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罪的立案标准
1、证券、期货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员、单位或者非法获取证券、期货交易内幕信息的人员、单位,在涉及证券的发行,证券、期货交易或者其他对证券、期货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尚未公开前,买入或者卖出该证券,或者从事与该内幕信息有关的期货交易,或者泄露该信息,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上述交易活动,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获利或者避免损失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
(二)证券交易成交额在二百万元以上的;
(三)期货交易占用保证金数额在一百万元以上的;
(四)二年内三次以上实施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行为的;
(五)明示、暗示三人以上从事与内幕信息相关的证券、期货交易活动的;
(六)具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2、内幕交易获利或者避免损失数额在二十五万元以上,或者证券交易成交额在一百万元以上,或者期货交易占用保证金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同时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证券法规定的证券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实施或者与他人共同实施内幕交易行为的;
(二)以出售或者变相出售内幕信息等方式,明示、暗示他人从事与该内幕信息相关的交易活动的;
(三)因证券、期货犯罪行为受过刑事追究的;
(四)二年内因证券、期货违法行为受过行政处罚的;
(五)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3、法律依据:《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第三十条
二、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罪的构成要件
1.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对证券、期货交易的管理制度和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2.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通过其职务或者身份获知或者非法获取内幕信息,在涉及证券的发行,证券、期货交易或者其他对证券、期货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尚未公开前,买入或者卖出该证券,或者从事与该内幕信息有关的期货交易,或者泄露该信息,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上述交易活动,情节严重的行为。
所谓内幕信息,依据《证券法》的规定,是指证券交易活动中,涉及公司的经营、财务或者对该公司证券的市场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尚未公开的信息。
《期货交易管理条例》对内幕信息的概念作了相类似的规定:“内幕信息,是指可能对期货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尚未公开的信息”。
3.犯罪主体为特殊主体,即只能由证券、期货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员或者非法获取证券、期货交易内幕信息的人员构成。自然人和单位均可构成本罪的主体。
(1)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员。包括基于管理地位、监督地位、职业地位或者通过职务行为能够接触或者获得内幕信息的人员。
《证券法》规定了证券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员。《期货交易管理条例》规定了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员,“是指由于其管理地位、监督地位或者职业地位,或者作为雇员、专业顾问履行职务,能够接触或者获得内幕信息的人员,包括:期货交易所的管理人员以及其他由于任职可获取内幕信息的从业人员,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和其他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以及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人员。”
司法实践中,对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员的认定,要注意以下三个问题的把握:
一是严格区分证券、期货监督管理机构的规定与证券、期货监督管理机构的认定。
二是发行人(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控制的其他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是法定的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员。
三是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员不包括单位。
(2)关于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人员的范围。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人员概括起来包括三类:
①关于非法手段型获取内幕信息的人员。
②关于特定身份型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人员。
③被动型获取内幕信息的人员应否认定为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人员。
4.主观方面由故意构成。过失不构成本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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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法律规定泄露个人信息罪的立案标准是什么1、刑法没有泄露个人信息罪,侵犯个人信息涉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立案标准是:出售或者提供行踪轨迹信息,被他人用于犯罪的;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他人利用公民个人信息实施犯罪,向其出售或者提供的;非法获取、出售或者提供行踪轨迹信息、通信内容、征信信息、财产信息五十条以上的等。2、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
泄露个人信息罪立案标准:非法获取、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具有下列情形应认定为刑法规定的情节严重:(一)出售或者提供行踪轨迹信息,被他人用于犯罪的;(二)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他人利用公民个人信息实施犯罪,向其出售或者提供的。【法律依据】《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他人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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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2]6号) 为维护证券、期货市场管理秩序,依法惩治证券、期货犯罪,根据刑法有关规定,现就办理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解释如下: 第一条 下列人员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八十条第一款规定的“证券、期货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员”: (一)证券法第七十四条规定的人员; (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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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5月10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经审查决定,依法对安徽省委原常委、原副省长陈树隆以涉嫌受贿罪立案侦查并采取强制措施。案件侦查工作正在进行中。2018年7月27日,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公开开庭审理了中共安徽省委原常委、省人民政府原副省长陈树隆受贿、滥用职权、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一案。福建省厦门市人民检察院起诉指控:1994年至2016年,被告人陈树隆利用担任安徽省国债服务中心主任、安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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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罪的立案标准: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或者非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反保守国家秘密法,故意泄露绝密级国家秘密1项以上的;泄露机密级国家秘密2项以上的;泄露秘密级国家秘密3项以上的等。2、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或者非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反保守国家秘密法,故意使国家秘密被不应知悉者知悉,或者故意使国家秘密超出了限定的接触范围,情节严重的行为,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检察机关应予立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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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造虚假恐怖信息罪的立案标准和量刑标准是什么
立案标准详情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第16条规定:生产者、销售者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1、伪劣产品销售金额五万元以上的;2、伪劣产品尚未销售,货值金额十五万元以上的;3、伪劣产品销售金额不满五万元,但将已销售金额乘以三倍后,与尚未销售的伪劣产品货值金额合计十五万元以上的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涉嫌故意泄露国家秘密行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1.泄露绝密级或机密级国家秘密的;2.泄露秘密级国家秘密3项以上的;3.向公众散布、传播国家秘密的;4.泄露国家秘密已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印发《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的通知:第八条:隐匿或者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一) 隐匿、故意销毁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涉及金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二) 依法应当向司法机关、行政机关、有关主管部门等提供而隐匿、故意销毁或者拒不交出会计凭证、会计
1、审查律师的执业资格:律师应当持有由省级司法厅(局)签发的《律师执业证》并有当年的年审记录,无证或有证但无当年年审记录的都不得以律师的名义执业。 2、核实律师及所在律所:一个管理规范、要求严格的律师事务所对委托人的案件会有充分的后备保障。 3、案件胜诉的承诺:每一位负责任的律师,都不会对自己的当事人保证案件绝对胜诉。对于保证案件百分之百胜诉的律师,当事人应当慎重考虑。 4、委托合同的签订:合同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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