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83年初,符合结婚登记条件的邱某、毛某开始以夫妻名义在福建省泉州市同居生活。两人同居生活期间,育有一子一女,未曾办理结婚登记。
1995年初,毛某返回广西老家。1996年底,邱某与黄某相识,进而在未办理结婚登记情况下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黄某并以配偶的名义将户口迁至邱某处,二人同居期间未曾生育子女。
2014年初,黄某与邱某因感情不和分居。后黄某诉至法院,请求解除与邱某的同居关系。
[分歧]
邱某在未依法解除与毛某事实婚姻关系的情况下,又与黄某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对于邱某行为的定性及对本案的处理,存在两种不同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根据1994年12月14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关于<婚姻登记管理条例>施行后发生的以夫妻名义非法同居的重婚案件是否以重婚罪定罪处罚的批复》(以下简称《批复》)的规定:“新的《婚姻登记管理条例》(1994年1月12日国务院批准,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发布)发布施行后,有配偶的人与他人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仍应按重婚罪定罪处罚。”
邱某的行为构成重婚罪。而重婚为无效婚姻关系,与同居纠纷属不同法律关系,法院应先向黄某释明本案的法律关系后,再根据黄某的诉求依法处理。
第二种意见认为,邱某的行为不构成重婚,而是属于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最高人民法院婚姻法解释(二)第一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起诉请求解除同居关系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但当事人请求解除的同居关系,属于婚姻法第二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六条规定的“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并依法予以解除。
黄某与邱某属于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情形,同居关系应予解除。
[评析]
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理由如下:
1.婚姻法上的“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有别于重婚
根据刑法第二百五十八条规定,重婚是指有配偶而与他人结婚,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行为。根据婚姻法解释(二)第二条规定,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是指有配偶者与婚外异性,不以夫妻名义,持续、稳定地共同居住。
二者的主要区别在于是否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这里的夫妻应理解为特指因登记结婚或事实婚姻而形成的实质上的夫妻关系,不包括在名义上相称但实质为非婚姻的两性关系。
2.《批复》的规定不能适用于本案
法律上的婚姻形式包括登记结婚和事实婚姻。就事实婚姻而言,婚姻法解释(一)规定:“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后,男女双方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在案件受理前补办结婚登记;未补办结婚登记的,按解除同居关系处理。”
其在1994年2月1日之后就不存在了。然而,《批复》却肯定了事实重婚在1994年2月1日后仍应继续作为重婚罪的表现形式予以打击,这不合法理。
因为,刑法是社会关系的最后保障手段,也是最严厉的手段,民法不予保护的关系,刑法更没必要保护。2013年1月14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废止1980年1月1日至1997年6月30日期间发布的部分司法解释和司法解释性质文件(第九批)的决定》以“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已废止,刑法已有明确规定”为由废止了《批复》。
在此情况下,《批复》已失效,其不适用于本案。
综上,本案中,邱某与黄某未经结婚登记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行为的性质不属于重婚,而是属于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故根据婚姻法解释(二)第一条第一款的规定,两人的关系应予解除。
收集婚外同居的证据的方式:当事人可以自行收集或委托他人收集出轨方出具的保证书,出轨方与第三者的亲密聊天记录、照片、音像,证人证言等证据。若因权限而取证困难的,当事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依职权调取证据。 法律依据: 《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三条 证据包括: (一)当事人的陈述; (二)书证; (三)物证; (四)视听资料; (五)电子数据; (六)证人证言; (七)鉴定意见; (八)勘验笔录。 证据必须查证
如何证明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
有些同居关系在解除时,一方会向另一方主张一定数额的补偿金。补偿金通常以借款、欠款、协议等形式表现出来。 这种补偿金是否应受法律保护?如不应保护,一方已经支付的部分是否可主张返还? 最高院法官解释,倾向性观点认为,其属于不可强制执行的自然债务,履行与否全凭债务人的意愿,法律不加干涉。但是一旦履行,将不得请求债权人返还,债权人接受的履行将不是不当得利,法律承认其保持受领给付之权利。 我国民事法律中只
一般来说,证明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当事人可以提交以下证据:1、自己与配偶属于合法夫妻关系的证明,比如说结婚证之类的证据;2、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事实,比如说共同租房签订的合同,以及邻居的证人证言等证据。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六条证据包括:(一)当事人的陈述;(二)书证;(三)物证;(四)视听资料;(五)电子数据;(六)证人证言;(七)鉴定意见;(八)勘验笔录。证据必须查证属实
收集婚外情,婚外同居的证据的方法: 1、通过朋友、邻居的证人证言获得证明出轨方有与他人同居、婚外情的事实。 2、到其中一方的户籍所在地或经常居住地所在的民政机构查询是否存在婚姻登记情况。 3、收集显示配偶与第三者亲密关系的各种照片。法律依据:《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六条 证据包括: (一)当事人的陈述; (二)书证; (三)物证; (四)视听资料; (五)电子数据; (六)证人证言; (七)鉴定意见;
1.违法,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违法。《民法典》明确规定禁止重婚。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2.《刑法》规定有配偶而重婚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会构成重婚罪,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因此,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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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期居住在一起,开房只能算是偶有发生性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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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配偶与他人同居怎样认定的
对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婚外情的证据收集可以通过以下几个方面进行收集:(1)夫妻双方谈话时,过错方承认同居事实的录音,或者悔过书、保证书以及其他能证明事实的书面文件;(2)有非婚生子;(3)因第三方怀孕而在医院留存的签字;(4)非婚生子入院治疗、上学等家长栏的签字;(5)共同租房的有双方签字的租赁合同,且有其他证据辅证证明发生了性关系;(6)能证明同居事实的其他证言、录音、录像等。【法律依据】《民事
怎样认定有配偶与他人同居
有配偶一方给付恋爱一方财物行为的性质认定在确定有配偶者一方给付恋爱方财物后给付方的配偶是否有权请求返还时,应先确定这种给付的法律性质,然后根据这种法律性质来分析给付方的配偶是否有返还请求权。首先,我国《民法典》第657条规定:“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由此可见,赠与合同具有单务性、无偿性。从给付方与接受方恋爱双方之间的情感关系以及给付方的给付目的来看
没离婚与他人同居会有影响吗依据我国《民法典》的规定,夫妻没有离婚的情况下,一方以夫妻的名义与他人同居的,是属于重婚的情形,是会构成犯罪的。相关法律规定《刑法》第二百五十八条 【重婚罪】有配偶而重婚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一)重婚;(二)与他人同居;(三)实施家庭暴力
对方与他人同居可以起诉离婚。我国公民依法享有婚姻自由,包括离婚自由,不论是男方还是女方都有权提出离婚。只要夫妻一方认为对方与他人同居的行为导致了夫妻感情破裂,就可以向法院起诉离婚,人民对当事人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配偶与他人同居的举证方式:一般可以向过错方重婚行为所在地的派出所、居委会、周围群众取证,以证人证言的形式予以证明两个人共同生活或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其次,共同生活中形成了夫妻共同财产,共同生活中的拍照、录像等。最后,双方有无生育子女的证明等可以成为认定重婚或非法同居的证据。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一条 持续性、经常性的家庭暴力,可以认定为
当事人欲证明配偶存在与他人同居的行为,必须证明两个基本事实。第一,配偶和自己具有合法的婚姻关系,双方依法进行了结婚登记。第二,配偶又与婚外异性持续、稳定地共同居住。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