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背景
经济适用房是指政府提供政策优惠,限定套型面积和销售价格,按照合理标准建设,面向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供应,具有保障性质的政策性住房。
与普通商品房相比,经济适用房价格低廉,但它的取得、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均受到国家政策的严格限制。人们在购买、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经济适用房过程中产生的民事纠纷,被称之为涉经济适用房的民事纠纷。
随着房价的急剧攀升,涉经济适用房的民事纠纷越来越多。
在北京,提到“经济适用房”,不少人会马上想到回龙观和天通苑。从北京市正式启动经济适用房工程以来,大规模的经济适用房项目——回龙观文化居住区和天通苑经济适用房相继在北京的昌平区开工建设。
昌平区成为北京市拥有经济适用房最多的区县之一,与此同时,该区也成为涉经济适用房民事纠纷较多的区县之一。
本周,昌平区法院法官对该院2007年至2010年审理的涉经济适用房民事案件进行了调研。
经适房最易“招来”7类官司
调研发现,涉经济适用房的民事案件有以下七种类型:
1.“借名买房”案件:指不符合申请购买经济适用房条件的人以具备条件的人的名义申请购买经济适用房。这类案件占30%左右。
主要有两种类型:一是名义上的所有权人将实际购买人诉诸法院,请求法院确认其所有权,或判令实际购买人腾房;二是实际购买人起诉名义上的所有权人,请求法院确认其拥有房屋所有权,或判令对方协助其办理房屋过户手续。
2.违反政策卖房案件:指一方当事人将购买时间不满5年的经济适用住房出售给另一方当事人引发的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件。
这类案件也占30%左右,主要有三种类型:一是诉请确认买卖合同无效的案件,原告多为卖房人,也有个别案件的原告是买房人,他们主张房屋买卖合同因违反经济适用房不满5年不得上市交易的规定而无效;二是诉请解除买卖合同的案件,原告多为买房人,因经济适用房无法过户而起诉要求卖房人退还房款,有的买房人将中介公司一并告上法庭;三是买房人诉请卖房人继续履行合同的案件。
3.涉经济适用房的离婚财产分割案件:一些当事人起诉要求离婚并分割包括经济适用房在内的财产,或者双方当事人已经离婚,却因包括经济适用房在内的财产分割、权属问题闹上法庭。
这类案件占10%左右。
4.涉经济适用房的继承纠纷案件:经济适用房的所有权人去世后,其继承人就该房产继承问题发生纠纷并诉诸法院。
5.其他经济适用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是除“借名买房”案件和违反政策卖房案件之外的经济适用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即在签订、履行、解除经济适用房买卖合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因单方涨价、税费承担、房屋质量等问题产生的纠纷。
6.拆迁引发的经济适用房权属纠纷案件:因共同居住的房屋拆迁,双方当事人获得拆迁补偿款和购买经济适用房资格,后一方当事人购买经济适用房,另一方当事人则起诉要求确认其为所有权人或共有权人
7.其他涉经济适用房的民事案件:除以上六种类型之外的涉经济适用房的民事案件包括居间合同纠纷、委托合同纠纷、物业合同纠纷、债务纠纷等。
借名买房和违规卖房案件成为“主力”
涉经济适用房的民事案件呈现以下两个明显的特点:
1.当事人违规买卖经济适用房是引发纠纷的最重要的原因
“借名买房”案件和违规卖房案件占涉经济适用房民事案件的半数以上。受经济利益驱动,当事人钻法律和政策的空子买卖经济适用房。
一些中介公司欠缺职业道德,不仅在当事人违规买卖经济适用房时予以协助,甚至诱导当事人违规进行上述操作。房价上涨后,利益格局发生剧烈变化,卖房人后悔售价太低,名义上的所有权人贪图房屋巨额的增值,于是,违规行为成为他们反悔理所当然的借口。
同样为了经济利益,他们不惜与亲友撕破脸皮,不惜在法庭上承认自己的违规行为。
2.多数当事人的诉讼请求是将经济适用房占为己有
尤其在房价飞涨的北京市,许多人买不起普通商品房。经济适用房是稀缺的资源,需求大于供给。此外,在已购经济适用房的家庭限制购买其它住房的政策出台之前,拥有经济适用房几乎成为一种纯粹的利益,而没有伴随的义务。
在限制政策出台之后,也因为政策执行不力,经济适用房仍然可以成为许多人的牟利工具。因此,多数当事人的诉讼请求是将经济适用房占有己有,另外一些当事人因确实无法过户才退而求其次,起诉要求对方承担违约责任。
法官建议加大对违规者的惩处力度
法官经调研认为,经济适用房现行管理规范存在效力层次低、具有不稳定性、部分规定可操作性不强等问题,规范执行过程中存在准入条件审核不严、售后管理执行不力等问题。
针对这些问题,法官提出以下建议:
在法律和行政法规中规定经济适用房的权属问题。建议将经济适用房的管理规范上升到法律或行政法规的层面,在法律和行政法规中明确规定经济适用房的权属和购买人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经济适用房的限制。
