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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关于工伤保险的三个重要文件(90996元/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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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关于工伤保险的三个重要文件(90996元/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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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部分工伤保险待遇核算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陕人社函〔2022〕448号各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各相关工伤保险行业统筹单位:为依法保障2022年工伤职工待遇,切实做好工伤职工待遇支付工作,现就部分工伤保险待遇核算标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涉及以“本人工资”核算的相关工伤保险待遇,以上年度全省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月平均工资作为计发基数。

二、非涉及以“本人工资”核算的相关工伤保险待遇,按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执行,以我省统计部门公布的90996元/年作为计发基数。

?陕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2022年9月29日陕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调整工伤保险待遇标准的通知陕人社发〔2022〕26号各市(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各工伤保险省级行业统筹单位:为保障工伤职工及工亡职工供养亲属的基本生活,按照我省社保待遇调整机制要求,根据《工伤保险条例》《陕西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工伤保险待遇调整和确定机制的指导意见》和《陕西省工伤保险基金省级统筹管理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综合考虑我省经济发展、社会保障水平及居民消费价格指数等情况,我们提出了全省工伤保险待遇标准调整的意见,经省政府同意,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调整范围和对象2021年12月31日前(含31日)经过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并按月享受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的工伤职工及按月享受工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的人员。

不包含2021年12月31日前(含31日)已经死亡以及按有关规定一次性领取长期待遇终止了工伤保险关系的工伤人员;已领取(享受)基本养老金的工伤退休人员不参加伤残津贴待遇调整。

二、调整标准和原则(一)伤残津贴:1至4级伤残职工每人每月分别增加90.74元、85.70元、80.66元、75.61元;增加后,1至4级伤残职工月伤残津贴不足3555.93元的,增加到3555.93元。

5级伤残职工每人每月增加70.57元,6级伤残职工每人每月增加60.49元;增加后,5至6级伤残职工月伤残津贴不足2862.03元的,增加到 2862.03元。

七十年代初处理回乡的按月在原工作单位领取伤残抚恤费的农民轮换工,因工致残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月抚恤金调整为2681元;因工致残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月抚恤金调整为2412元。

(二)供养亲属抚恤金:符合工亡职工供养亲属范围规定,已按月领取供养亲属抚恤金的人员,在目前享受待遇标准的基础上月人均调整增加43.55元。

(三)生活护理费:以2021年度全省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按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的每月3791.5元;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的每月3033.2元;生活部分不能自理的每月2274.9元。

三、调整资金支付渠道已将1至4级工伤人员伤残津贴、供养亲属抚恤金、生活护理费纳入工伤保险基金支付范围的,由工伤保险经办机构按月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

没有参加工伤保险社会统筹的用人单位,其工伤职工伤残津贴、供养亲属抚恤金、生活护理费按本通知调整后,由用人单位支付。

调整增加5级、6级工伤职工的伤残津贴和七十年代初处理回乡的农民轮换工的伤残抚恤费所需资金,由用人单位按原渠道支付。

已纳入工伤保险基金统筹管理的老工伤人员相关待遇由工伤保险基金按规定支付。四、调整程序和时间本次工伤保险待遇调整标准由各市(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及省级行业统筹单位按本通知组织实施。

本次全省工伤保险待遇调整从2022年1月1日起执行。五、工作要求工伤保险待遇调整工作直接关系工伤职工、供养亲属的切身利益,是发挥工伤保险制度保障作用,保障其基本生活,促进社会和谐、维护社会稳定的重要举措,各市(区)和省级行业统筹单位要高度重视,抓紧实施,确保各项待遇按时足额落到实处,以实干实绩迎接党的二十大胜利召开。

陕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2022年9月22日陕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陕西省财政厅 陕西省统计局  国家税务总局陕西省税务局关于明确2022年度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缴费基数相关参数的通知陕人社函〔2022〕339号各市(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财政局、统计局,国家税务总局各设区市、杨凌示范区、西咸新区、韩城市税务局、省税务局第二税务分局,各相关单位:根据统计数据,2021年度全省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为78520元。

按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和省政府有关规定,我省2022年度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核定个人缴费基数上限标准为235560元,下限标准为 47112元。

陕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陕西省财政厅陕西省统计局国家税务总局陕西省税务局2022年8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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