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滥用职权数罪并罚的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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滥用职权数罪并罚的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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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罪并罚是对犯两个或者以上罪行的犯罪分子,分别进行定罪量刑,按照一定原则判决宣告后执行的刑罚制度。滥用职权构成犯罪的行为则是渎职罪评价的范畴。

《刑法》第399条第4款规定:“司法工作人员收受贿赂,有前三款行为的,同时又构成本法第三百八十五条规定之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此处所谓前三款行为,即刑法第399条第1款规定的徇私枉法罪、第2款规定的枉法裁判罪和第3款规定的执行判决、裁定失职罪、执行判决、裁定滥用职权罪。

而第385条规定之罪,即受贿罪。从形式上看,这一规定是明确和可行的。但是,回顾立法,则会发现1988年的《关于惩治贪污罪贿赂罪的补充规定》(以下简称《补充规定》)曾经规定,对于此类行为应当数罪并罚:“因受贿而进行违法活动构成其他罪的,依照数罪的规定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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