明确新旧规定的适用界限。建议有关行政机关在部门规章、地方政府规章或其他规范性文件中明确规定新旧规定适用的界限。
加大对准入条件的审核力度。建议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建立健全经济适用住房申请、审核、公示、轮候制度和工作机制,积极推动建立住房保障、房地产、民政、公安、金融等多部门共享的公民信息档案和诚信档案,同时在配售过程中采取多种方式接受群众举报和投诉,广泛接受社会监督。
完善经济适用房的退出管理机制。住房保障部门应当定期或不定期对经济适用住房使用情况进行检查。建议相关部门尽快研究制定可操作的检查和回收细则,将检查、回收的时间、方式等予以明确。
对于确实需要出售经济适用房的购买人,有关行政部门应积极引导他们申请回购,确定回购价格时要考虑他们上市出售经济适用房的可得利益,对他们在经济适用房上所添附的不可分割的财产,政府应当予以补偿。
加大对违规行为的惩戒力度。对骗购、借名买房、违规出售等违规行为,有关行政部门应及时制止并执行房屋回收、取消购买资格、记入诚信档案等惩罚性措施。
但这些措施并不足以惩戒违规行为人。一方面,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应当规定对上述违规行为予以罚款和没收违法所得的行政处罚。
另一方面,对一些情节严重的违规行为人,应当追究其刑事责任。例如,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隐瞒或虚构事实非法取得经济适用房的,情节严重的,可以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新闻背景
经济适用房是指政府提供政策优惠,限定套型面积和销售价格,按照合理标准建设,面向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供应,具有保障性质的政策性住房。
与普通商品房相比,经济适用房价格低廉,但它的取得、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均受到国家政策的严格限制。人们在购买、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经济适用房过程中产生的民事纠纷,被称之为涉经济适用房的民事纠纷。
随着房价的急剧攀升,涉经济适用房的民事纠纷越来越多。
在北京,提到“经济适用房”,不少人会马上想到回龙观和天通苑。从北京市正式启动经济适用房工程以来,大规模的经济适用房项目——回龙观文化居住区和天通苑经济适用房相继在北京的昌平区开工建设。
昌平区成为北京市拥有经济适用房最多的区县之一,与此同时,该区也成为涉经济适用房民事纠纷较多的区县之一。
本周,昌平区法院法官对该院2007年至2010年审理的涉经济适用房民事案件进行了调研。
经适房最易“招来”7类官司
调研发现,涉经济适用房的民事案件有以下七种类型:
1.“借名买房”案件:指不符合申请购买经济适用房条件的人以具备条件的人的名义申请购买经济适用房。这类案件占30%左右。
主要有两种类型:一是名义上的所有权人将实际购买人诉诸法院,请求法院确认其所有权,或判令实际购买人腾房;二是实际购买人起诉名义上的所有权人,请求法院确认其拥有房屋所有权,或判令对方协助其办理房屋过户手续。
2.违反政策卖房案件:指一方当事人将购买时间不满5年的经济适用住房出售给另一方当事人引发的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件。
这类案件也占30%左右,主要有三种类型:一是诉请确认买卖合同无效的案件,原告多为卖房人,也有个别案件的原告是买房人,他们主张房屋买卖合同因违反经济适用房不满5年不得上市交易的规定而无效;二是诉请解除买卖合同的案件,原告多为买房人,因经济适用房无法过户而起诉要求卖房人退还房款,有的买房人将中介公司一并告上法庭;三是买房人诉请卖房人继续履行合同的案件。
3.涉经济适用房的离婚财产分割案件:一些当事人起诉要求离婚并分割包括经济适用房在内的财产,或者双方当事人已经离婚,却因包括经济适用房在内的财产分割、权属问题闹上法庭。
这类案件占10%左右。
4.涉经济适用房的继承纠纷案件:经济适用房的所有权人去世后,其继承人就该房产继承问题发生纠纷并诉诸法院。
5.其他经济适用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是除“借名买房”案件和违反政策卖房案件之外的经济适用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即在签订、履行、解除经济适用房买卖合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因单方涨价、税费承担、房屋质量等问题产生的纠纷。
6.拆迁引发的经济适用房权属纠纷案件:因共同居住的房屋拆迁,双方当事人获得拆迁补偿款和购买经济适用房资格,后一方当事人购买经济适用房,另一方当事人则起诉要求确认其为所有权人或共有权人
7.其他涉经济适用房的民事案件:除以上六种类型之外的涉经济适用房的民事案件包括居间合同纠纷、委托合同纠纷、物业合同纠纷、债务纠纷等。
