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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到期,不提前一个月通知,用人单位承担什么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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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到期,不提前一个月通知,用人单位承担什么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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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情形不属于代通知金。代通知金在劳动法上有着专属意义,根据《劳动合同法》第40条规定如果没有提前30天通知解除的,额外支付的一个月工资为代通知金。对于“劳动合同到期终止,需要提前一个月告知员工,如果未提前告知,需要向员工支付一个月的工资”,

一、,《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并未做出明确规定。

二、,个别地区有相关规定,如北京,2001年12月24日北京市人民政府发布的《北京市劳动合同规定》第四十条规定:“劳动合同期限届满前,用人单位应当提前30日将终止或者续订劳动合同意向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经协商办理终止或者续订劳动合同手续”以及第四十七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规定第四十条规定,终止劳动合同未提前30日通知劳动者的,以劳动者上月日平均工资为标准,每延迟1日支付劳动者1日工资的赔偿金。”因此,仅就北京地区而言,若劳动合同终止前用人单位未提前30日通知劳动者的,以劳动者上月日平均工资为标准,每延迟1日支付劳动者1日工资的赔偿金。再比如,淄博。2000年9月29日山东省淄博市十一届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的《淄博市劳动合同条例》(现已失效)第二十六条规定:“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第四十六条规定:“用人单位终止或者依据本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未提前三十日书面通知劳动者的,应当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平均工资的赔偿金。”从北京和淄博规定也可以看出,不提前30天通知法律后果还是有些差异的,北京是按照迟延天数计算,而淄博是按月计算;

三、,其他未规定的地区,从工作角度以及工作交接等问题,包括尽可能让员工有期待时,尽量提前通知还是必要的。同时,用人单位提前征求劳动者是否同意续签还关涉如果一旦不续签是否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等问题。为此,不论法律或当地司法实践是否有特殊规定,提前30天征求相关意见是必要的。对于个别地区有特殊规定的,应当按照当地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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