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案监督
立案监督是《刑事诉讼法》赋予检察机关的一项重要刑事监督职能,对促进规范执法、公正执法具有重要的作用。我国《刑事诉讼法》虽把刑事立案活动纳入了监督范畴,但其主要针对公安机关应当立案而未立案情况,对于公安机关不应当立案而立案情况的监督,尚无具体而明确的法律规定,而不应当立案而立也是一项关乎公民、法人合法权利的十分严肃的刑事诉讼活动,也应纳入立案监督的范畴,特别是在我国的文化背景和道德观念中,一个人即使只被侦查机关作为犯罪嫌疑人立案侦查,在社会上都会对之产生相当负面的影响。
检察院职能
职能职权
(一)对于叛国案、分裂国家案以及严重破坏国家的政策、法律、法令、政令统一实施的重大犯罪案件行使国家检察权;
(二)对于直接受理的刑事案件进行侦查;
(三)对于公安机关办理的刑事案件进行审查,决定是否批准逮捕、起诉;对于公安机关的立案活动、侦查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
(四)对于刑事案件提起公诉,支持公诉;对于人民法院刑事审判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
(五)对于刑事案件判决、裁定的执行和监狱、看守所、劳动改造机关的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10]
(六)对于民事诉讼和行政诉讼是否合法实行监督;
(七)法律规定的其他职权。[8]
检察院工作要求
人民检察院依法保障公民对于违法的国家工作人员提出控告的权利,追究侵犯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的人的法律责任。
人民检察院在工作中必须坚持实事求是,贯彻执行群众路线,倾听群众意见,接受群众监督,调查研究,重证据不轻信口供,严禁逼供信,正确区分和处理敌我矛盾和人民内部矛盾。
各级人民检察院的工作人员,必须忠实于事实真象,忠实于法律,忠实于社会主义事业,全心全意地为人民服务。各级人民检察院行使检察权,对于任何公民,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不允许有任何特权。
人民检察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检察权,不受其他行政机关、团体和个人的干涉。[11]
检察院遵循程序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规定,人民检察院发现并且认为有犯罪行为时,应当依照司法程序立案侦查,或者指令公安机关进行侦查。
侦查终结,人民检察院认为必须对被告人追究刑事责任时,应当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认为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时,应当将原案撤销。
对于任何公民的逮捕,除法院决定的以外,必须经人民检察院批准。[12]
人民检察院对于公安机关要求起诉的案件,应当进行审查,决定起诉、免予起诉或者不起诉。对于主要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可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
人民检察院发现公安机关的侦查活动有违法情况时,应当通知公安机关予以纠正。人民检察院对于公安机关移送的案件所作的不批准逮捕的决定、不起诉或者免予起诉的决定,公安机关认为有错误时,可以要求人民检察院复议,并且可以要求上级人民检察院复核。
上级人民检察院应当及时作出决定,通知下级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执行。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案件,由检察长或者检察官以国家公诉人的身份出席法庭,支持公诉,并且监督审判活动是否合法。
人民检察院起诉的案件,人民法院认为主要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或者有违法情况时,可以退回人民检察院补充侦查,或者通知人民检察院予以纠正。
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对于本级人民法院第一审案件的判决和裁定,认为有错误时,应当按照上诉程序提出抗诉。
最高人民检察院对于各级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上级人民检察院对于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如果发现确有错误,应当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出抗诉。
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审理的案件,人民检察院必须派人出席法庭。人民检察院发现刑事判决、裁定的执行有违法情况时,应当通知执行机关予以纠正。
检察院发现监狱、看守所、劳动改造机关的活动有违法情况时,依法通知主管机关予以纠正。
检察院机关人员
《检察院组织法》规定最高人民检察院根据需要,设立若干检察部门和其他业务机构。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可以分别设立相应检察机构其他业务单位。
最高人民检察院领导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和罢免。最高人民检察院常务副检察长、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和检察员由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和人民检察院分院检察长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和罢免,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和检察员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提请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任免,须报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
