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人大常委会关于贯彻生产法整改情况的报告
县人大常委会关于贯彻实施安全生产法落实整改情况的报告
主任各位副主任、各位委员
为了推动《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以下简称《安全生产法》)在我县的正确实施,增强全社会安全生产意识,规范企业安全生产行为,推进职能部门依法行政,推动全县安全生产工作的健康发展,5月13日,县人大常委会执法检查组对全县实施《安全生产法》的情况开展了执法检查。
县人大常委会执法检查组事前进行了调查研究,听取了多方面意见。在检查中,检查组首先听取了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局长王XX受县委托所作的“关于我县执行《安全生产法》的情况汇报”,随后到县莹石矿新杭六矿、皖南救护中队、新杭安监分局等地进行了实地察看。
检查组采取“听、查、看、议”的方法,对全县实施《安全生产法》的宣传贯彻情况、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保障情况、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情况和生产安全 的应急救援与调查处理情况进行了检查。
现将执法检查情况报告如下
一实施《安全生产法》的主要成效
《安全生产法》的宗旨就是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发展。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对推进经济快速发展保障社会秩序稳定具有重要作用,是推动经济顺畅、高效运行的强力助推器。
在县委县的高度重视下,我县各行业主管部门在宣传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组织网络,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完善安全生产设施,排除事故隐患、落实整改措施等方面做了大量卓有成效的工作,基本形成了一个适合我县实际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框架。
今年以来,县及其相关部门以全国安全生产隐患整治年活动为契机,全面深入开展安全生产隐患整治百日督查专项活动,取得了较好效果,实现了安全生产形势的持续稳定好转。
几年来,事故起数和死亡人数逐年下降,比分别下降47%和32%,今年1-4月份全县工矿企业只发生安全事故一起,比上年同期下降66%。
(一)强化组织领导,实施《安全生产法》的组织网络进一步健全。
(二)广泛宣传发动,实施《安全生产法》的氛围进一步形成。
《安全生产法》自11月1日颁布实施以来,县乡(镇)两级和职能部门开展了形式多样、行之有效的宣传教育活动。围绕“以人为本,安全第一”这一主题,举办相关知识竞赛;
设立安全生产宣传车,在城区各主要街道进行沿路宣传;进行板报联展、悬挂横幅等方式,形成宣传声势,注重宣传实效,使广大县民普遍接受安全生产知识教育。
通过一系列行之有效的宣传教育和培训,使我县广大企业经营者的思想从“要我安全”向“我要安全”转变,安全生产的管理逐步向法制化、专业化、规范化转变,安全生产的检查从事故查处向事故隐患排处、 事故责任落实上转变的良好势头。
(三)措施扎实,推动了《安全生产法》要求的进一步落实
1加强事故隐患的排查和整治。排查整治事故隐患是做好安全生产工作的重要环节。县和有关部门在确定事故隐患等级的基础上,实行分级管理、明确责任,将排查事故隐患的任务落实到具体单位和责任人,责成事故隐患单位制订整改措施,明确整改的具体期限,确保按照规范要求完成整改任务。
三年来,县累计关闭小煤矿18对;关闭生产企业3家;关闭非煤矿山企业19家;关闭危化企业25家;关闭数量之多,关闭过程之平稳,关闭质量之到位,多次得到省、市、乃XX/p>
单位违反安全生产法规定,将收到以下处罚:1、生产经营单位的决策机构、主要负责人或者个人经营的投资人不依照安全生产法规定保证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致使生产经营单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责令限期改正,提供必需的资金;2、逾期未改正的,责令生产经营单位停产停业整顿;3、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对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给予撤职处分,对个人经营的投资人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4、构成犯罪的,依
企业安全生产五落实五到位的内容:1.必须落实“党政同责”要求;必须落实安全生产“一岗双责”;必须落实安全生产组织领导机构;必须落实安全管理力量;必须落实安全生产报告制度。2.必须做到安全责任到位、安全投入到位、安全培训到位、安全管理到位、应急救援到位。
XXXA.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资金投入、管理职责)大家网安全生产法中涉及罚款的条款1、生产经营单位的决策机构、主要负责人、个人经营的投资人不依照本法规定保证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致使生产经营单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2、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B.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管理制度、重大危险源、危险作业、生死合同)1、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危险物品,未建
《安全生产法》第45条规定。知情权保障从业人员知晓并掌握有关安全知识和处理办法。第48条规定,除依法享受工伤社会保险待遇外。同时现代化的大生产中。劳动者在已订立劳动合同期间因工作岗位或者工作内容变更,有权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提出建议”:“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教育和督促从业人员严格执行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检举和控告,即从业人员可以获得《安全生产法》和《民法》的双重保护,以及依法为从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以下简称《安全生产法》)加大了对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责任追究力度。对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最高可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八十的罚款,此外根据不同情形分别给予撤职处分甚至追究刑事责任。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依照规定受刑事处罚或者撤职处分的,自刑罚执行完毕或者受处分之日起,五年内不得担任任何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重大、特别重大生产安全事故负有责任的,终身不得担任本行业
免除或者减轻其对从业人员因生产安全事故伤亡依法应承担的责任。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因从业人员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提出批评安全生产事故处理“四不放过”原则如下。第四十九条从业人员在作业过程中:(1)事故原因未查清不放过。第五十条从业人员应当接受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检举、控告或者拒绝违章指挥,以及依法为从业人员办理工伤社会保险的事项;有权拒绝违章指挥和强令冒险作业,有权停止作业或者在采取可能的应急措施后撤离
