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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就业特困人员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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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就业特困人员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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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就业困难人员范围

就业困难人员是指登记失业人员中的下列人员:

(一)城镇女40至55周岁,男50至60周岁内人员(简称“4050”人员);

(二)已领取《残疾证或经劳动能力鉴定机构鉴定为五至十级伤残人员;

(三)享受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期间的劳动适龄失业人员;

(四)登记失业一年以上的人员;

(五)因土地被征用,失去土地的人员;

(六)零就业家庭中的劳动适龄成员;

(七)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高校毕业生:

(1)城镇零就业家庭或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的高校毕业生;

(2)在校期间申请并获得了助学贷款的高校毕业生;

(3)父母双方(单方)持《残疾证,全部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或本人持《残疾证的高校毕业生;

(4)学生在校期间家庭发生重大变故或灾难,经民政部门认定属社会扶助对象的高校毕业生;

(5)毕业年度内未就业并登记失业的高校毕业生;

(八)其它就业困难人员。

二、就业困难人员申请认定程序

(一)所需资料

就业困难人员符合申请认定条件的可向户口所在社区劳动保障工作站提出书面申请,填写《贵阳市就业困难人员认定申请表(一式三份,见附件)并提供以下资料:

1、本人《居民身份证(原件、复印件);

2、《就业失业登记证(原件、复印件);

3、一寸免冠近照3张;

4、下列人员还需提供:

(1)残疾就业困难人员及父母双方(单方)持《残疾证,全部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或本人持《残疾证的高校毕业生应出具的伤残鉴定证明材料、毕业证(原件、复印件);

(2)城镇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就业困难人员及享受城镇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的高校毕业生应出具正在领取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证明、毕业证(原件、复印件);

(3)失去土地就业困难人员应提供乡(镇)或街道出具失去土地的证明及城镇居民户口(原件、复印件);

(4)4零就业家庭就业困难人员及零就业家庭的高校毕业生应出具零就业家庭认定证明、毕业证(原件、复印件);

(5)在校期间申请并获得助学贷款的高校毕业生应提供助学贷款证明、毕业证(原件、复印件);

(6)在校期间家庭发生重大变故或灾难的高校毕业生应提供民政部门认定属社会扶助对象证明、毕业证(原件、复印件);

(7)长期失业就业困难人员及登记失业一年以上仍未就业的高校毕业生应出具《贵州省就业失业登记证、毕业证(原件、复印件)。

(二)审核程序

1、社区劳动保障工作站接受申请后,按照申报条件进行初审,对符合条件的,应在社区张榜公示(公示时间为3天),无异议的盖章后在2个工作日内报街道(乡镇)劳动保障所,街道(乡镇)劳动保障所复审无异后在3个工作日内上报区(县、市)劳动保障部门。

2、区(县、市)劳动保障部门收到街道(乡镇)劳动保障所上报的申请后,应及时进行审定,对符合条件的,在7个工作日内为申请人员办结有关手续,并在申请人《就业失业登记证上进行标注,录入贵州省劳动就业信息管理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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