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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某某铁路局对职工继子女和养子女复员后应予以安置的律师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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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某某铁路局对职工继子女和养子女复员后应予以安置的律师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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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某某铁路局对职工继子女和养子女

复员后应予以安置的律师意见

吉林某某律师事务所某某律师接受某某铁路局某某机务段和公务段四名职工家属咨询“儿子入伍服役期满,按照某某铁路局的安置要求在家里待业两年,2008年按照某某铁路局某某机务段从事科的通知报送退伍义务兵安置材料后,又因儿子是继子,铁路局不予安置是否违反政策和法律。”

某某律师接受咨询后,经查询有关政策法规后,现答复如下:

一、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城镇退役士兵安置工作的通知(国发〔2005〕23号)》文件第一条(一)的规定“坚决执行现行有关法律和政策规定。

坚决维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的严肃性,所有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不分所有制性质和组织形式,都有依法接收安置城镇退役士兵的义务。

坚决纠正片面强调局部利益和困难,拒绝接收安置城镇退役士兵的错误做法。任何部门、行业和单位严禁下发针对城镇退役士兵的歧视性文件,严禁限制或禁止下属单位接收城镇退役士兵。

凡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及国务院、中央军委有关政策规定不一致的部门或行业文件,一律不得执行。”某某铁路局对职工继子女和养子女的的安置政策不同是错误的,应该予以纠正。

对继、养子女的义务兵复员后不予安置,是一种歧视性政策。因为我国法律明确规定继、养子女与婚生子女的权利义务相同,法律地位相同,某某铁路局的这种规定与国家法律相悖,是错误的。

二、第一条(三)规定:“因接收单位原因导致城镇退役士兵不能按时上岗的,应当按照国务院、中央军委有关文件要求,从当地安置部门开出介绍信当月起,接收单位要按照不低于本单位同工龄职工平均工资的80%,逐月发放生活费;对未发生活费的,接收单位要在2005年10月底前全额补发。”

某某铁路局如果拒绝安置上述四人的工作,应该发给生活费。

三、根据国务院的《义务兵安置条例》第三条规定“退伍义务兵安置工作必须贯彻从哪里来、回哪里去的原则和妥善安置、各得其所的方针。”

第九条、规定“原是城镇户口的退伍义务兵,服役前没有参加工作的,由国家统一分配工作,实行按系统分配任务、包干安置办法,各接收单位必须妥善安排。”

沈阳铁路局对继子女的义务兵复员后以歧视性政策不予安置,属于违反行政法规的行为,应该承担违法的责任。

四、某某机务段的通知中第三者条对继、养子女的义务兵复员安置通知中有明确要求,在上述四名义务兵按照要求报送资料后,某某铁路局不同意安置显然没有正当理由。

五、建议

1、向某某铁路局递交书面申请,要求该局对继、养子女歧视性安置政策予以纠正,并对不予安置的决定通过复议予以纠正。

2、可以向某某铁路局的上级主管机构反映情况要求其指令某某铁路局纠正错误的安置政策。

3、向民政安置机构反映情况,要求民政机构与某某铁路局进行协调解决。

4、必要时可以将某某铁路局的做法向中央军委和国家民政部反映,引起他们的重视。

5、可以向新闻媒体反映情况,在国内媒体上展开讨论,通过舆论监督纠正错误。

6、可以考虑通过诉讼和仲裁程序解决争议,因目前对此类案件是否属于劳动仲裁解决的案件,是否属于法院管辖的案件,还没有法律明确规定,所以需要向有关法律专家请教。

以上意见仅供参考

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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