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全的民事法律行为分类
一、单方面或多方面法律行为
这种分类的根据是当事人意思表示发生法律效果的不同条件。
(一)单方法律行为
民事法律行为研究图册
单方法律行为又称“单独行为”,是指基于一个当事人的意思表示而成立的民事法律行为。即只要一个当事人单方面作出意思表示,法律行为即可成立并引起行为人预期的民事法律后果。
如遗嘱行为,只须遗嘱人作出处分其死后遗产的意思表示,遗嘱即可成立并在遗嘱人死亡时发生法律效力。属于单方法律行为的还有委托授权行为、民事权利(如继承权)的接受或者放弃、捐助行为、免除他人债务的行为等。
单方法律行为有以下特点:
1.单方法律行为依当事人单方面意思表示即可成立。但基于各种单方法律行为的不同性质,当事人的单方意思表示有时不必向特定的相对人作出(如设立遗嘱的意思表示无须向继承人或其他人作出即可成立);
有时却依法必须向特定的相对人作出方可成立(如债权人免除债务人所承担的债务的行为,尽管不需要经过债务人的同意,但免除其债务的意思表示必须向债务人作出,才能发生债务免除的效果;
同样,放弃继承权的意思表示,也必须向其他继承人作出,才能发生继承权放弃的效果)。在民法的传统理论上,无须向特定相对人作出意思表示即可成立的单方法律行为称为“无相对人的单独行为”;
必须向特定相对人作出意思表示才能成立的单方法律行为称为“有相对人的单独行为”。
2.由于单方法律行为无须他人同意即可成立,所以,单方法律行为通常只能为他人设定权利而不能单纯为他人设定义务,即单方法律行为一般都是给予他人以某种利益(如遗嘱行为系为继承人或受遗赠人设定权利),或对他人的权利义务关系发生某种直接影响(如代理权的撤回、无权代理的承认等)。
3.由于单方法律行为根据当事人单方意思表示而成立,所以,也可根据当事人单方面的意思表示而发生变更或撤销。例如,遗嘱人设立遗嘱后,可以随时变更遗嘱内容甚至撤销已经设立的遗嘱;
被代理人向代理人进行委托授权后,可以随时变更授权内容甚至撤销代理权。但某些单方法律行为一旦成立即发生某种法律效果,行为人依法不得对行为进行变更或者撤销。
例如,继承人放弃继承权的意思表示一旦作出,即发生继承权消灭的效果;监护人对未成年人实施的行为的承认的意思表示一旦作出,即发生该行为有效的法律后果。
对此,继承人放弃继承权的行为和监护人的承认行为即不得变更,也不得撤销。
(二)双方及多方法律行为
双方及多方法律行为是基于双方或者三方以上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而成立的民事法律行为。与单方法律行为不同,双方或多方法律行为中必须包含两个以上一致的意思表示。
事实上,双方及多方法律行为指的就是各种合同行为。例如,作为双方法律行为,买卖合同行为必须是买卖双方协商一致才能成立;
作为多方法律行为,三个以上当事人订立合伙合同,必须经有关的多方当事人协商一致才能成立。
由于双方或多方法律行为必须由双方或多方当事人共同协商才能成立,所以,双方或多方法律行为的变更或者解除,除法律有特别规定之外,也必须经过双方或多方当事人的协商一致。
传统民法理论将双方及多方法律行为分为两种类型:一是所谓“契约行为”,指基于双方“对立”的意思表示一致而成立的民事法律行为。
这里的“对立”,指双方当事人通过民事法律行为所追求的利益或目的不同(如买卖行为中,买受人的目的是取得货物,出卖人的目的是取得价款)。
大多数双方法律行为都是契约行为;二是“合同行为”,指双方或多方当事人“平行”的意思表示一致而成立的民事法律行为。
所谓“平行”,指各方当事人追求的利益或目的都是一致的。如合伙合同中,各个合伙人订立合伙合同的目的都是为了通过合伙经营而获得利益。
中国民法未采用“契约”的概念,而是将双方或多方法律行为统称为“合同行为”
二、有偿法律行为与无偿法律行为
这种分类是根据双方法律行为中,当事人双方是否均取得一定的利益而划分的。由于单方法律行为实际上只存在一方当事人,无所谓与相对方之间存在利益上的“对价”,所以,单方法律行为不存在有偿及无偿的问题。
(一)有偿法律行为
有偿法律行为是指一方获得某种利益时,必须向他方付出相应的代价的法律行为。如买卖行为中,买受人获得出卖物,必须向出卖人支付价款;
而出卖人获得价款,必须向买受人交付货物。即有偿法律行为中,当事人双方必须“互为给付”。所以,有偿法律行为又被称为“有对价关系”的法律行为。
应当注意的是,民法上的“有偿”,是指双方存在利益上的交换事实,但不是指双方通过实施民事法律行为所获得的利益绝对相等(例如,出卖人基于某种考虑,愿意将价值100元的物品以80元出卖给买受人。
这种关系,也具有有偿性质)。同时,所谓“有偿”,也不一定绝对是指支付金钱,也可以表现为提供劳务、完成工作等。由于民法调整的财产关系主要是商品关系,所以,绝大多数民事法律行为都具备有偿性质。
(二)无偿法律行为
无偿法律行为指一方当事人单纯获得某种利益而无须支付任何代价。也就是说,无偿法律行为中,不存在“对价关系”。如赠与行为中,受赠人仅获得赠与物而无须付出任何代价。
属于无偿法律行为的还有借用行为、无息借贷行为、无偿保管行为等。
三、诺成性法律行为与实践性法律行为
这种分类根据的是民事法律行为的成立是否以一方向另一方交付实物为条件。所以,它也不适用于单方法律行为。
(一)诺成性法律行为
诺成性法律行为是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即可成立的民事法律行为,亦即只要双方达成协议,民事法律行为即可成立并发生效力,至于交付实物,是履行义务的问题,不影响民事法律行为的生效。
如买卖合同行为,只要买卖双方达成协议,合同即告成立,双方即根据合同享有权利及承担义务,而出卖人交付货物及买受人支付货款,是依合同的约定对各自义务的履行。
绝大多数民事法律行为都是诺成性法律行为。
(二)实践性法律行为
实践性法律行为是双方意思表示一致之后,必须一方向另一方交付实物才能成立的民事法律行为,即双方达成协议时,民事法律行为尚未成立,对双方不能产生约束力。
一旦交付实物,民事法律行为即告成立。无偿法律行为一般属于实践性法律行为,如借用、无偿借贷、无偿保管、无偿运输等行为。
但根据我国合同法的规定,赠与合同属于诺成性法律行为。
诺成性法律行为的当事人在双方达成协议之后,一方于交付实物前反悔而为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四、要式法律行为与不要式法律行为
这种分类根据的是民事法律行为应否采用法定形式。
要式法律行为是指应当按法律规定的方式而成立的民事法律行为,即如果法律对某些民事法律行为在方式上作了特别规定,则这些民事法律行为如果不采用法定方式,就有可能不能有效成立。
如我国继承法对当事人设立遗嘱的方式作了特别规定,如果遗嘱人未按法定方式设立遗嘱(如采用录音方式设立遗嘱而无两个以上的见证人在场见证),则遗嘱行为无效。
不要式法律行为是指当事人可以自由选择成立形式的民事法律行为,即当事人在意思表示方式的选择上,不受法律的特别限制。
例如,一般的买卖行为,当事人既可采用书面形式,也可采用口头形式或其他形式。
五、主法律行为与从法律行为
这种分类根据的是两个相互关联的法律行为的相互地位。
