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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公司赔偿不满意如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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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公司赔偿不满意如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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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很多人都会购买商业保险,比如商业车险和人寿保险,在约定情况发生时,保险公司会拟定赔偿金额进行赔偿。那么保险公司赔偿不满意如何处理?

为了帮助大家更好的了解相关法律知识,小编整理了相关的内容,我们一起来了解一下吧。  一、对保险公司赔偿不满意怎么办  保险公司理赔结案后,对理赔金额有异议的,可以根据保险合同条款与保险公司协商,协商不成的可以向当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二十三条保险人收到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的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请求后,应当及时作出核定;

情形复杂的,应当在三十日内作出核定,但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保险人应当将核定结果通知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

  对属于保险责任的,在与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达成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协议后十日内,履行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义务。保险合同对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期限有约定的,保险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义务。

  保险人未及时履行前款规定义务的,除支付保险金外,应当赔偿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因此受到的损失。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保险人履行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义务,也不得限制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取得保险金的权利。

  二、要求保险公司承担无过错责任  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

超过责任限额的部分,按照下列方式承担赔偿责任”。并且参照《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本车人员、被保险人以外的受害人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依法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

道路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受害人故意造成的,保险公司不予赔偿”。可以看出,保险公司承担的是无过错的赔偿责任。也就是说不论机动车一方是有责任,还是没有责任,保险公司都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因此无论道路交通事故责任是否能认定,保险公司都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在保险责任限额内赔偿受害人的损失。保险公司承担的赔偿限额外的部分,利用举证责任的分配规则,为受害人争取权利。

  三、保险公司设立的程序  (一)初步申请

  保险公司的设立申请,是指发起人向审批机构提出设立保险公司、经营保险业务的意向、理由和要求。申请人需要向保险审批机构提交法定的文件和资料。

这些材料是主管机关借以审查申请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基础。我国《保险法》规定保险公司申请设立的条件:申请设立保险公司,应当向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

  1、设立申请书,申请书应当载明拟设立的保险公司的名称、注册资本、业务范围等;

  2、可行性研究报告;

  3、筹建方案;

  4、投资人的营业执照或者其他背景资料,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上一年度财务会计报告;

  5、投资人认可的筹备组负责人和拟任董事长、经理名单及本人认可证明;

  6、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材料。

  (二)筹建

  《保险法》第71条规定: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对设立保险公司的申请进行审查,自受理之日起六个月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筹建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

决定不批准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第72条又规定:申请人应当自收到批准筹建通知之日起一年内完成筹建工作;筹建期间不得从事保险经营活动。

  阅读到这里,相信您已经明白了当保险公司的理赔金额不能达到预期的时候应该如何处理,首先可以选择与保险公司进行协商,协商不成的可以选择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以上就是小编为您详细介绍关于保险公司赔偿不满意如何处理的相关知识,如果您还有其他的法律问题,欢迎咨询,我们会有专业的律师为您解答疑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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