网友:你好,《安全生产法》没有明确规定在岗培训的具体课时是多少。新《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熟悉有关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了解事故应急处理措施,知悉自身在安全生产方面的权利和义务。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生产经营单位使用被派遣劳动者的,应当将被派遣
枣强县人民政府关于国旗升挂和使用专项整治情况的报告按照省市关于开展国旗升挂和使用专项整治工作的相关要求,枣强县高度重视、迅速行动、全面排查,确保县域内国旗升挂和使用符合规范。一是高度重视。县委、政府主要领导高度重视专项整治工作,在集中学习《国旗法》的基础上,组建了专项整治专班,主管副县长牵头、县政府办主抓、相关部门配合,凝聚了稳步推进专项整治工作的强大合力。二是迅速行动。县政府办组织召开了各乡镇和
江山市审计局:根据《江山市一级预算单位2022年度预算执行情况审计》(江审数据报〔2022〕5号)提出的审计建议和要求,我局认真进行了研究和整改,现将涉及我局部分的整改情况汇报如下:一、预算编制管理方面(一)预算编制不科学问题整改措施:一是编制2022年预算时,市财政局已经明确要求预算单位在预算编制系统中将年休假补贴编入“其他工资福利支出”科目下核算,将公务交通补贴等支出如实编入“其他交通费用”科
饲料销售点关于兽药GSP现场检查验收整改情况的报告临沧市农业农村局:2022年8月19日,市农业农村局兽药GSP检查组对镇康县勐堆大理恒星饲料销售点进行兽药GSP现场检查验收,检查组同意推荐我店为兽药GSP检查验收合格企业,同时,指出我店还存在9项一般项缺陷。针对现场检查中存在的缺陷项目,我们非常重视,及时安排人员认真进行了整改,现将整改情况汇报如下:一、存在问题和整改措施存在问题1:兽药经营场所
食药监药化监〔2014〕16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药品委托生产监督管理规定》(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公告2014年第36号,以下简称《规定》)已经发布,将于2014年10月1日起实施。现将实施要求通知如下: 一、自2014年10月1日起,各省(区、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履行全部药品委托生产审批职责,总局不再受理药品委托生产申请。自2014年10月1日起受理的药品
安全生产法是2014年实施的,最后一次的修改时间是在2021年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当中。安全生产法的立法目的是加强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等。 一、安全生产法是哪一年实施的 安全生产法2014年实施的。现行有效的安全生产法实施时间为2014年12月01号。2021年6月1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于通过《全国人民代表
新的《安全生产法》自2021年9月1日起施行。2021年6月1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决定》。【法律依据】《安全生产法》第二条,为了加强安全生产工作,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制定本法。
一、第二十一条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道路运输单位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超过一百人的,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从业人员在一百人以下的,应当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二、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危险化学品企业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
新的《安全生产法》自2021年9月1日起施行。2021年6月1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决定》。【法律依据】《安全生产法》第二条,为了加强安全生产工作,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制定本法。
安全生产法赋予从业人员的权利如下:1、安全健康保障权;2、知情权和建议权;3、监督权;4、紧急情况处置权;5、社会保险和民事赔偿;6、接受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法律依据】《安全生产法》第五十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有权了解其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及事故应急措施,有权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提出建议。
生产经营单位是安全生产的责任主体,应当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承担主体责任,并对未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导致的后果负责。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对落实本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全面负责。【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条,生产经营单位必须遵守本法和其他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改善安全生产条件,推进安全生产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印发安全生产监管档案管理规定的通知效力级别:部门规章 执行日期:2007-07-01 颁布日期:2007-06-04 文号:安监总办[2007]126号 时效性:现行有效
1、根据《安全生产法》第94条规定:“本法规定的行政处罚,由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决定;2、予以关闭的行政处罚由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报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决定;3、给予拘留的行政处罚由公安机关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决定。4、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行政处罚的决定机关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安监总办〔2014〕4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各中央企业: 《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工作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国家安全监管总局2014年第4次局长办公会议审定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情况,认真抓好落实。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 2014年6月3日 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工作管理办法 (试行) 一、总则 (一)根据《安全生产法》、《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