主法律行为是指在两个相互关联的民事法律行为中,能够独立存在的民事法律行为。从法律行为是依附于主法律行为的存在而存在的民事法律行为。
例如,甲向乙借款1万元,由丙作保证人。此例中,存在两个民事法律行为:一个是甲与乙之间的借贷合同行为,另一个是丙与乙之间的保证合同行为。
保证合同行为的存在依附于借贷合同的存在(如果没有借贷合同,就不可能存在保证合同)。因此,借贷合同行为是主法律行为,保证合同行为是从法律行为。
从法律行为随主法律行为的成立而成立,随主法律行为的消灭而消灭。主法律行为的变更或者撤销,都会影响从法律行为的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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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民事活动中,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根据我国的法律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不得违反法律,不得违背公序良俗。处理民事纠纷,应当依照法律;法律没有规定的,可以适用于习惯,但是不得违背公序良俗。法律依据:《民法典》第八条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不得违反法律,不得违背公序良俗。第九条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有利于节约资源、保护生态环境。
无效的民事法律行为主要有以下几种:一、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依法不能独立实施的;三、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所为的;四、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五、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无效的民事行为,从行为开始起就没有法律约束力。
无效的民事法律行为与可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效力待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的民事法律行为均属于民事法律行为效力范畴。民事法律行为包括合同、婚姻家事、继承、侵权、物权等行为,本文汇总了《民法典》各编所涉及的无效民事法律行为的法律规定,便于读者集中、系统学习。 法 典 条 款 第一百四十四条【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第一百四十六条【虚假表示与
可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有以下这些:1、基于重大误解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2、一方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3、第三人实施欺诈行为,使一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4、一方或者第三人以胁迫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5、一方利用对方处于危困状态、缺乏判断能力等情形,致使民事法律行为成立时显失公平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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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属于无效的法律行为,任何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宣告该行为无效。民事法律行为无效后,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但是,该强制性规定不导致该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除外。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
一、民法典的附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有哪些规定根据民法典的规定,民事法律行为可以附条件,但是根据其性质不得附条件的除外。附生效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自条件成就时生效。附解除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自条件成就时失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八条 【附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民事法律行为可以附条件,但是根据其性质不得附条件的除外。附生效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自条件成就时生效。附解除条件的民事法律行
在民事活动中,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根据我国的法律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不得违反法律,不得违背公序良俗。处理民事纠纷,应当依照法律;法律没有规定的,可以适用于习惯,但是不得违背公序良俗。法律依据:《民法典》第八条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不得违反法律,不得违背公序良俗。第九条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有利于节约资源、保护生态环境。
