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理解刑法修正案九中的从业禁止
(一)从业禁止的基本内容。
根据《刑法修正案(九)》第一条之规定,从业禁止制度有以下几个方面的主要内容:一是适用对象为法院评价其可能再次利用职业便利实施犯罪,或者实施违背职业要求特定义务犯罪的人。
二是禁止期限方面,禁止犯罪人自刑罚执行完毕之日或者假释之日起从事相关职业,期限为三年至五年不等。三是违反的不利后果,一般由公安机关作治安处罚,情节严重则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定罪量刑。
四是特殊法优于一般法,如果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对“职业禁止”另有具体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二)从业禁止与禁止令的区别。
从业禁止与禁止令之间存在以下区别:一是适用期间不一样,禁止令是禁止犯罪分子在管制执行期间或者缓刑考验期间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而从业禁止是禁止已决犯在刑罚执行完毕之日或者假释之日起从事相关职业。
二是适用范围不一样,禁止令系禁止从事特定活动包括从事相关职业,禁止令的范围广于从业禁止。三是法律后果不同,违反禁止令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处罚,而违反从业禁止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处罚,情节严重的,依照本法第三百一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即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
四是被执行人身份不同,执行禁止令时被执行人的身份是正在执行刑罚的罪犯,而从业禁止时被执行人身份已经不是罪犯而是刑罚执行完毕之人。
(三)从业禁止的法律属性
从业禁止规定设在刑法第三十七条(非刑罚性处置措施)之中,根据犯罪性质和预防再犯罪的需要设立,其根本目的是为了预防犯罪分子利用职业便利或者职业要求的特定义务再犯罪,其性质应定位为刑罚辅助性措施,与刑法第三十七条规定的训诫、具结悔过、赔礼道歉等非刑罚方法并列,故应当将第三十七条之一规定的从业禁止理解为一种新增的非刑罚方法。
通过以上分析可知,从业禁止不是刑罚,目的是为了保护公众免受个人利用职业便利或职业要求的特定义务犯罪而受到侵害,但是其依判决确定,若违背将遭受行政或者刑事处罚,其性质是辅助性的刑事强制措施,类似于刑罚理论中的资格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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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权利与义务的关系表现为平等性和一致性。平等性在于:公民平等地享有法律规定的权利,平等履行法律规定的义务。不允许享有权利而不履行义务或只尽义务而不享有权利的情况出现;司法机关对公民适用法律时,一律平等对待.任何公民都没有超越法律的特权,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一致性在于:一个内容是自己的权利或义务,相对来说,就是他人的义务或权利.公民的权利和义务是相互依存,密不可分的;一个内容只是义务,不是权利,但
1. 要避免单方自行委托鉴定 单方自行委托鉴定也就是伤者或者其代理人在未经过肇事方、保险公司不反对的情况下,自行委托鉴定机构进行伤残等级鉴定。因为折回造成肇事方或者保险公司,可以在诉讼过程中提出异议,并申请重新鉴定,重新鉴定通常是采取抽签办法选择鉴定机构,不可能做到十拿九稳。 2. 避免交警部门委托鉴定 交警部门委托鉴定也就是交警以调解的名义委托司法鉴定机构,其缘由与自行委托鉴定大致相当。
1、审查律师的执业资格:律师应当持有由省级司法厅(局)签发的《律师执业证》并有当年的年审记录,无证或有证但无当年年审记录的都不得以律师的名义执业。 2、核实律师及所在律所:一个管理规范、要求严格的律师事务所对委托人的案件会有充分的后备保障。 3、案件胜诉的承诺:每一位负责任的律师,都不会对自己的当事人保证案件绝对胜诉。对于保证案件百分之百胜诉的律师,当事人应当慎重考虑。 4、委托合同的签订:合同明
众所周知,交通事故中对伤者进行伤残等级鉴定是十分关键的一步,为了让赔偿最大化,那么评残等级越高越好,但是同样的伤情在不同的鉴定机构进行鉴定可能会得出不同的鉴定意见。 笔者上月代理一起自贡市沿滩区的交通事故案件,由于伤者是在摘取内固定手术后才委托本律师的,保险公司知晓这个时候已经评不上伤残了,因此指示伤者去自贡XX或者四川求实司法鉴定所进行伤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