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第七十一条规定:“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被判刑的犯罪分子又犯罪的,应当对新犯的罪作出判决,把前罪没有执行的刑罚和后罪所判处的刑罚,依照本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决定执行的刑罚。”
两个时间点决定一个时间段。前罪残刑的终点日期是确定无疑的,现在的问题是怎样确定计算前罪残刑的起点日期。最高法院研究室于1986年11月5日就“关于劳改犯在劳改期间又犯新罪,法院对新罪判决后其前罪的残刑从何时计算问题”对天津市高级法院研究室作出了电话答复,明确指出“对于前罪没有执行的刑罚,应从新罪判决确定之日计算”。
根据上述观点审判实践中通行的操作办法是,先确定后罪判决书的送达日期,再往后顺延10日,即为判决生效日期,并以该日期为计算前罪残刑以及数罪并罚决定执行刑罚的起点日期。
笔者认为,上述操作方法存在明显弊病:
一、判决书尚未制作就要先行确定判决书的送达日期,不便于操作;
二、将送达日期往后顺延10日,并以此得出判决书的生效日期,这是以不发生二审程序为前提的。一旦被告人上诉或检察院抗诉,判决生效日期必然推迟,将一个主观臆断的判决生效日期作为计算前罪残刑以及数罪并罚决定执行刑罚的起点日期,这显然背离了刑法的确定性、严肃性;
三、由于前罪刑罚的起止日期以及犯罪分子再犯罪的日期均已确定,从法理上讲,无论人民法院在哪一天就后罪作出判决,前罪的残刑都应当是一个定数,将前罪残刑的计算与后罪判决书的送达日期硬性扯到一起,确属作茧自缚、多此一举。
假定前述观点成立,那么前罪的刑期如在后罪判决生效之日以前就已先行届满,是否意味着前罪的残刑变成了一个负数,不仅不能起到数罪并罚的作用,反而要为罪犯倒找刑期?既然一审法院是以一审判决生效日期为计算前罪残刑的起点日期,那么二审法院是否就应先行确定二审判决书的送达日期,并以该日期来计算前罪的残刑?按照这种计算方法,从被告人犯后罪到一审判决生效这段时间实际上是用来折抵前罪的刑期。
后罪的羁押时间被用来折抵前罪的刑期,这在刑法理论上显然是不能自圆其说的。
笔者认为,在理解刑法第七十一条时,应遵循三条原则:
一、前罪残刑的计算与法院判决书的送达日期无关;
二、前罪刑期的折抵或计算,终止于再犯罪之日;
三、后判数罪并罚决定执行的刑期,从犯罪分子因犯后罪而被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计算,犯罪分子连续处于被羁押状态的,则从再犯罪之日起计算。具体而言,包括以下几种情形:
数罪并罚刑期计算方式:1、数罪中有一罪被判处死刑或者无期徒刑的,执行死刑或者无期徒刑;2、数刑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刑期;3、数罪并罚管制最高不超过三年,拘役不超过一年,有期徒刑总和刑期不满三十五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年,总和刑期在三十五年以上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五年。
〖案情简介〗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在2016年4月19日凌晨,被告人许某在苏州酒后驾车撞到路边石墩,致车辆右前部严重损坏,经鉴定其血液中乙醇浓度为155mg/100ml。被告人许某与顾某串通,向交警谎称是顾某驾驶的车辆。2016年6月,被告人许某向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公司提出保险索赔申请,该公司向被告人许某与顾某调查时,二人仍称该车是被告人顾某驾驶,后骗得保险赔付款人民币1650
1998年)最高人民检察院法律政策研究室关于对数罪并罚决定执行刑期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能否适用缓刑问题的复函【发布部门】 最高人民检察院 【发文字号】 [1998]高检研发第16号 【发布日期】 1998.09.17 【实施日期】 1998.09.17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司法解释性质文件 【法规类别】 刑罚 最高人民检察院法律
数罪并罚的计算方法具体包括判决宣告前一人犯数罪的并罚、判决宣告后发现漏罪的并罚以及判决宣告后又犯新罪的并罚。 (一)判决宣告前一人犯数罪的并罚 我国刑法第六十九条: 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的,除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的以外,应当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但是管制最高不能超过三年,拘役最高不能超过一年,有期徒刑总和刑期不满三十五年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年,总和刑期在三十五年
数罪并罚是指对犯两个以上罪行的犯人,就所犯各罪分别定罪量刑后,按一定原则判决宣告执行的刑罚。想要搞清楚数罪并罚要清楚如下问题:1、被告人数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和管制,或者拘役和管制的,有期徒刑和拘役执行完毕后,管制仍需要执行。2、被告人数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和拘役的,有期徒刑吸收拘役,执行有期徒刑。3、被告人数罪被判死刑(或者死缓),死刑(或者死缓)吸收有期徒刑、拘役、管制。4、如果被告人数罪被判处附加刑
一、如何计算数罪并罚的刑期1、数罪并罚的刑期计算规定为: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的,除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的以外,应当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但是管制最高不能超过三年,拘役最高不能超过一年,有期徒刑总和刑期不满三十五年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年,总和刑期在三十五年以上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五年。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 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的,除判处
1、并罚的原则:并科原则、吸收原则、限制加重原则、折中原则 2、数罪并罚原则的展开——体现为相关的方法、规则:并科原则、限制加重原则和吸收原则不同的适用情形:吸收原则适用于判处死刑或无期徒刑以及没收全部财产刑与罚金刑同时存在的情形,限制加重原则适用于数罪所判处的刑罚为有期徒刑、拘役、管制的情形(理解限制加重的“限制”涵义),并科原则适用于判有附加刑的情形; 限制加重原则:在总和刑期以下
强奸同时又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的可以数罪并罚,据我国法律规定,只有犯罪人犯了两个以上的罪行,就会被数罪并罚。数罪并罚是指对犯两个以上罪行的犯人,就所犯各罪分别定罪量刑后,按一定原则判决宣告执行的刑罚。【法律依据】《刑法》第六十九条,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的,除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的以外,应当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但是管制最高不能超过三年,拘役最高不能超过一年,有期徒刑总
