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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怎样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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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怎样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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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征地补偿标准(1) 征用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耕地(含园地、鱼塘、藕塘,下同),土地补偿费标准为该耕地被征用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8至10倍;(2) 征用城市规划区范围外的耕地,土地补偿费标准为该耕地被征用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6至8倍;(3) 征用林地、牧草地、苇塘、水面等农用地,土地补偿费标准为邻近一般耕地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5至6倍;(4) 征用乡(镇)、村公共设施或者公益事业、乡镇企业和农村村民住宅占用的集体所有土地,土地补偿费标准为邻近一般耕地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5至7倍;(5) 征用未利用地,土地补偿费标准为邻近一般耕地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3倍。

2、 征地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1) 青苗补偿费按一季作物的产值计算;(2) 被征用土地上的树木,凡有条件移栽的,应当组织移栽,付给移栽人工费和树苗损失费;不能移栽的,可给予作价补偿;(3) 被征用土地上的建筑物、构筑物等附着物,可按有关规定给予折价补偿,或者给予新建同等数量和质量的附着物;(4) 对在征地期间,突击栽种的树木、青苗和抢建的建筑物、构筑物,不予补偿;在非法占用土地上建设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不予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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