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东会是公司股东参与公司决策、管理的重要一环,特别是对于非控股的小股东来说,往往并不负责公司的日常经营管理,而通过股东会议,可以表达自己的意愿和诉求。
在实务中,在小股东和控股股东之间有时会产生矛盾,常见的一种情形就是控股股东利用自己的持股比例优势,作出损害公司或其他股东合法权益的股东会决议。
那么,股东会决议是否可撤销,如何撤销,成为一个值得关注的问题。
根据公司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股东会决议效力瑕疵有三种,即无效、可撤销、不成立。
1、所谓决议无效,是指决议的内容违反了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效力性规定,该决议自始无效。
2、所谓决议可撤销,根据《公司法》第二十二条规定,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的,股东可以自决议作出之日起六十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
特别注意,超过该期限的,一般人民法院不会受理。
3、所谓决议不成立,是指《公司法司法解释四》第五条规定,存在以下情形的,当事人主张决议不成立的,人民法院应予以支持:
1)公司未召开会议的,但依据《公司法》第三十七条第2款或者公司章程规定可以部召开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而直接作出决定,并由全体股东在决定文件上签名、盖章的除外;
2)会议未对决议事项进行表决的;
3)出席会议的人数或者股东所持表决权不符合公司法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
4)会议的表决结果未达到公司法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通过比例的;
5)导致决议不成立的其他情形。
可以。撤销之诉属于形成之诉。形成之诉是指,原告主张法律上一定事由即形成原因之存在,当此种存在为法院所认可时,根据法院判决形成新的法律关系的诉讼。股东可以自决议作出之日起60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在法院判决确定之前,股东大会决议在法律上是有效的。股东行使撤销权的情形概括如下:1、召集程序违法(1)股东会由无召集权人召集。新公司法第40条、第102条规定了相应的股东会召集程序。(2)通知的瑕疵。如未
根据第三十四条的规定,股东有权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和财务会计报告。股东可以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股东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的,应当向公司提出书面请求,说明目的。公司有合理根据认为股东查阅会计账簿有不正当目的,可能损害公司合法利益的,可以拒绝提供查阅,并应当自股东提出书面请求之日起十五日内书面答复股东并说明理由。公司拒绝提供查阅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要求
我们的生活中很多企业公司都是由股东来创建的,为了能更的发展公司,管理公司,他们会在一定的时间内开股东大会,但是他也是有一定的时效的,那么撤销股东会决议的时效?为了帮助大家更好的了解相关法律知识,小编整理了相关的内容,我们一起来了解一下吧。 一、撤销股东会决议的时效 公司法第22条第2款规定,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公
广东省律师协会跨境电商法律专业委员会 委员 深圳市律师协会企业法律顾问法律专业委员会 秘书长 一、导读 有关公司决议诉讼的类型,可分为公司决议不成立、公司决议撤销及公司决议无效的诉讼,本文将主要分析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会决议撤销之诉。 二、法律依据 《公司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或者决
股东会决议小股东不签字的,可以按照公司法的规定召开股东会。出席人有股东和公司高层管理,股东有投票权,其他人列席参与探讨建议。最后股东决策表决。80%通过,是可以执行决议进行贷款的。但是,如果办理贷款手续期间,有股东提出要求公司回购持有的股份,所有对外的贷款手续需要停止,至分割完毕。《公司法》第七十一条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
股东会决议如何撤销 对于程序违法以及决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的,股东可请求人民法院撤销。但会议召集程序或者表决方式仅有轻微瑕疵,且对决议未产生实质影响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首先,撤销的期限是60日,该撤销期限为除斥期间、不变期间。其次,撤销的方式只能是向法院起诉,单纯向股东会表达异议或以其他方式主张权利均不视为行使撤销权。 (1)股东会决议无效具有对世性,具有绝对的溯及力。公司决议无效确认之诉的判决
