并将符合条件的申请人的申请材料转给同级民政部门。

民政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 15 日内,就申请人的家庭收入是否符合规定条件提出审核意见,并反馈给同级住房保障部门。

如申请家庭不符合条件的,各部门应书面通知申请人不符合的理由。

(4)公示异议。经审核,家庭收入、家庭住房状况符合规定条件的,由住房保障部门予以公示,公示期限为 15 日;公示期内提出异议的,住房保障部门应在 10 日内完成异议核实。

经核实异议成立的,不予登记。对不予登记的,住房保障部门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说明不予登记的理由。申请人对审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住房保障部门申诉。

(5)登记并书面通知申请人。对经公示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作为廉租住房保障对象予以登记,书面通知申请人,并向社会公开登记结果。

(6)轮候。对已经登记的申请家庭,综合考虑以下方面:已登的住房困难家庭的收入水平、住房困难程度、申请顺序、个人申请的保障方式等,由住房保障部门确定相应的保障方式及轮候顺序,并向社会公开。

《廉租住房保障办法》第 19 条规定,考虑到特殊家庭的需求,对特殊家庭的保障方式和轮候顺序作了优待规定: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凡申请租赁住房货币补贴的,要优先安排发放补贴;

孤、老、病、残等特殊困难家庭,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以及其他急需帮助的家庭(如经民政等部门认定的由于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法定赡养人、扶养人或抚养人,优抚对象,重度残疾等原因造成困难的家庭)申请实物配租的,应优先解决。

轮候期间,申请家庭收入、人口、住房等情况发生变化,申请人应当及时告知住房保障部门,经审核后不再符合廉租住房条件的,由住房保障部门取消其廉租住房登记。

(7)签订相关协议,发放补助或配租住房。对轮候到位的城镇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住房保障部门或者具体实施机构应当按照已确定的保障方式,与其签订租赁住房补贴协议或者廉租住房租赁合同,予以发放租赁住房补贴或者配租廉租住房。

发放租赁住房补贴和配租廉租住房的结果,应当予以公布。

 

法律依据:《廉租住房保障办法》

第十六条 申请廉租住房保障,应当提供下列材料:

(一)家庭收入情况的证明材料;

(二)家庭住房状况的证明材料;

(三)家庭成员身份证和户口簿;

(四)市、县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证明材料。

第十七条 申请廉租住房保障,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一)申请廉租住房保障的家庭,应当由户主向户口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或者镇人民政府提出书面申请;

(二)街道办事处或者镇人民政府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0日内,就申请人的家庭收入、家庭住房状况是否符合规定条件进行审核,提出初审意见并张榜公布,将初审意见和申请材料一并报送市(区)、县人民政府建设(住房保障)主管部门;

(三)建设(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15日内,就申请人的家庭住房状况是否符合规定条件提出审核意见,并将符合条件的申请人的申请材料转同级民政部门;

(四)民政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15日内,就申请人的家庭收入是否符合规定条件提出审核意见,并反馈同级建设(住房保障)主管部门;

(五)经审核,家庭收入、家庭住房状况符合规定条件的,由建设(住房保障)主管部门予以公示,公示期限为15日;对经公示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作为廉租住房保障对象予以登记,书面通知申请人,并向社会公开登记结果。

经审核,不符合规定条件的,建设(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说明理由。申请人对审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建设(住房保障)主管部门申诉。

第十八条 建设(住房保障)主管部门、民政等有关部门以及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可以通过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以及信函索证等方式对申请人的家庭收入和住房状况等进行核实。

申请人及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如实提供有关情况。

第十九条 建设(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应当综合考虑登记的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收入水平、住房困难程度和申请顺序以及个人申请的保障方式等,确定相应的保障方式及轮候顺序,并向社会公开。

对已经登记为廉租住房保障对象的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凡申请租赁住房货币补贴的,要优先安排发放补贴,基本做到应保尽保。

实物配租应当优先面向已经登记为廉租住房保障对象的孤、老、病、残等特殊困难家庭,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以及其他急需救助的家庭。

第二十条 对轮候到位的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建设(住房保障)主管部门或者具体实施机构应当按照已确定的保障方式,与其签订租赁住房补贴协议或者廉租住房租赁合同,予以发放租赁住房补贴或者配租廉租住房。

发放租赁住房补贴和配租廉租住房的结果,应当予以公布。

第二十一条 租赁住房补贴协议应当明确租赁住房补贴额度、停止发放租赁住房补贴的情形等内容。

廉租住房租赁合同应当明确下列内容:

(一)房屋的位置、朝向、面积、结构、附属设施和设备状况;

(二)租金及其支付方式;

(三)房屋用途和使用要求;

(四)租赁期限;

(五)房屋维修责任;

(六)停止实物配租的情形,包括承租人已不符合规定条件的,将所承租的廉租住房转借、转租或者改变用途,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以上未在所承租的廉租住房居住或者未交纳廉租住房租金等;

(七)违约责任及争议解决办法,包括退回廉租住房、调整租金、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处理等;

(八)其他约定。

建设部、民政部关于印发《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申请、审核及退出管理办法》的通知

第六条 受理机关收到廉租住房申请材料后,应当及时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并向申请人出具书面凭证。申请资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在5日内书面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受理时间从申请人补齐资料的次日起计算;

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材料齐备后,受理机关应当及时签署意见并将全部申请资料移交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

第七条 接到受理机关移交的申请资料后,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民政等部门组成审核小组予以审核。并可以通过查档取证、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以及信函索证等方式对申请家庭收入、家庭人口和住房状况进行调查。

申请家庭及有关单位、组织或者个人应当如实提供有关情况。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15日内向申请人出具审核决定。

经审核不符合条件的,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说明理由。经审核符合条件的,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申请人的户口所在地、居住地或工作单位将审核决定予以公示,公示期限为15日。

第八条 经公示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由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予以登记,并书面通知申请人。

经公示有异议的,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在10日内完成核实。经核实异议成立的,不予登记。对不予登记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说明不予登记的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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