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刑事案件什么情形下证人证言不能作为证据
1、证人证言有以下情形的,不能作为证据使用:
(1)询问证人没有个别进行的;
(2)书面证言没有经证人核对确认的;
(3)询问聋、哑人,应当提供通晓聋、哑手势的人员而未提供的;
(4)询问不通晓当地通用语言、文字的证人,应当提供翻译人员而未提供的。
2、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八十九条
二、如何申请证人出庭作证
(一)证人出庭需要控辩双方申请
1、证人出庭作证是审查判断证人证言真伪的一种直接有效形式,哪一方对证人证言有异议,哪一方申请证人出庭作证。控辩双方对证人证言均没有异议的,证人就没有必要出庭。
2、法官在法庭上处于中立的地位,不是也不应是证人出庭作证的提出者。
(二)检察院起诉时应当移送出庭证人名单
1、《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规定:法院受理检察院的起诉应当审查是否附有证人、鉴定人名单;是否申请法庭通知证人、鉴定人、有专门知识的人出庭。
起诉书应当附有被告人现在处所,证人、鉴定人、需要出庭的有专门知识的人的名单,需要保护的被害人、证人、鉴定人的名单,涉案款物情况,附带民事诉讼情况以及其他需要附注的情况。
证人、鉴定人、有专门知识的人的名单应当列明姓名、性别、年龄、职业、住址、联系方式,并注明证人、鉴定人是否出庭。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的规定,法院审查检察院的起诉时要审查是否有证人、鉴定人名单;是否申请证人、鉴定人、有专门知识的人出庭。
律师阅卷时,应当同时复制出庭证人名单,并在开庭前准备好对证人的发问提纲。
但是,律师阅卷是很少能见到控方的出庭证人名单。这月开庭的一个刑事案件,我特别向法院要求复制出庭证人名单,得到的答复是:检察院没有提交证人出庭名单,控方没有证人出庭。
证人证言有:询问证人没有个别进行的;书面证言没有经证人核对确认的;询问聋、哑人,应当提供通晓聋、哑手势的人员而未提供等情形,不能作不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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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列证据不能单独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1、未成年人所作的与其年龄和智力状况不相当的证言;2、与一方当事人或者其代理人有利害关系的证人出具的证言;3、存有疑点的视听资料;4、无法与原件、原物核对的复印件、复制品;5、无正当理由未出庭作证的证人证言。
一、哪种情形下鉴定意见不能作为定案根据1、鉴定意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作为定案的根据:(1)鉴定机构不具备法定资质,或者鉴定事项超出该鉴定机构业务范围、技术条件的;(2)鉴定人不具备法定资质,不具有相关专业技术或者职称,或者违反回避规定的;(3)送检材料、样本来源不明,或者因污染不具备鉴定条件的;(4)鉴定对象与送检材料、样本不一致的;(5)鉴定程序违反规定的;(6)鉴定过程和方法不符合相关专业
没有无效的情况,只有不能作为单独认定为事实的证据,具体如下:《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六十九条下列证据不能单独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一)未成年人所作的与其年龄和智力状况不相当的证言;(二)与一方当事人或者其代理人有利害关系的证人出具的证言;(三)存有疑点的视听资料;(四)无法与原件、原物核对的复印件、复制品;(五)无正当理由未出庭作证的证人证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
刑事拘留什么情形下会转为治安拘留在刑事案件办理过程中,如发现按照《刑法》、《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行为人的行为不构成犯罪的应当撤销案件、如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等行政案件的,依据相关法律予以行政处罚。例如:打架过程中造成对方受伤,刚开始时因为伤势严重,办案单位认为可能造成轻伤以上伤害,将案件以刑事案件程序办理并刑事拘留了嫌疑人,但经过救治,伤者的伤情稳定、且经法医鉴定为轻伤以下伤情,依法应当撤销
专业分析: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能提起刑事自诉的情况:1、告诉才处理的案件;2、人民检察院没有提起公诉,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3、被害人有证据证明对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财产权利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而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已经作出不予追究的书面决定的案件。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二条?讯问笔录应当交犯罪嫌疑人核对,对于没有阅读能力的,应当向他宣读。如果记载有