一、强奸同时又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的是否可以数罪并罚 强奸罪保护的客体是性自主权,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保护的客体是妇女的身体自由权和隐私权、名誉权,如果仅是强奸行为,仅判强奸罪;如果强奸了,还干了强奸罪不包容的其他行为,触犯强制侮辱妇女罪,就数罪并罚。 二、什么是强奸罪 强奸罪,是指违背妇女意志,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行与妇女发生性交的行为,或者故意与不满14周岁的幼女发生性关系的行为。强奸
刑法及相关司法解释中规定了哪些数罪并罚的情形1、刑法分则中明确规定应数罪并罚的情形:(1)、《刑法》第120条第2款组织、领导和积极参加恐怖活动并实施杀人、爆炸、绑架等犯罪的。(2)、《刑法》第157条第2款以暴力、威胁的方法抗拒缉私的。(3)、《刑法》第198条第2款为了骗取保险金而故意造成财产毁损、被保险人死亡、残疾或疾病等保险事故的。(4)、《刑法》第294条第3款犯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
数罪并罚的最高刑期是什么我国《刑法》规定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的,除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的以外,应当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但是管制最高不能超过三年,拘役最高不能超过一年,有期徒刑总和刑期不满三十五年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年,总和刑期在三十五年以上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五年。法律依据《刑法》第六十九条 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的,除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的以外,应当在
【案情】 2018年6月至10月间,李某某采用爬窗入室等手段,多次实施入户盗窃行为,窃得他人财物价值计人民币1.5万余元。同年10月12日,李某某被抓获归案,归案后如实供述了主要犯罪事实。2019年1月,李某某因犯盗窃罪,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万元。2020年3月,李某某刑满释放。2020年6月,公安机关又发现李某某还有遗漏的犯罪事实,即李某曾于2018年9月入户盗窃作案
数罪并罚最高刑期是:1、如果被判处管制的,则最高刑期是三年;2、如果被判处拘役的,则最高刑期为一年;3、被判处有期徒刑的,则有期徒刑总和刑期不满三十五年的,最高刑期是二十年,总和刑期在三十五年以上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五年。
强奸同时又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的可以数罪并罚,据我国法律规定,只有犯罪人犯了两个以上的罪行,就会被数罪并罚。数罪并罚是指对犯两个以上罪行的犯人,就所犯各罪分别定罪量刑后,按一定原则判决宣告执行的刑罚。【法律依据】《刑法》第六十九条,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的,除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的以外,应当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但是管制最高不能超过三年,拘役最高不能超过一年,有期徒刑总
数罪并罚是对犯两个或者以上罪行的犯罪分子,分别进行定罪量刑,按照一定原则判决宣告后执行的刑罚制度。滥用职权构成犯罪的行为则是渎职罪评价的范畴。《刑法》第399条第4款规定:“司法工作人员收受贿赂,有前三款行为的,同时又构成本法第三百八十五条规定之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此处所谓前三款行为,即刑法第399条第1款规定的徇私枉法罪、第2款规定的枉法裁判罪和第3款规定的执行判决、裁定失职罪、
一、数罪并罚的有哪些原则1、吸收原则。数罪中有判处有期徒刑和拘役的,执行有期徒刑。数罪中有判处有期徒刑和管制,或者拘役和管制的,有期徒刑、拘役执行完毕后,管制仍须执行。2、合并原则。对于主刑和附加刑,我国刑法采用合并原则。3、限制加重原则。对所犯数罪,依最重犯罪的刑罚加重处罚。4、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的,除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的以外,应当在总和刑期以下、
刑法数罪并罚的情形:1、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的合并处罚。2、刑罚执行期间发现漏罪的合并处罚。3、刑罚执行期间又犯新罪的合并处罚。根据《刑法》第六十九条,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的,除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的以外,应当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但是管制最高不能超过三年,拘役最高不能超过一年,有期徒刑总和刑期不满三十五年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年,总和刑期在三十五年以上的,最高不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判决宣告后又发现被判刑的犯罪分子的同种漏罪是否实行数罪并罚问题的批复效力级别:法律 执行日期:1993-04-16 颁布日期:1993-04-16 文号:法复[1993]3号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数罪并罚时,对犯罪人判处的有期徒刑最高不能超过多少年最高不能超过25年数罪并罚时,有期徒刑可以超过15年,但如果数罪的总和刑期不超过35年的,实际判处的有期徒刑最高不能超过20年。如果总和刑期在35年以上的,最高不能超过25年;有期徒刑,是剥夺犯罪分子一定期限的人身自由,实行强制劳动改造的刑罚方法。有期徒刑是剥夺自由刑的主刑,其刑罚幅度变化较大,从较轻犯罪到较重犯罪都可以适用。所以,在我国刑罚体系
先并后减:是指与原来已判生效的执行刑并,而不是与原判宣告刑并同时发现漏罪和又犯新罪的并罚方法:“先并后减再并”。 如果犯罪人在刑罚执行期间又犯新罪,并且发现其在原判决宣告以前的漏罪,则先将漏罪与原判决的罪,根据刑法第70条规定的先并后减的方法进行并罚;再将新罪的刑罚与前一并罚后的刑罚还没有执行的刑期,根据刑法第71条规定的先减后并的方法进行并罚。 例如,犯罪人所犯甲罪已被人民法院判处8年有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