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听力残疾等级评定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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听力残疾等级评定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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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听力残疾等级评定标准   听力残疾一般分为四个等级评定标准:

  1.听力残疾一级标准>90(好耳)言语识别率<15%;

  2.听力残疾二级71-90(好耳)15%-30%;

  3.听力残疾三级61-70(好耳)31%-60%;

  4.听力残疾四级51-60(好耳)61%-70%。

     二、听力残疾等级评定标准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管理办法》第三条 残疾人证坚持申领自愿、属地管理原则。

凡符合残疾标准的视力、听力、言语、肢体、智力、精神及多重残疾人均可申领残疾人证。

  第七条 县级残联负责残疾人证的申办受理、核发管理等工作。县级残联按照省级卫生计生委和残联指定的医院或专业机构作出的残疾类别和残疾等级评定结论,核发残疾人证,并负责办证原始档案管理。

省级残联、地市级残联做好残疾人证核发、使用、管理等工作的指导和监督检查。省级残联和卫生计生委成立残疾评定专家委员会,负责受理残疾评定争议。

  三、听力残疾等级评定的程序是怎样的   听力残疾等级评定的程序如下:

  1. 单位填写《伤病职工劳动能力鉴定表》一式三份,贴上因工负伤或患职业病职工的相片并加盖公章,由医师填写伤病诊断治疗经过并签名。

  2. 因工负伤或患职业病职工持《伤病职工劳动能力鉴定表》到指定医院作检查诊断。

  3. 市级劳动能力鉴定机构根据诊断结论、相关的检查及化验结果,依据国家制定的《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标准》(国家标准GB/T16180-1996),对因工负伤或者患职业病职工残疾等级、护理依赖程度和丧失劳动能力情况作出结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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