自治州、省辖市、县、市、市辖区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检察官宣誓和罢免,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和检察员由自治州、省辖市、县、市、市辖区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提请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
自治州、省辖市、县、市、市辖区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任免,须报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提请该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
省一级人民检察院和县一级人民检察院设置的工矿区、农垦区、林区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和检察员,均由派出的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提请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
各级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任期,与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相同,一般为五年。
全国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根据本级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建议,可以撤换下级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副检察长和检察委员会委员。
各级人民检察院设助理检察员和书记员各若干人。经检察长批准,助理检察员可以代行检察员职务。书记员办理案件的记录工作和有关事项。
助理检察员、书记员由各级人民检察院检察长任免。各级人民检察院根据需要可以设司法警察。各级人民检察院的人员编制由最高人民检察院另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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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进行刑事诉讼的时候,对于检察院来说,是会将符合要求的案件进行公诉处理的,因此接下来由小编将带来关于检察院立案监督答复函加盖控申部门还是检察院的章的知识,请大家阅读并了解小编为大家带来的文章。 一、检察院立案监督答复函加盖控申部门还是检察院的章 (一)采取取保候审时 通常情况下是从采取取保候审措施的第二天开始这一年时间内结案或者一年的时限到后必须解除(此时也可以接续侦查但不得继续采取其他强制
在刑事诉讼程序当中,各个部门机关之间都是起着互相监督的作用,其中,如果公安机关对某个应当立案的案件而不立案侦查的情况,检察院应当行使立案监督的责任。那么,检察院立案监督答复函范本?为了帮助大家更好的了解相关法律知识,小编整理了相关的内容,我们一起来了解一下吧。 一、检察院立案监督答复函范本 立案监督申请书 申请人:(姓名、性别、年龄、民族、籍贯、单位职务、住址、联系方式。) 被申请单位
立案监督是人民检察院认为公安机关应当立案侦查而不立案侦查的案件,有权要求公安机关说明理由或者通知其应当立案侦查的诉讼活动。那不服检察院立案监督怎么处理?可以到上级检察院申诉。需要提交申诉材料并提供证据。刑事立案监督案件的受理,要求刑事立案主体说明不立案的理由,认为刑事立案主体说明的不立案的理由不成立时通知刑事立案主体立案侦查,对有刑事立案侦查权的案件审查决定直接立案侦查,报上级检察机关备案与审查。
法律分析:检察院可以对公安机关进行立案监督的,如果不立案则需要书面说明理由,如果检察院认为不予立案的理由不成立,则应当要求公安局立案。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六条 民事案件的审判权由人民法院行使。 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对民事案件独立进行审判,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第一百一十九条 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二
向检察院申请立案监督书写内容如下:人民检察院立案监督申请书申请人:xxx,性别:男/女,出生年月:xxxx年xx月xx日,x(民)族,住址:xxx省xxx市xxx区xx路xxx号联系电话:186xxxxxxxx被申请人:xxx公安局xxx分局申请事项请求贵院依法行使监督权,责令xxx公安分局对xxxxx一案依法立案侦查。事实与理由(此处详细描写申请的理由和案件事实经过)申请人签字日期被害人及其法定
我国《刑事诉讼法》第111条规定:人民检察院认为公安机关对应当立案侦查的案件而不立案侦查的,或者被害人认为公安机关对应当立案侦查的案件而不立案侦查,向人民检察院提出的,人民检察院应当要求公安机关说明不立案的理由。人民检察院认为公安机关不立案理由不能成立的,应当通知公安机关立案,公安机关接到通知后应当立案。2001年7月4日国务院第42次常务会议通过的《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规定行政
检察院立案监督时间是多久
检察院立案监督程序 1、审查 对属于刑事立案监督的案件线索,应由内勤登记并填写《刑事立案监督线索登记表》,认真全面审查;对于不属于刑事立案监督的案件线索,经科(处)长批准,转有关部门处理。 2、调查 在要求公安机关说明不立案理由之前,侦查监督部门应当进行必要的调查,调查方案要报侦查监督部门负责人和主管检察长批准,调查应当查明:是否符合刑事立案条件;是否属于公安机关管辖;公安机关是否立案。调查要严
