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规定的正当理由包括哪些
1、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规定的正当理由,包括:
(1)因发生意外事件或者不可抗力致使利害关系人无法知道公告事实的;
(2)利害关系人因被限制人身自由而无法知道公告事实,或者虽然知道公告事实,但无法自己或者委托他人代为申报权利的;
(3)不属于法定申请公示催告情形的;
(4)未予公告或者未按法定方式公告的;
(5)其他导致利害关系人在判决作出前未能向人民法院申报权利的客观事由。
2、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五十八条
二、引起公示催告程序的非正常终结的情形
1、在申报的期间没有人申报,或者申报被驳回的,公示催告申请人逾期不申请除权判决的,终结公示催告程序。
2、公示催告期间申请撤回的,人民法院可以迳行裁定终结公示催告程序。
3、在公示催告期间,利害关系人向人民法院申报权利,未被驳回的,裁定终结公示催告程序,并及时通知申请人和支付人。
4、公示催告申请人的申请被驳回的,裁定终结公示催告程序。
5、支付人在接到停止支付的通知前已经对该票据支付的,裁定终结公示催告程序。
依据《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的规定,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三条规定的正当理由,包括:因发生意外事件或者不可抗力致使利害关系人无法知道公告事实的;不属于法定申请公示催告情形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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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的规定如下:《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向负责执行的人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撤销或者改正;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对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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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内容如下: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向有关单位查询被执行人的存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情况。人民法院有权根据不同情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被执行人的财产。人民法院查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的财产不得超出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的范围。人民法院决定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财产,应当作出裁定,并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有关单位必须办理。
已判决利息的不能再要求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计算之后的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包括迟延履行期间的一般债务利息和加倍部分债务利息。迟延履行期间的一般债务利息,根据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方法计算;生效法律文书未确定给付该利息的,不予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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