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法律对于证据保全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八十一条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当事人可以在诉讼过程中向人民法院申请保全证据,人民法院也可以主动采取保全措施。
因情况紧急,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利害关系人可以在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前向证据所在地、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对案件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保全证据。
证据保全的其他程序,参照适用本法第九章保全的有关规定。
第一百零二条保全限于请求的范围,或者与本案有关的财物。
最新民事诉讼法对于证据保全制度的修改体现在三个方面:
1、明确规定了诉前证据保全制度;
2、将申请主体由“诉讼参加人”变更为诉讼中证据保全中的“当事人”及诉前证据保全中的“利害关系人”;
3、规定了证据保全程序的参照适用条款,即参照适用第九章关于诉讼保全的程序性规定。
二、证据保全程序的启动
新民事诉讼法第八十一条以起诉为基准点,将证据保全分为诉讼中证据保全和诉前证据保全。其中,诉讼中证据保全有两种启动方式:
1、由一方当事人提出申请,由法院作出裁定;
2、当事人未提出申请,法院依职权裁定采取保全措施。
既然在民事诉讼中证据至关重要,所以在证据可能灭失的情况下有必要采取一定的措施保护证据,最新的民事诉讼法也是在考虑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方面规定了证据保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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