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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稽查税务机关调取财务资料的程序和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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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稽查税务机关调取财务资料的程序和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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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收征管法》第五十四条规定税务机关有权对公司的账簿、记账凭证、报表和有关资料进行检查。但公司的账簿、凭证又是公司的关键资料,被调取会对公司的正常生产经营产生很多影响。

我们结合《税收征管法施行细则》《税务稽查工作规程》等相关规定对税务稽查中调取财务资料的条件和程序归纳如下:

1.非必要不调取原则

根据《税收征管法实现细则》第86条“税务机关行使税收征管法第五十四条第(一)项职权时,可以在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业务场所进行;”

,原则上稽查机关应在企业工作场所查看财务资料,只有“必要时”才能将企业的账簿、记账凭证、报表和有关资料调回税局检查。

2.应当二人以上,并出示税务检查证件。

3.谁有有权决定

调取以前会计年度的账簿、记账凭证、报表和其他有关资料应经县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

调取当年度的会计账簿、记账凭证、报表和其他有关资料应经设区的市、自治州以上税务局局长批准。

4.调取手续

填写《调取帐簿资料通知书》、《调取帐簿资料清单》,并经企业签字。

5.调取时长

以前会计年度的账簿、记账凭证、报表和其他有关资料应在3个月内完整归还。

当年度会计账簿、记账凭证、报表和其他有关资料应在30天内完整归还。

6.归还应办理手续

稽处完毕后, 税务机关应将会计账簿、记账凭证、报表和有关资料及时归还,并办理交接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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