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巡路员为泄愤在铁轨上放置石块造成列车中断,构成破坏交通设施罪,被判四年六个月

问题描述

巡路员为泄愤在铁轨上放置石块造成列车中断,构成破坏交通设施罪,被判四年六个月
1个回答

被告人高某某原系某工电段线路巡防人员,因责任区段内造成两次铁路巡防重大事故,于2021年2月被解除劳动合同。为泄私愤,高某某于2021年11月13日23时许,从广大线南华北至钱粮桥区间K58+600米附近经便道进入铁路,并从铁路旁边树林中搬运四块石块至K58+565米处,将石块按“人”字形搭靠在该处左右两侧钢轨上(每侧钢轨搭靠两块)。

当日23时55分,51554次货物列车运行至该处时,机车I端牵引杆与石块相撞,造成机车I端牵引杆上油漆脱落,混凝土轨枕5根、钢轨扣件1套损坏,中断行车26分钟。

法院认为,被告人高某某故意将四块石块摆放在正在使用的铁路钢轨两侧,导致运行到该处的51554次货物列车机车I端牵引杆与石块相撞,造成机车I端牵引杆上油漆脱落,混凝土轨枕5根、钢轨扣件1套损坏,中断行车26分钟;

高某某摆放石块处位于路堤曲线地段,视线受阻,足以导致列车发生倾覆、毁坏危险,所幸尚未造成严重后果,其行为已构成破坏交通设施罪。

高某某犯罪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被告人高某某犯罪的事实、性质,结合其认罪态度好、自愿认罪认罚等情节以及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判决:被告人高某某犯破坏交通设施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

根据我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七条、一百一十九条的规定,破坏交通设施罪,指的是破坏桥梁、隧道、轨道、机场、航道等或者进行其他的破坏活动,足以使汽车、电车、火车、船只和航空器发生倾覆和毁坏的危险,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造成严重后果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交通运输安全,破坏的对象是正在使用中的直接关系交通运输安全的交通设备。所谓正在使用中的交通设施,是指交通设施已经交付使用或者处于正在使用之中,而不是正在建设或正在修理且未交付使用的交通设施或已废弃不用的交通设施。

如果破坏的是正在建设、修理而未交付使用的或废弃不用的交通设施,则不构成本罪。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使用各种方法破坏轨道、桥梁、隧道、公路、机场、航道、灯塔、标志,或者进行其他破坏活动,足以使火车、汽车、电车、航只、航空器发生倾覆、毁坏危险的行为。

行为人的破坏行为必须足以使火车、汽车、电车、船只、航空器发生倾覆、毁坏危险。而实际上的倾覆与毁坏结果并不是本罪的构成要件。

也就是说,破坏交通设施会造成两种后果:一种是可能发生的后果;另一种是已经发生的后果。只要造成两种后果之中的任何一种后果,都构成破坏交通设施罪。

如果行为人的某种行为不足以使火车、汽车、电车、船只、航空器发生倾覆、毁坏危险的,则不构成本罪。

本罪主体为一般主体,即可以是任何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人。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包括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即行为人明知破坏交通设施会造成交通工具倾覆、毁坏危险,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危险状态的发生。

犯本罪的动机多种多样。如出于报复泄愤,图谋隐害,嫁祸于人,贪财图利等。这些不同的个人动机对构成本罪并无影响。

 

相关问题

大家都在看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