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百条当事人的申请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再审:(一)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裁判、裁定的;(二)原裁判、裁定认定的基本事实短缺证据证明的;
(三)原裁判、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是虚构的;(四)原裁判、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未经质证的;(五)对审理案件需要的主要证据,当事人因客观原由不能自行搜罗,书面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搜罗,人民法院未调查搜罗的;
(六)原裁判、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七)审判组织的组成决裂法或者依法应当回避的审判人员无回避的;(八)无诉讼做法本领人未经法定代理人代为诉讼或者应当参加诉讼的当事人,因不能归责于本人或者其诉讼代理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的;
(九)违背法律限定,掠夺当事人辩论权利的; (十)未经传票传唤,缺席裁判的; (十一)原裁判、裁定漏掉或者超出诉讼请求的;
(十二)据以作出原裁判、裁定的法律文书被撤销或者变换的; (十三)审判人员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做法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第二百零七条 当事人的申请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再审:(一)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二)原判决、裁定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的;(三)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是伪造的;(四)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未经质证的;(五)对审理案件需要的主要证据,当事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书面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人民法院未调查收集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1991年4月9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 根据2007年10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根据2012年8月31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根据2017年6月27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编总 则第一章任务、适用范围和基本原则第二章管 辖第一节级别管辖第二节地域管辖第三节移送管辖和指定管辖第三章审判组织第四章回 避第五章诉讼参加人第一节当事人第二节诉讼代理人第六章证 据第七章期间、送达第一节期 间第二节送 达第八章调 解第九章保全和先予执行第十章对妨害民事诉讼的强制措施第十一章诉讼费用第二编审判程序第十二章第一审普通程序第一节起诉和受理第二节审理前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2022修正)目录 一、管辖二、回避三、诉讼参加人四、证据五、期间和送达六、调解七、保全和先予执行八、对妨害民事诉讼的强制措施九、诉讼费用十、第一审普通程序十一、简易程序十二、简易程序中的小额诉讼十三、公益诉讼十四、第三人撤销之诉十五、执行异议之诉十六、第二审程序十七、特别程序十八、审判监督程序十九、督促程序二十、公示催告程序二十一、执行程序
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2014年12月18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636次会议通过,根据2020年12月23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823次会议通过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调解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 等十九件民事诉讼类司法解释的决定》修正) 目录 一、管辖 二、回避 三、诉讼参加人 四、证据 五、期间和送达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 (2008年9月8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452次会议通过,根据2020年12月23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823次会议修正) 为了依法及时有效地执行生效法律文书,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民事诉讼法),结合人民法院执行工作实际,对执行程序中适用法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2008年11月10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453次会议通过,根据2020年12月23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823次会议通过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调解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等十九件民事诉讼类司法解释的决定》修正) 为了保障当事人申请再审权利,规范审判监督程序,维护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 颁布单位:最高人民法院 执行日期:2021-01-01 颁布日期:2020-12-29 文号:法释〔2020〕21号 时效性:现行有效
《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再审申请书之日起三个月内审查,符合本法规定的,裁定再审;不符合本法规定的,裁定驳回申请。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此条规定了再审的审查期限。扩展资料:最高法出台司法解释 三类再审申请人民法院不予立案为依法保障当事人申请再审权利,规范人民法院行政申请再审案件立案工作,最高人民法院今天发布《关于行政申请再审案件立案程序的规定》。该司法解释共15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2014年12月18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636次会议通过,根据2020年12月23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823次会议通过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调解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等十九件民事诉讼类司法解释的决定》修正) 目录 一、管辖 二、回避 三、诉讼参加人 四、证据 五、期间和送达 六、调解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2023更新)效力级别:法律 颁布单位:最高人民法院 执行日期:2022-04-10 颁布日期:2022-04-01 文号:法释〔2022〕11号 时效性:现行有效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 法释〔2008〕14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已于2008年11月10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453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
言对定罪量刑有重大影响,或者对鉴定意见有异议,人民法院认为证人、鉴定人有必要出庭作证的,应当通知证人、鉴定人出庭。 控辩双方对侦破经过、证据来源、证据真实性或者合法性等有异议,申请调查人员、侦查人员或者有关人员出庭,人民法院认为有必要的,应当通知调查人员、侦查人员或者有关人员出庭。 第二百五十条 公诉人、当事人及其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申请法庭通知有专门知识的人出庭,就鉴定意见提出意见的,应当说明
法释〔2021〕1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2020年12月7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820次会议通过,自2021年3月1日起施行)目录第一章 管辖第二章 回避第三章 辩护与代理第四章 证据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二节 物证、书证的审查与认定 第三节 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的审查与认定 第
第二节 自诉案件第二百零四条 自诉案件包括下列案件:(一)告诉才处理的案件;(二)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三)被害人有证据证明对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财产权利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而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案件。第二百零五条 人民法院对于自诉案件进行审查后,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犯罪事实清楚,有足够证据的案件,应当开庭审判;(二)缺乏罪证的自诉案件,如果自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已于1998年6月29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989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1998年9月8日起施行。确理解和适用修正后的刑事诉讼法,现结合人民法院审判工作实际,对执行刑事诉讼法的若干具体问题解释如下:一、管辖第一条人民法院直接受理的自诉案件包括:(一)告诉才处理的案件:1
第101条 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物质损失的,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被害人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的,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如果是国家财产、集体财产遭受损失的,人民检察院在提起公诉的时候,可以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第103条 人民法院审理附带民事诉讼案件,可以进行调解,或者根据物质损失情况作出判决、裁定。第104条 附带民事诉讼应当同刑事案件一并审判,
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1999年11月24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088次会议通过2000年3月10日起施行) 法释〔2000〕8号 为正确理解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以下简称行政诉讼法),现结合行政审判工作实际,对执行行政诉讼法的若干问题作出如下解释: 一、受案范围 第一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具有国家行政职权的机关和组织及其工作人员的行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效力级别:法律 颁布单位:最高人民法院 执行日期:2018-02-08 颁布日期:2018-02-06 文号:法释〔2018〕1号 时效性:现行有效
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关于修改行政诉讼法的决定。现行行政诉讼法于1990年10月1日起实施,此次为该法实施24年来的首次大修。去年12月23日,该法修正案草案首次提请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第六次会议审议,历经三次审议通过。修改后的行诉法将于2015年5月1日起施行。行诉法被称为“民告官”的法律,规定了行政诉讼程序的基本规则,为受到国家行政机关非法侵犯合法权益的公民和法人,提供了法律救济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