注:本文系转载,仅供普法学习。
买房被骗可向公安局报警。当事人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主张赔偿因合同诈骗遭受的经济财产损失;涉嫌合同诈骗罪的可向派出所或公安局报案,由检察机关向法院提起公诉。法律依据:《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
婚前一方买房登记在另外一方名下的,属于对另一方的赠与。但这种赠与在性质上属于附条件的赠与,以双方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为生效条件。如果双方结婚了,那么赠与成立,房产是两人的共同共有的财产;如果没有结婚,那么女方应当返还该房产。根据2021年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条规定,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一)一方的婚前财产;(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三)遗嘱或者赠
一、经济适用房转商品房经转商,其实就是房屋过户,二手房交易,要交税。要想经转商就只能换名过户,换句话说,就是进行二手房交易,要交税和土地出让金。二、经适房转商品房前提条件需要确认经适房是否满五年,不是买房日期,是契税发票上的日期,或者房产证发放日期。一般契税的时间会比房产证日期早1年左右,所以只要看契税日期满五年就可以了。注:经适房是一定要满五年才能交易的,否则连预约的资格都没有。三、经适房转商品
最近几年,国家一直在推进保障性住房的建设。随着经济快速发展,房价也是在逐年攀升,不乏大量低收入人群在住房问题上面临很多困难和问题,因此保障性住房需求不断增加。常见的几种有保障房、公租房、廉租房、经济适用房、安置房到底有啥区别?1、保障房保障房即保障性住房,是指行政机关为中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所提供的限定标准、限定价格或租金的住房。总的来说: 【保障性住房】=【廉租房】+【经济适用房】+【政策性租赁住
经济适用房的过户流程如下:1、买卖双方按照约定销售价格、交房日期、过户时间签署房屋买卖合同,并且在合同上签署姓名、地址、联系电话,盖私章,另外还要将房屋的详细信息(按房产证填写填写完全;2、申请交易,在房产交易咨询台领取网签号;3、网签。在服务窗口领取存量房买卖合同信息表(自行销售的交易),并进行填写;4、网签后,在工作窗口领取房屋买卖合同资金划转声明、购房涉税申报核定(5年以上家庭少有住房证明)
但经济适用住房购房人拥有的是“有限产权”,这是与商品房明显不同的。商品房的购房人拥有的是“全部产权”。具体的规定:中国建设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监察部、财政部、国土资源部、中国人民银行、国家税务总局等七部门日前联合发布《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第三十条规定:“经济适用住房购房人拥有有限产权。购买经济适用住房不满5年,不得直接上市交易,购房人因特殊原因确需转让经济适用住房的,由政府按照原价格并考虑
房子能卖一种是已经住满5年的,另一种则是尚未住满5年的。具体时间以购房家庭取得契税完税凭证的时间或经济适用住房房屋所有权证的发证时间为准。①对于已经住满5年的经济适用房,业主现在可以依照目前市场价格进行出售,但出售后业主需按房屋成交额的10%补交综合地价款。 ②对于尚未住满5年的经济适用房,由于政策规定则不允许按市场价格出售。因此,确需出售此类经济适用房的业主,只能以不高于购买时的单价出售,并且只
二类经济适用房可以买卖,二类经济适用房“等同于经济适用房管理”的房产类型,他们只是产权证标注为经济适用房,行政管理上比照经济适用房,但是不受经济适用房5年的限制,只要取得产权证就可以上市交易。这类房产大多数是“拆迁安置”类房产或者“回迁房”,他们只是产权证上标注为经济适用房,但是不受经济适用房5年的限制,只要取得产权证就可以上市交易,除了按照商品房税费标准以外,还需要交纳成交价格3%的土地出让金,
今天,市政府公布了《关于进一步做好军队无军籍退休退职职工接收安置和服务管理工作的意见》。根据意见,我市对符合移交政府安置条件的无军籍职工,一般实行就地安置,也可回原籍安置。如果无军籍职工原单位有可出售的住房或组织建设的经济适用住房,应保障无军籍职工购买;原单位没有可出售住房的,可购买配偶所在单位或地方建设的经济适用住房。无军籍职工住房补贴及补差所需资金,由用人单位(已经撤销的,由其撤销的上级单位)
什么是房改房?房改房是居民将现住公房以标准价或成本价扣除折算后(旧住宅还要扣除房屋折算)购买的公房。房改房又分为成本价、标准价(优惠价)、央产房等类型,每种类型的房屋交易方式都有所不同。属于部分产权。说白点房改房就是过去单位的福利房,只要符合一定条件,也是可以买卖的。这种房产的数量是有一定限制的。房改房又叫做已购公房,是指享受国家房改优惠政策的住宅。即居民将现住公房以标准价或成本价扣除折算后购买的
