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困人员认定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国务院令第649号)、《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健全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的意见》(国发〔2016〕14号)及国家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特困人员认定工作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应救尽救,应养尽养;
(二)属地管理,分级负责;
(三)严格规范,高效便民;
(四)公开、公平、公正。
第三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统筹做好本行政区域内特困人员认定及救助供养工作。
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以及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具体负责特困人员认定工作,村(居)民委员会协助做好相关工作。
第二章认定条件
第四条城乡老年人、残疾人以及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应当依法纳入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范围:
(一)无劳动能力;
(二)无生活来源;
(三)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义务人无履行义务能力。
第五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本办法所称的无劳动能力:
(一)6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
(二)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
(三)残疾等级为一、二级的智力、精神残疾人,残疾等级为一级的肢体残疾人;
(四)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六条收入总和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且财产符合当地特困人员财产状况规定的,应当认定为本办法所称的无生活来源。
前款所称收入包括工资性收入、经营净收入、财产净收入、转移净收入等各类收入,不包括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中的基础养老金、基本医疗保险等社会保险和高龄津贴等社会福利补贴。
第七条特困人员财产状况认定标准由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制定,并报同级地方人民政府同意。
第八条法定义务人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本办法所称的无履行义务能力:
(一)具备特困人员条件的;
(二)60周岁以上或者重度残疾的最低生活保障对象,且财产符合当地特困人员财产状况规定的;
(三)无民事行为能力、被宣告失踪、或者在监狱服刑的人员,且财产符合当地特困人员财产状况规定的;
(四)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九条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同时符合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条件和孤儿认定条件的,应当纳入孤儿基本生活保障范围,不再认定为特困人员。
第三章申请及受理
第十条申请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应当由本人向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书面申请。本人申请有困难的,可以委托村(居)民委员会或者他人代为提出申请。
申请材料主要包括本人有效身份证明,劳动能力、生活来源、财产状况以及赡养、抚养、扶养情况的书面声明,承诺所提供信息真实、完整的承诺书,残疾人还应当提供第二代《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证》。
申请人应当履行授权核查家庭经济状况的相关手续。
第十一条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及时了解掌握辖区内居民的生活情况,发现符合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条件的,应当告知其救助供养政策,对无民事行为能力等无法自主申请的,应当主动帮助其申请。
第十二条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对申请人或者其代理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材料齐备的,予以受理;材料不齐备的,应当一次性告知申请人或者其代理人补齐所有规定材料。
第四章审核
第十三条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通过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信函索证、民主评议、信息核对等方式,对申请人的经济状况、实际生活状况以及赡养、抚养、扶养状况等进行调查核实,并提出审核意见。
申请人以及有关单位、组织或者个人应当配合调查,如实提供有关情况。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协助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开展调查核实。
第十四条调查核实过程中,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可视情组织民主评议,在村(居)民委员会协助下,对申请人书面声明内容的真实性、完整性及调查核实结果的客观性进行评议。
第十五条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将审核意见及时在申请人所在村(社区)公示。公示期为7天。
公示期满无异议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将审核意见连同申请、调查核实、民主评议等相关材料报送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批。
对公示有异议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重新组织调查核实,在20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核意见,并重新公示。
第五章审批
第十六条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全面审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上报的申请材料、调查材料和审核意见,根据审核意见和公示情况,按照不低于30%的比例随机抽查核实,并在20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批决定。
第十七条对符合救助供养条件的申请,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及时予以批准,发给《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证》,建立救助供养档案,从批准之日下月起给予救助供养待遇,并通过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在申请人所在村(社区)公布
