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外国公司驻华代表机构能否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

问题描述

外国公司驻华代表机构能否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
1个回答

 

法律分析:依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的规定,劳动关系成立的一个基本前提是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

在我国现有的法律体系下哪些单位具备用工的主体资格呢?《劳动法》第 2 条以及《劳动合同法》第 2 条作出了明确的规定,只有中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和劳动者建立的劳动关系才适用上述两部法律。

而中国境内的企业则是指:在中国境内成立的纯内资企业以及三资企业(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和外资企业)。

内资企业和三资企业住所地均在国内,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企业法人。而外国企业,是指非中国企业法人的外国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不属于境内企业之列。

故外国公司驻华办事处在中国没有用工权利,不是劳动关系的合法主体。

对于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在我国招募工作人员的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关于管理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的暂行规定》第11条作出了规定,“常驻代表机构租用房屋、聘请工作人员,应当委托当地外事服务单位或者中国政府指定的其它单位办理。”

所以要想进入外国公司企业驻华代表机构、办事处工作,并有效地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只能通过当地外事服务单位向外国驻华外交代表机构,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求职应聘,并与当地外事服务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外事服务单位再将劳动者以劳务派遣的方式派遣到代表机构。

具体的有关事项应该依据劳务派遣的有关规定执行。

除上述规定外,2005 年 2月,《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外国使馆雇佣中国公民有关问题的复函》也对外国使领馆雇佣中国公民做出了的规定。

该复函指出,“外国驻华外交代表机构聘用中国雇员,应按照现行法律规定,也要由外交人员服务机构派遣雇员,代理社会保险事务”。

因此,中国雇员与外事服务机构之间是劳动关系,而该公司驻华代表处因没有在我国的用工权,与代表处没有劳动关系,如果依法与外事服务机构签订劳动合同,雇员与外国企业驻中国代表处发生争议,应以外事服务机构为被申请人。

因案件处理结果往往与该代表处有直接利害关系,仲裁委员会可以将其列为第三人参加到仲裁程序中。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适用本法。

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和与之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劳动者,依照本法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二条 【适用范围】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以下称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适用本法。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依照本法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关于管理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的暂行规定》

第十一条 常驻代表机构租用房屋、聘请工作人员,应当委托当地外事服务单位或者中国政府指定的其它单位办理。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外国使馆雇佣中国公民有关问题的复函》

外国驻华外交代表机构聘用中国雇员,应按照现行法律规定,也要由外交人员服务机构派遣雇员,代理社会保险事务。

相关问题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