刑事案件立案后,除非出现我国《刑法》第十六条规定的如下特殊情况,否则不可以撤案:第一、立案后发现弄错嫌疑人、或者经证实嫌疑人确实没有犯罪的;第二、立案后嫌疑人死亡的;第三、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第四、犯罪已过追诉期限的;第五、获得特赦令免除刑罚的;第六、重婚罪等自诉案件,被害人没有起诉或者撤回起诉的。大家需要清楚:以上撤销案件的原因,除了第六项的自诉案件之外,没有任何一项是被害人
中国公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准出境:1、未持有效出境入境证件或者拒绝、逃避接受检查的;2、被判处刑罚尚未执行完毕或者属于刑事案件被告人、犯罪嫌疑人的;3、有未了结的民事案件,人民法院决定不准出境的;4、因妨害国(边)境管理受到刑事处罚或者因非法出境、非法居留、非法就业被其他国家或者地区遣返,未满不准出境规定年限的;5、可能危害国家安全和利益,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决定不准出境的;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
(1) 鉴定机构不具备法定的资格和条件,或者鉴定事项超出本鉴定机构项目范围或者鉴定能力的;(2) 鉴定人不具备法定的资格和条件、鉴定人不具有相关专业技术或者职称、鉴定人违反回避规定的;(3) 鉴定程序、方法有错误的;(4) 鉴定意见与证明对象没有关联的;(5) 鉴定对象与送检材料、样本不一致的;(6) 送检材料、样本来源不明或者确实被污染且不具备鉴定条件的;(7) 违反有关鉴定特定标准的;(8)
一、司法鉴定意见不能作为证据的情形 法院正式向社会公布的《关于办理死刑案件审查判断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明确指出九种鉴定意见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 规定指出,鉴定意见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 1.鉴定机构不具备法定的资格和条件,或者鉴定事项超出本鉴定机构项目范围或者鉴定能力的; 2.鉴定人不具备法定的资格和条件、鉴定人不具有相关专业技术或者职称、鉴定人违反回避规定的; 3.鉴定程序、
在两个诉讼案件中,当事人都要申请证人出庭作证,接受双方当事人、主审法官对案件事实的质询,只提交证言是不行的。
调解中认可的事实不能作为证据的原因是:调解中认可的事实可以是因妥协而作出的,并不能反应真实案件事实。如果将调解中认可的事实作为对一方不利的证据使用可能会导致司法公正受到侵犯,不利于推进公正司法。
一、对方不知情的录音能不能作为证据1、对方不知情的录音,如果是在双方电话和当面沟通的过程中录下的,一般能作为证据。但如果是在他人隐私场所例如居所、工作场所,以窃听等非法方式秘密录下的,不能作为证据。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五十条 可以用于证明案件事实的材料,都是证据。证据包括:(一)物证;(二)书证;(三)证人证言;(四)被害人陈述;(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六)鉴
录音、摄像等能作为诉讼证据,但仍有一些限制。一、录音、摄像等要尽量保留原始载体。我国法律规定,调查人员调查收集计算机数据或者录音、录像等视听资料的,应当要求被调查人提供有关资料的原始载体。提供原始载体确有困难的,可以提供复制件。二、录音、摄像等不得侵犯他人隐私。三、录音、摄像等证据尽量不要单独使用。录音、摄像等视听资料不能单独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只有在有其他证据以佐证而补强的情况下,才能作为案
微信聊天记录可以作为证据使用。微信聊天记录属于电子数据,属于证据类型的一种。但前提必须满足诉讼证据的“三性”:客观真实性、关联性、合法性。【法律依据】《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三条规定,证据包括:(一)当事人的陈述;(二)书证;(三)物证;(四)视听资料;(五)电子数据;(六)证人证言;(七)鉴定意见;(八)勘验笔录。证据必须查证属实,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
打官司看证据。微信聊天记录也是一种证据。正确地提取、保存微信聊天记录,才能发挥证据证明力,为官司打赢增加胜算。相关法律条款我国《民事诉讼法》中规定的证据包括,当事人的陈述、书证、物证、视听资料、电子数据、证人证言、鉴定意见、勘验笔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的决定》中明确,电子数据包括下列信息、电子文件:(一)网页、博客、微博客等网络平台发布的信息;(二)手机短信、电子邮件、即时通信、通讯群组等网络
您好!离婚协议没有办理离婚证没有生效,关于财产分割等如果有纠纷建议搜集证据起诉离婚。
因为在调解或和解过程中,当事人做出一些妥协、让步是必然的,该妥协、让步可能会涉及到对案件事实的认可,即对某种事实并不表示有异议,该表示实质上是一种利益的自愿让渡,在相当意义上亦反映了采用法院调解或当事人和解方式达成协议而使当事人不得不付出相应的成本与代价。如当事人在调解、和解中的让步会产生自认的效力,万一调解、和解未果,则势必会对判决结果产生影响,会导致当事人不敢轻易作出让步,甚至可能影响调解、和
你好,要结合具体情况进行分析;如果合法合规且没有侵犯他人的合法权益,可以作为证据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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