第十八条对不符合救助供养条件的申请,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不予批准,并将理由通过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书面告知申请人。
第十九条城乡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不一致的地区,对于拥有承包土地或者参加农村集体经济收益分配的特困人员,应当给予农村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待遇。
第六章生活自理能力评估
第二十条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居)民委员会协助下,对特困人员生活自理能力进行评估,并根据评估结果,确定特困人员应当享受的照料护理标准档次。
有条件的地方,可以委托第三方机构开展特困人员生活自理能力评估。
第二十一条特困人员生活自理能力,一般依据以下6项指标综合评估:
(一)自主吃饭;
(二)自主穿衣;
(三)自主上下床;
(四)自主如厕;
(五)室内自主行走;
(六)自主洗澡。
第二十二条根据本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内容,特困人员生活自理状况,6项指标全部达到的,可以视为具备生活自理能力;有3项以下(含3项)指标不能达到的,可以视为部分丧失生活自理能力;有4项以上(含4项)指标不能达到的,可以视为完全丧失生活自理能力。
第二十三条特困人员生活自理能力发生变化的,村(居)民委员会或者供养服务机构应当通过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及时报告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自接到报告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组织复核评估,并根据评估结果及时调整特困人员生活自理能力认定类别。
第七章终止救助供养
第二十四条特困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终止救助供养:
(一)死亡、被宣告失踪或者死亡;
(二)经过康复治疗恢复劳动能力或者年满16周岁且具有劳动能力;
(三)依法被判处刑罚,且在监狱服刑;
(四)收入和财产状况不再符合本办法第六条规定;
(五)法定义务人具有了履行义务能力或者新增具有履行义务能力的法定义务人。
特困人员中的未成年人,满16周岁后仍在接受义务教育或者在普通高中、中等职业学校就读的,可继续享有救助供养待遇。
第二十五条特困人员不再符合救助供养条件的,本人、村(居)民委员会或者供养服务机构应当及时告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并报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核准。
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在工作中发现特困人员不再符合救助供养条件的,应当及时办理终止救助供养手续。
第二十六条对拟终止救助供养的特困人员,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通过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在其所在村(社区)或者供养服务机构公示。
公示期为7天。
公示期满无异议的,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从下月起终止救助供养,核销《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证》。对公示有异议的,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组织调查核实,在20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终止救助供养决定,并重新公示。
对决定终止救助供养的,应当通过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将终止理由书面告知当事人、村(居)民委员会或者其亲属。
第二十七条对终止救助供养的原特困人员,符合最低生活保障、医疗救助、临时救助等其他社会救助条件的,应当按规定及时纳入相应救助范围。
第八章附则
第二十八条本办法公布前已经确定为农村五保对象的,可以直接确定为特困人员。
第二十九条《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证》由民政部规定式样,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制作。
一、就业困难人员范围就业困难人员是指登记失业人员中的下列人员:(一)城镇女40至55周岁,男50至60周岁内人员(简称“4050”人员);(二)已领取《残疾证或经劳动能力鉴定机构鉴定为五至十级伤残人员;(三)享受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期间的劳动适龄失业人员;(四)登记失业一年以上的人员;(五)因土地被征用,失去土地的人员;(六)零就业家庭中的劳动适龄成员;(七)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高校毕业生:(1)城
一、认定范围就业困难人员是指具有本市户籍,按照《广安市就业和失业登记暂行办法进行了失业登记、难以实现就业且无其他生活来源的下列人员:(一)“4050”人员:指在申请认定时女性已年满40周岁、男性已年满50周岁的人员。(二)残疾人员:指持有《残疾证且具有就业能力的人员。(三)低收入家庭人员:指家庭成员人均收入和家庭财产状况符合当地人民政府规定的城市低收入标准的城市居民家庭人员。(四)按城镇人口安置的
汉传佛教教职人员资格认定办法(2016修订)效力级别:部门规章 执行日期:2016-09-20 颁布日期:2016-09-20 时效性:现行有效
国企改革人员安置办法:1、员工身份置换,给予一定的经济补偿;2、买断工龄,一次性支付给员工一定数额的货币,解除企业和富余员工之间的劳动关系;3、经济补偿的支付方式,主要有货币补偿、股权补偿和债券补偿等方式。
对于处于贫困线的人家来说,也是有=相关的等级处理的,贫困之间也是有一定区别的,那么就需要了解低保五保特困人员怎样区分?为了帮助大家更好的了解相关法律知识,小编整理了相关的内容,我们一起来了解一下吧。 一、低保五保特困人员怎样区分 特困户就是:家庭平均收入低于当地民政部门规定的最低生活水平,(每个地区的标准都不一样,具体可到当地民政部门咨询)。五保户是指《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中的五保供养对
一、借调人员最长期限是多久,机关事业单位借调人员管理办法?1、借调最长年限是五年。事业单位确需借调工作人员,须经借出单位、借入单位主要负责人审批,借出单位组织、人事部门备案,借调时间不得超过6个月;借调期满后若需继续借用,须重新履行审批手续,并经借出单位主管部门同意后报同级组织、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备案;2、借调人员不得在借入单位领取工资、津贴、补贴等待遇。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离岗学习、培训、考
医院返聘退休人员管理暂行办法3为适应医院发展需要,充分发挥退休高级专业技术人员临床经验丰富的优势,进一步加强对青年医师的培养,结合我院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一、返聘原则 1、 医院及科室工作需要。 2、 本人申请,科室与个人双向选择。 3、 具有良好的医德,为人师表。 4、 返聘以医疗临床一线为主,药、护、技及管理人员除工作特殊需要外原则上不予返聘。 二、 返聘条件 1、 具有副高级以上专业
