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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行开垦林地与违法占用林地的差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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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行开垦林地与违法占用林地的差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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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林地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5〕15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林地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已于2005年12月19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374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5年12月30日起施行。

第一条 违背土地管理法规,违法占用林地,改变被占用林地用途,在违法占用的林地上实施建窑、建坟、建房、挖沙、采石、采矿、取土、种植农作物、堆放或排泄废弃物等做法或者进行其他非林业生产、建设,导致林地的原有植被或林业种植要求严重毁坏或者严重污染,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隶属《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二)》限定的“数量较大,导致林地大量毁坏”,应当以违法占用农用地罪判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一)违法占用并毁坏防护林地、特种用途林地数量分别或者合计达到五亩以上;

  (二)违法占用并毁坏其他林地数量达到十亩以上;  (三)违法占用并毁坏本条第(一)项、第(二)项限定的林地,数量分别达到相应限定的数量准则的百分之五十以上;

  (四)违法占用并毁坏本条第(一)项、第(二)项限定的林地,其中一项数量达到相应限定的数量准则的百分之五十以上,且两项数量合计达到该项限定的数量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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