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第一百三十九条 在侦查活动中发现的可用以证明犯罪嫌疑人有罪或者无罪的各种财物、文件,应当查封、扣押;与案件无关的财物、文件,不得查封、扣押。对查封、扣押的财物、文件,要妥善保管或者封存,不得使用、调换或者损毁。
2、第一百四十条 对查封、扣押的财物、文件,应当会同在场见证人和被查封、扣押财物、文件持有人查点清楚,当场开列清单一式二份,由侦查人员、见证人和持有人签名或者盖章,一份交给持有人,另一份附卷备查。
3、第一百四十一条 侦查人员认为需要扣押犯罪嫌疑人的邮件、电报的时候,经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批准,即可通知邮电机关将有关的邮件、电报检交扣押。不需要继续扣押的时候,应即通知邮电机关。
4、第一百四十二条 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根据侦查犯罪的需要,可以依照规定查询、冻结犯罪嫌疑人的存款、汇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配合。犯罪嫌疑人的存款、汇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已被冻结的,不得重复冻结。
5、第一百四十三条 对查封、扣押的财物、文件、邮件、电报或者冻结的存款、汇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经查明确实与案件无关的,应当在三日以内解除查封、扣押、冻结,予以退还。
新刑事诉讼法关于管辖的规定是什么《刑事诉讼法》第十九条 刑事案件的侦查由公安机关进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人民检察院在对诉讼活动实行法律监督中发现的司法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非法拘禁、刑讯逼供、非法搜查等侵犯公民权利、损害司法公正的犯罪,可以由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对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重大犯罪案件,需要由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时候,经省级以上人民检察院决定,可以由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1979年7月1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 根据1996年3月17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根据2012年3月14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根据2018年10月26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
一、刑事诉讼法关于辨认的规定是什么1、刑事诉讼法规定辨认笔录是证据的一种,侦查人员在查明案情进行侦查活动时,在必要的时候可以让案件的被害人、证人、犯罪嫌疑人对与案情有关的物品、文件、尸体、场所或者犯罪嫌疑人进行辨认;2、法律依据:《刑事诉讼法》第五十条可以用于证明案件事实的材料,都是证据,证据包括:(1)物证;(2)书证;(3)证人证言;(4)被害人陈述;(5)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6)
新刑事诉讼法关于传唤的的规定有哪些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一十九条对不需要逮捕、拘留的犯罪嫌疑人,可以传唤到犯罪嫌疑人所在市、县内的指定地点或者到他的住处进行讯问,但是应当出示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的证明文件。对在现场发现的犯罪嫌疑人,经出示工作证件,可以口头传唤,但应当在讯问笔录中注明。 传唤、拘传持续的时间不得超过十二小时;案情特别重大、复杂,需要采取拘留、逮捕措施的,传唤、拘
根据《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166条规定,破案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犯罪事实已有证据证明; (二)有证据证明犯罪事实是犯罪嫌疑人实施的; (三)犯罪嫌疑人或者主要犯罪嫌疑人已经归案。 对于符合破案条件的案件,办案部门应当制作破案报告,报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但是,破案报告应当写明以下内容: (一)写明案件侦查结果; (二)写明破案的理由和根据、组织分工和方法步骤
《刑事诉讼法》关于释放的法律依据是第八十六条、第九十二条、第九十四条等,公安机关拘留后发现不应当拘留的、公安认为检察院不批捕的决定有错误时须释放被拘留的人、逮捕后发现不应当逮捕的、强制措施届满的。
民事诉讼法关于代理人的规定是什么《民诉法》第五十八条第二款规定,下列人员可以被委托为诉讼代理人:(一)律师;(二)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三)当事人的近亲属或者工作人员;(四)当事人所在社区、单位以及有关社会团体推荐的公民。可以被委托为诉讼代理人的几种人:根据2013年01月01日施行的新《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八条规定,以下几种人可以被委托为诉讼代理人:(1)当事人的近亲属。民事诉讼中的近亲属包括:配
一 、刑事诉讼法辨认数量的规定是怎样的1、刑事诉讼法辨认数量的规定:辨认时,主持辨认的主持人员不少于两人;辨认犯罪嫌疑人时,被辨认的人数不得少于七人;辨认照片的,照片人数应为十人以上;物品不得少于五件。侦查人员为了侦破案件,可以让被害人或者犯罪嫌疑人等对物品、地点等进行辨认。2、法律依据:《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2012修订)》第二百五十条,辨认应当在侦查人员的主持下进行。主持辨认的侦查人
