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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状腺手术后带引流管回家,结果患者伤口大出血在家里死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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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状腺手术后带引流管回家,结果患者伤口大出血在家里死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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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介绍

2020年3月2日,周某某(62岁)因“发现甲状腺结节7月”入某省第四人民医院住院治疗,经诊断为:1、甲状腺左叶乳头状癌;

2、高血压病。2020年3月4日,某省第四人民医院对周某某在全身麻醉下行甲状腺癌根治术。2020年3月9日上午,某省第四人民医院安排周某某带引流管出院。

出院医嘱:1、出院后休息壹月,逐步做颈部“米”字运动;2、一周内注意伤口避免打湿水;3、优甲乐100ug(2颗口服),一天一次,早晨空腹服药,服药半小时以后进食;

4、术后一月门诊复诊;5、复查时请带出院证明书及相关检查报告;6、出院后若出现四肢麻木、抽搐,请及时到当地医院静脉补钙。

出院回家当晚11点左右,周某某因创口出血、呼吸困难拨打家属电话求救,家属到场后发现周某某倒在床上,其颈部伤口出血剧烈,引流管流血不止,全身衣服及床上有大量血迹。

家属在呼唤周某某无应答后拨打120急救电话。23点41分,四川护理职业学院附属医院的急救人员到达现场抢救。2020年3月10日00时06分,周某某经抢救无效死亡。

原告认为被告医院存在过错,导致周某某死亡,需承担赔偿责任,双方经协商无果后,原告诉至当地人民法院,且看审理详情。

 

患方观点

原告认为:2020年3月2日,周某某因发现甲状腺结节进入某省第四人民医院处接受治疗,2020年3月4日,某省第四人民医院予周某某手术治疗,并于患者的切口处置伤口引流管1根。

手术后,周某某在医院护理伤口五天。期间,周某某的颈部和下巴均出现红肿,后颈疼痛,家属曾多次向主治医生和护士反映,但是未得到有效的检查和治疗。

2020年3月9日上午,某省第四人民医院安排周某某带引流管出院。出院回家当晚11点左右,周某某因创口出血、呼吸困难拨打家属电话求救。

家属在接到电话后立刻奔向周某某所在卧室,发现周某某倒在床上,其颈部伤口出血剧烈,引流管流血不止,全身衣服及床上有大量血迹。

在呼唤周某某无应答后,鄢嫣于11点34分拨打120。11点41分,四川护理职业学院附属医院急救人员赶到现场对周某某进行抢救。

3月10日00点06分,周某某因抢救无效被宣布临床死亡。原告认为,某省第四人民医院的医疗行为存在对术后并发失血性死亡的凶险性和致命性认识不足,未尽到医方尽责的治疗、未负责任地确定出院时间、没有告知患者出院风险等诸多医疗过错,某省第四人民医院的过错与周某某的死亡结果之间存在直接因果关系,应当对周某某的死亡承担全部赔偿责任,故诉至法院。

 

医方观点

被告认为:

一、某省第四人民医院的诊疗行为符合规范,无过错,周某某颈部急性出血致死亡,与呼救不及时、自身存在高血压等因素存在因果关系。周某某经某省第四人民医院详细检查,甲状腺癌诊断正确,手术过程也符合临床规范。患者术后,某省第四人民医院严密观察其病情。术后5天,周某某要求带管出院,某省第四人民医院医务人员在患者床旁告知患者及家属相应的护理事项。

二、死因鉴定载明,周某某符合甲状腺癌根治术后颈部术区出血致急性死亡,没有明显大血管出血,也没有血管压迫及窒息情况,说明该出血是亚急性出血。从周某某求救到拨打120之间有34分钟,若能早日拨打,可能会避免不必要的后果。

三、术后出现的并发症难以避免,术后5天出血且呈现大量出血更是罕见,这是属于目前医疗水平难以预见、难以预防的情况。综上,某省第四人民医院的诊断是正确的,实施的手术方案也是正确的,周某某术后5天出血死亡属于医学罕见事件,属于意外事件。某省第四人民医院不存在过错,不应当承担责任,请求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双方对医院是否存在过错异议明显,于是申请医疗损害司法鉴定

 