具体对象不同。特困户是家庭平均收入低于当地民政部门规定的最低生活水平的人员。五保户主要包括村民中符合下列条件的老年人、残疾人和未成年人:一、无劳动能力的;二、无生活来源的。《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第六条规定,老年、残疾或者未满16周岁的村民,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又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无赡养、抚养、扶养能力的,享受农村五保供养待遇。
一、特困人员的标准是什么特困人员的标准是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老年人、残疾人和未成年人:(1)无劳动能力;(2)无生活来源;(3)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义务人无履行义务能力。2.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本办法所称的无劳动能力:(1)6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2)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3)残疾等级为一、二、三级的智力、精神残疾人,残疾等级为一、二级的肢体残疾人,残疾等级为一级的
具体对象不同。特困户是家庭平均收入低于当地民政部门规定的最低生活水平的人员。五保户主要包括村民中符合下列条件的老年人、残疾人和未成年人:一、无劳动能力的;二、无生活来源的。《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第六条规定,老年、残疾或者未满16周岁的村民,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又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无赡养、抚养、扶养能力的,享受农村五保供养待遇。
(一)就业困难人员认定范围就业困难人员是指具有本市户籍,已办理失业登记,有就业愿望和劳动能力,难以实现就业,且无其它生活来源的下列人员:1.“4050”人员。指在申请认定时女性年满40周岁、男性年满50周岁及以上的人员。2.残疾人员。指持有《残疾证的人员。3.低收入家庭人员。指家庭成员人均收入和家庭财产状况符合当地人民政府规定的城市低收入标准的城市居民家庭的人员。4.按城镇人口安置的被征地农民。指
特困人员医保补助对象、条件以下人员参加医保缴费时,其个人缴费部分由所在区县财政全额负担:1.特困供养人员;2.享受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和生活困难补助人员;3.享受城乡低收入救助人员;4.民政部门认定的其他困难人员。特困人员医保补助标准1.对重点救助对象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或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个人缴费部分进行补贴;2.特困供养人员给予全额资助;3.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成员给予定额资助,保障其获得基本
1.失业人员中的“4050”人员(申请失业登记和就业困难人员认定时女性年满40周岁、男性年满50周岁以上的人员);2.连续失业一年以上人员;3.失地农民;4.城镇零就业家庭成员或者享受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人员;5.农村零转移就业贫困家庭成员;6.毕业一年以上未就业的高校毕业生(毕业五年内);7.残疾人;8.各级社会福利机构供养的成年孤儿和社会成年孤儿。二、办理材料三、办理流程1.申请受理:申请人
一、人才人才,是指具有一定的专业知识或专门技能,进行创造性劳动,并对社会作出贡献的人,是人力资源中能力和素质较高的劳动者。二、深圳市人才认定办法1、具有全日制本科及以上学历(含教育局认可的境外高等院校毕业的归国留学人员);2、属于符合本市产业发展需要的技师(国家职业资格二级及以上);3、列入本市人才资源保障部门发布的紧缺专业人才目录,且与本市用人单位签订聘用合同或服务协议。三、创新型人才的认定标准
特困人员是指五保户。《特困人员认定办法》第一条特困人员的认定办法城乡老年人、残疾人以及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应当依法纳入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范围:(一)无劳动能力;(二)无生活来源;(三)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义务人无履行义务能力。《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第六条老年、残疾或者未满16周岁的村民,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又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赡养、
特困人员是指五保户。《特困人员认定办法》第一条特困人员的认定办法城乡老年人、残疾人以及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应当依法纳入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范围:(一)无劳动能力;(二)无生活来源;(三)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义务人无履行义务能力。《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第六条老年、残疾或者未满16周岁的村民,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又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赡养、
特困人员供养是什么意思特困人员供养是指国家对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且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无赡养、抚养、扶养能力的老年人、残疾人进行供养。《社会救助暂行办法》第十四条 国家对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且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无赡养、抚养、扶养能力的老年人、残疾人以及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给予特困人员供养。第十五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具有很强的身份性质,它可以依法定事件(如出生)而取得,和依合法行为(如因婚姻迁入)而取得。 因此,确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必须坚持两个原则:生活在该组织为基本原则;以对该组织产生权利、义务关系。 具体应当符合以下条件:1、生活在在该集体经济,有户籍登记或曾经有户籍关系。2、生存、生活在该集体经济组织。这主要是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是一种民事权利能力,人要生存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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