1.传唤是指司法机关通知诉讼当事人于指定的时间、地点到案所采取的一种措施。2.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对于不需要逮捕、拘留的犯罪嫌疑人,可以传唤到指定的地点或者他的住所、所在单位进行讯问,但是应当出示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传唤证。对现场发现的违法嫌疑人,人民警察经出示工作证件,可以口头传唤,并在询问笔录中注明违法嫌疑人到案经过、到案时间和离开时间。3.传唤不具有强制性。传唤的时间不得超过12小
鉴 定第一百四十六条 为了查明案情,需要解决案件中某些专门性问题的时候,应当指派、聘请有专门知识的人进行鉴定。第一百四十七条 鉴定人进行鉴定后,应当写出鉴定意见,并且签名。鉴定人故意作虚假鉴定的,应当承担法律责任。第一百四十八条 侦查机关应当将用作证据的鉴定意见告知犯罪嫌疑人、被害人。如果犯罪嫌疑人、被害人提出申请,可以补充鉴定或者重新鉴定。第一百四十九条
一、刑事诉讼法移送起诉的规定是怎样的1.应当做到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并且写出起诉意见书;2.连同案卷材料、证据一并移送同级人民检察院审查决定;3.同时将案件移送情况告知犯罪嫌疑人及其辩护律师。4.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二条 公安机关侦查终结的案件,应当做到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并且写出起诉意见书,连同案卷材料、证据一并移送同级人民检察院审查决定
你好,行政强制法关于冻结的规定是怎样的问题是这样的,冻结1.只能由法律规定的行政机关实施。冻结这一强制措施的实施主体只能由法律规定的行政机关实施,其他任何行政机关或者组织不得冻结存款、汇款。 2.对象要求。冻结存款、汇款的数额应当与违法行为涉及的金额相当;已被其他国家机关依法冻结的,不得重复冻结。 3.冻结通知书。行政机关依照法律规定决定实施冻结存款、汇款时,在遵守一般程序要求的同时,还应并向金融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有关财产保全的规定 财产保全和先予执行 1、人民法院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九十三条规定,在采取诉前财产保全和诉讼财产保全时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的,提供担保的数额应相当于请求保全的数额。 2、人民法院对季节性商品、鲜活、易腐烂变质以及其他不宜长期保存的物品采取保全措施时,可以责令当事人及时处理,由人民法院保存价款;必要时,人民法院可予以变卖,保存价款。 3、人民
专业律师法律分析:刑事诉讼法补充鉴定的规定有侦查机关应当将用作证据的鉴定意见告知犯罪嫌疑人、被害人。如果犯罪嫌疑人、被害人提出申请,可以补充鉴定或者重新鉴定。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六条为了查明案情,需要解决案件中某些专门性问题的时候,应当指派、聘请有专门知识的人进行鉴定。第一百四十七条鉴定人进行鉴定后,应当写出鉴定意见,并且签名。鉴定人故意作虚假鉴定的,应当承担法律责任。
公安机关对刑事案件管辖在《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中有明确规定: 第十四条, 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刑事案件由公安机关管辖。 第十五条,刑事案件由犯罪地的公安机关管辖。如果由犯罪嫌疑人居住地的公安机关管辖更为适宜的,可以由犯罪嫌疑人居住地的公安机关管辖。 第十七条 , 行驶中的交通工具上发生的刑事案件,由交通工具最初停靠地公安机关管辖;必要时,交通工具始发地、途经地、到达地公安机关也可以管辖
对被害人、犯罪嫌疑人进行人身检查,必须由侦查人员进行。不得有侮辱被害人、犯罪嫌疑人的人格或其他合法权益的行为。对犯罪嫌疑人进行人身检查,如果有必要,可以强制进行。但对于被害人的人身检查,应征求本人的同意,不得强制进行。检查妇女的身体,应当由女工作人员或者医师进行。
第二百零三条,人民法院自收到申请执行书之日起超过六个月未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上一级人民法院经审查,可以责令原人民法院在一定期限内执行,也可以决定由本院执行或者指令其他人民法院执行。【温馨提示】遇到相似问题不要慌,点击咨询快速找到专业、合适的律师,深度沟通法律需求,快速获得解答!
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其他组织之间以及他们相互之间因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提起的诉讼。或者说,民事诉讼是指人民法院、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在审理民事案件的过程中,所进行的各种诉讼活动,以及由这些活动所产生得各种关系的总和。诉讼参与人包括原告、被告、第三人、证人、鉴定人、勘验人等。司法解释根据2012年08月31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通过,2013年01月01日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
1、搜查只能由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的侦查人员进行,其他任何机关、单位和个人都无权对公民人身和住宅进行搜查。2、搜查时,必须向被搜查人出示搜查证,否则,被搜查人有权拒绝搜查。
律师解答刑事诉讼法拘留哺乳期的规定是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七十四条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符合逮捕条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监视居住:(一)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的;(二)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三)系生活不能自理的人的唯一扶养人;(四)因为案件的特殊情况或者办理案件的需要,采取监视居住措施更为适宜的;(五)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监视居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