属于效力待定的民事法律行为包括: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超越其能力范围的行为;还没有经过债权人同意的债务转移行为;无权代理的行为;无权处分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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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有哪些 纯获益行为就是无需支付对价而获得利益的行为。典型的有:无条件的赠与、免除债务等。一般未成年人与他人订立的合同,与他人建立的民事法律关系,合同属于效力待定的合同,需要经其法定代理人追认合同有效,反之则归为无效。但是对于未成年人纯获利益的行为,如接受赠与等,无需经其法定代理人追认。 《民法典》(2021.1.1生效)第十九条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未成年人】八周岁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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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民法典的以胁迫手段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有哪些规定所谓胁迫,是指行为人通过威胁、恐吓等不法手段对他人思想上施加强制,由此使他人产生恐惧心理并基于恐惧心理作出意思表示的行为。当事人因受胁迫而作出意思表示,其意思表示并没有产生错误,受胁迫人在作出符合胁迫人要求的意思表示时,清楚地意识到自己意思表示的法律后果,只是这种意思表示的作出并非基于受胁迫人的自由意志。《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八条 一
1、夫妻一方的民事法律行为,不违反法律法规和公序良俗,对另一方一般是有效的,但是夫妻之间对一方可以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范围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2、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条 夫妻一方因家庭日常生活需要而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对夫妻双方发生效力,但是夫妻一方与相对人另有约定的除外。夫妻之间对一方可以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范围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第一百四十三条 具备下列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
可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时效为一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销权消灭:(一)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二)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知道撤销事由后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放弃撤销权。
一、民法典的无效、被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自始无效是什么民法典规定,民事法律行为被认定无效或者被撤销的,自始至终不具有法律效力。《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五条 【无效、被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自始无效】无效的或者被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第一百五十七条 【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被撤销或确定不发生效力的法律后果】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被撤销或者确定不发生效力后,行为人因该行
对以上内容,根据相关政策法规分析如下:1、一般规则规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其基础是《民法典》第7条把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不得违反法律,不得违背公序良俗作为民法的基本原则;同时,在第143条规定,民事法律行为的生效要件,其中包括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得违背公序良俗。正是在这样的基础上,规定民事法律行为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就当然无效。违反法律、行
效力待定的民事法律行为的追认期限是怎样的《民法典》第145条第二款规定:“相对人可以催告法定代理人在一个月内予以追认。法定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民法典》第171条第二款规定:“相对人可以催告被代理人在一个月内予以追认。被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确定追认的期限不论对行为人还是相对人来说都是十分必要的,因为该效力待定行为是否有效决定于本人是否予以追认,如果不给本人的追认权以一定
法律先锋讲堂 正文▼摘录自《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总则编理解与适用》(下)(人民法院出版社出版发行、最高人民法院民法典贯彻实施工作领导小组主编)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六条 行为人与相对人以虚假的意思表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以虚假的意思表示隐藏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处理。条文主旨本条是关于以虚假意思表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以及隐藏行为效力的规定。条文理解这是在制
一、民法典欺诈的民事法律行为如何认定民法典规定,故意通过语言、文字或活动有隐瞒事实而告知虚假情况,让对方在违背真实愿意情况下做出民事法律行为,可以认定为欺诈。二、相关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八条 【以欺诈手段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一方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第一百四十九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