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规放贷,即便贷款全部收回,仍可能构成违规发放贷款罪!一、问题违法发放贷款罪是指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违反国家规定发放贷款,数额巨大或者造成重大损失的行为。
违规发放贷款罪可以说是金融从业人员头上的达摩克利斯之剑,最近几年,随着银行不良贷款的增加,违规发放贷款罪的数量也呈现逐年增加的趋势。
司法实践中,公安部门和法院在认定违规发放贷款罪时,主要是从造成损失和发放金额两个角度来衡量的。按照相关规定,银行工作人员违法发放贷款,数额在100万元以上的或者违法发放贷款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20万元以上的,将会被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本罪在客观上表现为行为人实施了违反国家规定,玩忽职守或者滥用职权,发放贷款,造成重大损失的行为。所谓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是指违反《商业银行法》、《担保法》、《贷款通则》、《贷款证管理办法》、《信贷资金管理办法》、《合同法》等一切法律或行政法规有关信贷管理的规定。
在银行工作人员内部,普遍存在这样的认识:即便构成违规发放贷款,只要是贷款最终能全部收回来,未给银行造成损失,就不构成违规发放贷款罪。
这种认识是有失偏颇的,实践中,违规发放贷款金额在100万元以上,即便最后贷款本息全部收回来,信贷机构工作人员依然可能被认定为违规发放贷款罪。
我们先看一个非常典型的案例。
二、典型案例
【案例索引】
刘某违法发放贷款罪一案,河南上蔡县人民法院(2019)豫1722刑初341号
【案情介绍】
刘某为中国建设银行某支行客户经理,2014年5月19日,胡某(已判刑)伪造虚假的工商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供销协议、交易明细等材料,以经营山东燕京啤酒为名、由张某(已判刑)为借款人,向银行申请贷款110万元。
刘某作为客户经理是这笔业务的经办人,在这笔业务中,刘某没有认真审核贷款资料,致使该支行将110万元贷款发放给胡某等人。
该笔贷款已经于2015年11月全部还清,未给银行造成损失。
刘某辩称:该笔贷款已全部偿还,未造成损失,请求法庭对其从轻或免予刑事处罚。
【法院裁判】
河南上蔡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
被告人刘某作为银行工作人员,在经办发放贷款业务时,不认真审查贷款材料,违反国家规定发放贷款110万元,数额巨大,已构成违法发放贷款罪。
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刘某犯违法发放贷款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
刘某系初犯,案发后主动投案,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系自首,本案所涉贷款本金及利息已经偿还,未给金融单位造成损失,加之被告人刘某所从事的工作是发放贷款流程中的一个环节,造成贷款的违法发放是由多种原因造成,系多因一果。
故被告人刘某的犯罪情节轻微,可依法对其免除处罚。法院判决:被告人刘某犯违法发放贷款罪,免予刑事处罚。
三、总结
根据相关规定,银行工作人员违法发放贷款,数额在100万元以上的或者违法发放贷款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20万元以上的,将会被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据此,银行工作人员违法国家规定发放贷款,只要数额达到立案条件,即便贷款全部收回,工作人员仍构成违规发放贷款罪,只不过根据具体情形,法院可能会减轻或免除处罚。
作为银行工作人员,不要心存侥幸心理,应严格依照国家规定的贷款发放条件和程序,包括《商业银行法》、《贷款通则》、《商业银行授信工作尽职指引》、银行内部管理制度等,审慎进行贷前调查、贷中审查、贷后管理。
司法裁判观点根据小额贷款公司营业执照等工商资料、省政府金融办文件、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指导意见》、中国人民银行证信中心的机构信用代码证书等材料均能证实,小额贷款公司系依法经营小额贷款业务的非存款类金融机构。小额贷款公司作为其他金融机构,应执行国家金融方针政策,在法律和法规规定的范围内开展业务。作为小额贷款公司员工,属于其他金融机构工作人员,利用自己的贷款审批职责,违反国家规定发放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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