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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业保险金领取期限的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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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业保险金领取期限的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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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业保险是社会保险五大险种之一,失业保险金领取期限的法律规定是很多职工关心的问题,因为无论哪个职工也不敢保证自己一定不会失业,参加失业保险能减少失业所带来的压力,那么失业保险金领取期限的法律规定有哪些?下面小编来为你解答,希望对你有所帮助。

《失业保险条例》中对失业保险金领取期限的法律规定:

第十七条失业人员失业前所在单位和本人按照规定累计缴费时间满1年不足5年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12个月;累计缴费时间满5年不足10年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18个月;累计缴费时间10年以上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24个月。

重新就业后,再次失业的,缴费时间重新计算。再次失业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可以与前次失业应领取而尚未领取的失业保险金的期限合并计算,但是最长不得超过24个月。

第二十一条单位招用的农民合同制工人连续工作满1年,本单位并已缴纳失业保险费,劳动合同期满未续订或者提前解除劳动合同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根据其工作时间长短,对其支付一次性生活补助。

补助的办法和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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