详情可以看受理过程。 (一)案件受理 1.受理部门: 各级检察机关控告申诉部门负责民事检察监督案件的受理。 2.受理范围: ①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调解书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九条第一款规定的; ②认为民事审判程序中审判人员存在违法行为的; ③认为民事执行活动存在违法情形的。 (二)案件审查 1.审查部门: 人民检察院民事行政检察部门负责对民事检察
检察院立案监督期限是什么检察院立案监督期限没有明确的规定。《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五百五十七条 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或者行政执法机关,认为公安机关对其控告或者移送的案件应当立案侦查而不立案侦查,或者当事人认为公安机关不应当立案而立案,向人民检察院提出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受理并进行审查。人民检察院发现公安机关可能存在应当立案侦查而不立案侦查情形的,应当依法进行审查。人民检察院接到
一、检察院立案监督答复函不服 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第8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对刑事诉讼享有监督权,属于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在刑事诉讼活动中,人民检察院有权对公安机关的立案侦查进行监督。人民检察院是如何对公安机关的立案侦查实行监督的,具体有以下两个方面: 1、人民检察院认为公安机关对应当立案侦查的案件不予立案侦查的,或者被害人认为公安机关对应当立案侦查的案件不予立案侦查的,向人民检察院提出的,
大概需要7-10天左右吧,不同地区可能会有所不同。 根据《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1998年5月14日公安部令第35号发布)第一百六十二条公安机关受理案件后,经过审查,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且属于自己管辖的,由接受单位制作《刑事案件立案报告书》,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予以立案。认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情节显著轻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或者具有其他依法不追究刑事责任情形
检察院立案监督对于不当立案而立案如何对待对于公安机关不应当立案而立案侦查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向公安机关提出纠正违法意见。《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三条 人民检察院认为公安机关对应当立案侦查的案件而不立案侦查的,或者被害人认为公安机关对应当立案侦查的案件而不立案侦查,向人民检察院提出的,人民检察院应当要求公安机关说明不立案的理由。人民检察院认为公安机关不立案理由不能成立的,应当通知公安机关立案
你好! 可以结合具体的案情等相关证据来分析;可以委托律师帮助代理维权,
一、检察院立案监督后多长时间批捕 检察院3天内作出决定是否报捕(可以延长4天),送上一级检察院侦监部门审查,侦监部门的审查期限是7天,这一共10-14天时间就是检察机关拘留嫌疑人的时限。 二、检察院立案监督程序是怎样的 1、审查 对属于刑事立案监督的案件线索,应由内勤登记并填写《刑事立案监督线索登记表》,认真全面审查;对于不属于刑事立案监督的案件线索,经科(处)长批准,转有关部门处理。 2、调查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刑事立案监督有关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七条 人民检察院要求公安机关说明不立案或者立案理由,应当制作《要求说明不立案理由通知书》或者《要求说明立案理由通知书》,及时送达公安机关。 公安机关应当在收到《要求说明不立案理由通知书》或者《要求说明立案理由通知书》后七日以内作出书面说明,客观反映不立案或者立案的情况、依据和理由,连同有关证据材料复印件回复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主动立
检察院进行立案监督的程序是:1、受理刑事立案监督案件;2、要求刑事立案主体说明不立案的理由;3、认为刑事立案主体说明的不立案的理由不成立的,通知刑事立案主体立案侦查;4、对有刑事立案侦查权的案件审查决定直接立案侦查;5、报上级检察机关备案与审查。
立案监督程序流程包括审查、调查、说明不立案理由、审查不立案理由、通知立案的标准以及确定立案之后进行送达、告知以及监督。立案监督案件由各级人民检察院审查批捕部门办理。 一、立案监督程序流程 立案监督程序流程如下: 1.审查。 2.调查。查阅、复印公安机关刑事受案、立案、破案等登记表册和立案、不立案等相关法律文书及案卷材料。 3
立案监督是《刑事诉讼法》赋予检察机关的一项重要刑事监督职能,对促进规范执法、公正执法具有重要的作用。立案监督检察院不受理怎么办? 公安机关不立案的监督是通过人民检察院的专门监督活动来实现的,而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的不立案的监督则是通过上级机关的领导和监督来实现的。如果检察院不立案的,可以向该检察院提出复议,或者向上级人民检察院进行举报。
人民法院受理案件通知书()民初字第号你单位诉一案的诉讼状已收到。经审查,诉讼符合法定受理要求,本院决定立案审理。并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在诉讼经过中,当事人必须依法行使诉讼权利,有权行使(法律名称与条款)限定的诉讼权利,同时也必须遵守诉讼秩序,履行诉讼义务。二、应在年月日前向本院审判庭递交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如需委托代理人代为诉讼,还须递交由法定代表人签名并加盖单位公章的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