广州申请购买经济适用房的条件有:(一)申请人须取得本市城镇户籍时间满3年,且年满18周岁,申请家庭应当推举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家庭成员作为申请人。单身家庭提出申请的,申请人须年满30周岁。(二)申请家庭人均住房面积、家庭收入、家庭资产符合规定的标准。城八区的上述标准由市建委会同相关部门根据本市居民收入、居住水平、住房价格等因素确定,报市政府批准后,每年向社会公布一次;远郊区县的上述标准由区县政府
一、经适房的土地出让金怎么算1、经济适用房分两种,经济适用房管理的房子,一般就是集资建房或者是回迁房,也就是常说的二类经济适用房,交易的时候买方出3%的土地出让金。2、另外一种就是经济适用房立项的房子,回迁后不是按照回迁房给的,而是按照商品房处理的,所以商品房是不用交这个3%的。二、什么是土地出让金土地出让金指的是各级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将土地使用权出让给土地使用者,按规定向受让人收取的土地出让的全部
本案例发表在《新民晚报》2022.01.14第23版 买经适房不影响公房同住人身份 杜先生父母留下的公房被征收了。因协商征收补偿款分割不成,杜先生的弟弟杜某把杜先生一家告上了法院,但判决结果让杜某大失所望。 杜先生和杜某为同胞兄弟。其父母在上海有一套老公房(以下简称系争房屋),原承租人为杜先生的父亲。1969年杜先生作为上海知青去了江苏大丰农村插队落户,在江苏和李女士结婚,生有一子小杜。1985
根据相关规定,已经购买经济适用房的家庭是不能再购买其他住房的,但如果已经取得经济适用房房产证满五年,可以通过向房管局交纳土地收益金,来将名下的经适房变成全产权的商品房。这样一来在这套原本的经适房就变成了可以自由交易的商品房,产权拥有者也不用受到经济适用房的政策限制,可以购买其他商品房。《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第三十条 经济适用住房购房人拥有有限产权。购买经济适用住房不满5年,不得直接上市交易,购房
在澄迈金江镇金马大道一个工地上,人来人往,机器轰鸣。这是澄迈县经济适用房建设工地。“今年建480套经济适用房,第一批房争取在2009年春节前交付使用。”澄迈县建设局有关负责人说。据县房改办有关人员介绍,凡具有城镇居民户口的居民,国家机关行政事业单位、国有企业的干部职工均有权购买,没有经济收入限制。由于申购者多,该县决定采取先急后缓原则,第一批房先解决部分急需用房的公务员。这部分公务员必须是:1、现
昨天,市建委会正式下发并施行新的《关于已购经济适用住房上市出售有关问题的通知》和《北京市限价商品住房管理办法(试行)》。其中,北京对已购经济适用房上市交易将以今年4月8日为“分水岭”,实行“新房”出售交70%差价,“老房”出售交总价10%土地收益;而限价房转让则按35%补交差价。北京规定,已购经济适用房家庭取得契税完税凭证或房屋所有权证未满5年的,不得按市场价格上市出售;确需出售的,产权人应当向户
1、公共租赁住房是指由国家提供政策支持,各种社会主体通过新建或者其他方式筹集房源、专门面向中低收入群体出租的保障性住房,是一个国家住房保障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公共租赁住房不是归个人所有,而是由政府或公共机构所有,用低于市场价或者承租者承受起的价格,向新就业职工出租,包括一些新的大学毕业生,还有一些从外地迁移到城市工作的群体。 2、廉租房是指政府以租金补贴或实物配租的方式,向符合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
通常情况下,如果遭遇收钱不办事有以下维权方式,首先,双方进行协商。如果协商不成,可以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也可以不经过协商直接提起民事诉讼。如果对方虚构其“有关系”,可能构成诈骗,可向警方报警。更多复杂的请托办事法律纠纷问题,建议咨询专业律师。
一、准入标准同时符合下列标准的本市城镇居民家庭,可以申请购买共有产权保障住房:(一)家庭成员在本市实际居住,具有本市城镇常住户口连续满3年,且在提出申请所在地的城镇常住户口连续满2年。(二)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15平方米(含15平方米)。(三)3人及以上家庭人均年可支配收入低于6万元(含6万元)、人均财产低于15万元(含15万元);2人及以下家庭人均年可支配收入和人均财产标准按前述标准上浮20
1、公共租赁住房是指由国家提供政策支持,各种社会主体通过新建或者其他方式筹集房源、专门面向中低收入群体出租的保障性住房,是一个国家住房保障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公共租赁住房不是归个人所有,而是由政府或公共机构所有,用低于市场价或者承租者承受起的价格,向新就业职工出租,包括一些新的大学毕业生,还有一些从外地迁移到城市工作的群体。 2、廉租房是指政府以租金补贴或实物配租的方式,向符合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