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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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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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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有放火罪,决水罪,爆炸罪,投放危险物质罪,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失火罪等。危害公共安全罪的客观要件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实施了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  

一、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有哪些  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包括放火罪,决水罪,爆炸罪,投放危险物质罪,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失火罪,过失决水罪,过失爆炸罪,过失投放危险物质罪,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二、危害公共安全罪的客观要件  该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实施了各种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既可以表现为有作为也可以表现为不作为。

  提醒您,由于危害公共安全行为的严重社会危害性,危害公共安全罪的行为既包括已经造成损害后果的行为,也包括虽未造成严重后果,却足以危害不特定的多数人的生命、健康和重大公私财产安全及公共生活安全的行为。

  因此,只要行为人的犯罪行为足以危害公共安全就构成犯罪。但是过失实施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必须造成严重危害后果才构成犯罪。

  三、危害公共安全罪的追诉期是有长时间呢  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相关犯罪,如放火罪、决水罪、爆炸罪所适用的追诉期限最高为十五年,该期限由其法定最高刑进行确定。

我国《刑法》规定,法定最高刑为不满五年有期徒刑的,经过五年不再追诉;法定最高刑为五年以上不满十年有期徒刑的,经过十年不再追诉;

法定最高刑为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经过十五年不再追诉。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七条犯罪经过下列期限不再追诉:

  (一)法定最高刑为不满五年有期徒刑的,经过五年;

  (二)法定最高刑为五年以上不满十年有期徒刑的,经过十年;

  (三)法定最高刑为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经过十五年;

  (四)法定最高刑为无期徒刑、死刑的,经过二十年。如果二十年以后认为必须追诉的,须报请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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