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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经征收,可以通过“农转非”把农村集体土地变为国有土地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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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经征收,可以通过“农转非”把农村集体土地变为国有土地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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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在实践中,有的地方政府认为,只要是农民集体建制被撤销或其人口全部转为非农业人口(或城镇居民)的,该集体原有的土地就一并转归国家所有,不需要再走征地程序。

部分地方政府大搞“村改居”。严重损害了集体成员的权益。为此,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第10条明令禁止通过“村改居”的方式将集体所有的土地转为国有土地。

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和国土资源部曾发布专门解释,指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土地被依法征收后,其成员随土地征收已经全部转为城镇居民的,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剩余的少量集体土地只有通过依法征收才能够转为国家所有。

地方政府无权以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的方式处理小块剩余土地,必须按照法定的征收程序进行审批,经批准后才能实施征收,经征收后才能转为国有土地。

 

 

法律依据: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

(十)加强村镇建设用地的管理。要按照控制总量、合理布局、节约用地、保护耕地的原则,编制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村庄和集镇规划,明确小城镇和农村居民点的数量、布局和规模。

鼓励农村建设用地整理,城镇建设用地增加要与农村建设用地减少相挂钩。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必须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村庄和集镇规划,并纳入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凡占用农用地的必须依法办理审批手续。

禁止擅自通过“村改居”等方式将农民集体所有土地转为国有土地。禁止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非法出让、出租集体土地用于非农业建设。

改革和完善宅基地审批制度,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禁止城镇居民在农村购置宅基地。引导新办乡村工业向建制镇和规划确定的小城镇集中。

在符合规划的前提下,村庄、集镇、建制镇中的农民集体所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可以依法流转。

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国土资源部《关于对第二条第(五)项的解释意见》

根据《行政法规制定程序条例》第三十一条的规定,经国务院批准,现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条第(五)项作如下解释:

一、该项规定,是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土地被依法征收后,其成员随土地征收已经全部转为城镇居民,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剩余的少量集体土地可以依法征收为国家所有。

二、本解释自公布之日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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