医疗损害司法鉴定

鉴定意见:一、某省第四人民医院在诊疗过程中的过错。

1、医方在根据术中冰冻病理检查结果,决定手术方式时,未再次取得患方的同意确认,未充分尊重患者的知情同意权。

2、患者在出院前一日颈部创腔引流出淡血性液,略显浑浊的情况下,医方未对手术区再进行超声检查,以了解手术区内部情况,未尽到注意义务。

3、医方在患者带引流管出院时,医方没有对带引流管出院的风险和注意事项书面告知并签字确认,没有书面告知包括对患者在家中对术区的观察、护理等注意事项,医方未尽到告知义务。二、因果关系及原因力分析。周某某符合甲状腺癌根治术后颈部术区出血致急性失血死亡损害后果事实明确。此后果系多因一果,多种原因共同导致周某某死亡后果。医方在根据术中冰冻病理检查结果决定手术方式时,未再次取得患方的同意确认,与周某某的死亡损害后果无明确的相关性。患者在出院前一日颈部创腔引流出淡血性液、略显浑浊的情况下,医方未对手术区再进行超声检查,以了解手术区内部情况,医方未尽到此项注意义务;同时,医方未对患者带引流管出院的风险及注意事项告知患方,包括对患者在加重对术区的观察、护理等注意事项,导致患者出院后,未对术区可能出血的风险引起足够注意与重视,与患者的死亡后果存在因果关系。颈部术区出血为甲状腺癌术后常见并发症之一,颈部甲状腺手术后出血多发生在术后24小时内,患者于术后第四日后出现出血十分罕见,难以预料,患者自身患有高血压病系术后出血不能排除的因素之一,加之患者在家中发生出血,对抢救时机有一定延迟。结论:某省第四人民医院在患者出院前未对手术区再进行超声检查,未尽到注意义务的过错,以及患者带引流管出院时医方没有尽到告知义务,未对带引流管出院的风险及注意事项进行书面告知及沟通,与周某某死亡的损害后果存在因果关系,建议原因力大小为同等原因。

 

法院观点

本院认为,经鉴定,某省第四人民医院对周某某的诊疗行为存在过错,过错与死亡存在因果关系,鉴定意见建议原因力大小为同等原因。

故结合周某某的病情以及某省第四人民医院的过错情况,本院确定某省第四人民医院的诊疗行为对周某某的死亡后果的过错参与度为50%。

 

判决结果

2021年9月22日法院判决:被告某省第四人民医院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支付医疗损害赔偿共计397785.65元。

 

笔者提醒

1.手术伤口未愈合未拆线让病人出院安全吗?

本案术后第4天被告即安排病人出院,颈部伤口一般拆线时间为4-5天,老年患者适当延长,本案患者周某某62岁,术后第4天伤口未愈合还不能拆线。

临床上,很多医院因为床位紧缺,在病人做完手术数天之内即安排病人出院,不过大多数都是安排其到当地医院继续治疗,少数会告知定期当地医院伤口换药,伤口愈合后拆线。

本案被告医院出院医嘱针对伤口问题只有一句话”一周内注意伤口避免打湿水”,明显违反医疗常规。实践中,尽管有些医院会嘱咐,但很多病人伤口未愈合之前出院其实都不会至其他医院继续治疗,这就会对伤口感染、迟发性出血、伤口裂开、愈合欠佳等等带来风险。

林律师认为手术伤口未愈合未拆线让病人出院是不安全的,至少应当充分告知出院后如何处理伤口,积极动员患者至当地医院继续换药、观察,甚至抗感染治疗。

2.患者带各式引流管出院安全吗?

临床上有很多各式各样的引流管,有一些引流管需放置比较长的时间,不管什么地方放置引流管,都会存在一定的风险,即便是胃管,也有可能由于暴力牵扯损伤上消化道,而一些浆膜腔内、伤口内的引流管则具有更多风险。

本案患者携带伤口内引流管出院,不小心牵扯到或护理不当就会存在感染、出血等风险。所以,除一些风险较小的体内引流管不得不长期留置的情况,林律师不建议医院让病人带引流管出院,除非病人愿意风险自担且熟知如何护理引流管。

3.本案患者伤口出血的原因是什么?

手术伤口迟发性出血一般是由于术中缝合工作不到位或电凝止血使用过多所致,如结扎过浅、未分层缝合、电凝使用过多坏死组织脱落等等导致出血,所以医生术中操作不当是最大的原因。

要预防并处理术后迟发性出血,让病人留院观察是首要的,然后充分观察伤口、引流液的变化,有出血迹象是积极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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