张静律师解答:决议作出后60天内。判决书节选:法院认为:根据《公司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的,股东可以自决议作出之日起六十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之规定,孙某作为信业公司的股东,可以自公司决议作出之日起60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本案中,孙某于涉案决议作出之日起60日内提起本诉,提出“撤销三个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1、股东申请撤销股东会决议的期限是六十日。2、根据法律规定,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的,股东可以自决议作出之日起六十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
公司法股东会决议效力如何规定关于公司法股东会决议效力,有常见的下列情形:(一)确认股东会决议无效的常见情形1.无权处分股权的。股东会做出关于转让股东股权的决议,持有转让股权的股东本人未出席股东会,也未表示同意转让股权,股东签名为伪造的情况下,股东会决议应为无效。2.侵犯股东优先购买权的。3.违法修改公司章程条款的。公司法赋予了有限责任公司章程条款更大的自由度,但这并不意味着公司章程可以随意规定。如
有限责任公司实行资本多数决制度,谁股权比例大谁能决定公司经营,如果你想控制公司的经营,首先要取得公司控股,如控股50%以上。之后就可以由你们的人任董事、总经理,掌握公司财务、人事,经营方针。你无权清退其他股东的股权,但你可以尝试收购他们的股权,在绝对控股后(66%以上),其他小股东无法与你对抗,只有分红权利,若得不到分红他们也只能要求公司收购他们的股份,没有其他权利。
你好,应结合公司是否对弃权的作用作出规定来判断,若无,则弃权既不表示同意,也不表示不同意
回答撤销股东会决议的情形有哪些的答案如下:《公司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规定“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的,股东可以自决议作出之日起六十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一)》(法释〔2006〕3号)第三条规定“原告以公司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七十五条第二款规定事由,向
公司的选址非常重要,我们应该选在人流量较多的市中心,交通便利,视野好,否则将会可能面对公司地址变更的问题,接下来一起学习一下,公司地址变更股东会决议怎么写,希望对你的问题能够有所帮助。一、公司地址变更股东会决议怎么写公司地址变更股东会决议范本XXXXXX有限公司股东会决议XXXXXX有限公司于XXXX年XX月XX日在公司会议室召开股东会。本次会议的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公司章程以及有关法
一、精神病如何撤销监护人 精神病要想撤销监护人,那么必须是属于丧失监护能力,或者是不履行自己的监护职责。同时需要提醒大家注意的是,精神病人家属除了法定的情形之外,是不能够主动的要求取消监护权的,否则是违法的。当精神病人的病好了之后成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之后才能撤销监护人。 二、精神病怎么才能取消监护权 精神病要想取消监护权,那么必须是属于丧失监护能力,或者是不履
公司向个人借款不需要股东会决议,前提是公司章程没有明确规定此事项需要股东会决议。法律规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未经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同意,将公司资金借贷给他人。
大学生在校期间犯了错误就会受到学校的处分,但是在特定的情况下,有些学生想要通过学校撤销处分,避免一些不良影响。那么大学如何撤销处分?关于大学撤销处分需要如何进行的法律问题,就让小编为大家详细解答吧。 一、大学如何撤销处分 (一)撤销处分是有时间规定的,警告处分是一年、严重警告处分是一年半,这个时间规定每个学校都不同,看你学校怎么规定。只要处分时间一到,你就可以写撤销处分
公司变更股东会决议不需要法人签字,股东会决议由股东签字即可,除非原法定代表人就是股东。根据《公司法》第十三条法定代表人公司法定代表人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长、执行董事或者经理担任,并依法登记。公司法定代表人变更,应当办理变更登记。第四十一条股东会会议的通知与记录召开股东会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十五日前通知全体股东;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或者全体股东另有约定的除外。股东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成会
一、交通事故报警了如何撤销 报了交通事故是可以撤销的。分两种情况,一种警察到达现场、一种未到达现场: (一)到达现场:事故双方责任人一起告诉警察以解决,然后离开现场即可; (二)未到达现场:打电话给事故中心,告诉不用过即可,双方自行离开。 道路交通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应当保护现场并立即报警: (一)造成人员死亡、受伤的;
【法律分析】 工资拖欠投诉可以通过工商行政管理局来进行撤销。 1、如果投诉还是在处理中,还未做出处理结果的时候,投诉方可以通过投诉入口自办取消投诉;尚在处理期的投诉,可由投诉方登陆具体相关网站,进行撤销操作。若已处理结束的,则需由投诉发注册邮箱发信件至客服邮箱,告知具体事宜申请撤销。 2、假如投诉在处理中,投诉有了处理结果,并且给了被投诉方处罚地时候,投诉方则无法自主取消投诉,需要通过帮助中心地留
公司就是企业法人,不可能是本公司股东。股东会决议可以由法人盖章,也可以由法定代表人签字,也可以既签字,又盖章。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