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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保姆玩手机致2岁女童坠亡,其中涉及哪些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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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保姆玩手机致2岁女童坠亡,其中涉及哪些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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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言

  虽然随着事情已经过去近半个月,但相信大家每每想起孩子就难以抑制刻骨铭心的悲伤!

01

案情介绍

  6月14日,在浙江省杭州市,一保姆因粗心大意将女童遗留在电梯内,随后女童独自乘电梯到了8楼出电梯想寻找保姆阿姨,爬上了电梯口45公分高的窗台,从窗户掉落不幸坠亡。

  事发后保姆称自己不是故意伤害孩子,这几天她也陷入了深深的自责当中,她会承担自己该承担的责任。

02

案发经过

  陈先生家住浙江省杭州市拱墅区,他通过家政公司雇佣了具有高级母婴护理师书的48岁保姆吴某,照顾自己21个月大的女儿。

  陈先生和岳父母家在同一小区同一栋楼的两个单元,我们住2单元,岳父岳母家住3单元。事发当天孩子已经回到2单元家中。

晚上7点40分左右,保姆提出要带孩子玩一会,陈先生表示,10分钟左右把孩子送上来,要带孩子洗澡睡觉。晚上8点多时,他突然接到吴某电话,说孩子找不到了。

  车先生立马挂电话去找孩子,保姆表示带孩子去3单元外婆家喝水了。说孩子可能在3单元的8楼,上去没找到;保姆又说在1楼,陈先生还是没找到。

由于保姆没有及时告诉孩子正确的位置,等陈先生在2楼平台上找到孩子时,孩子正躺在血泊中。同时也错过了最佳抢救时间。

  最后监控视频显示,带孩子乘坐电梯期间,吴某一直在玩手机。电梯到1楼后,吴某拿着滑板车走出电梯。电梯门即将关闭时,吴某发现孩子没有出电梯,后吴某试图用滑板车阻断电梯关门未成功。

电梯上行至8楼,孩子一边哭一边走出电梯,最后消失在监控镜头里。

涉及到的相关法律责任

  对于具有看护责任的保姆因为严重失职致儿童死亡的,应当追究刑事责任,可以根据其主观恶性、社会危害等,从涉嫌罪名的犯罪构成、违法性、有责性等方面综合衡量,对于社会也有一定的警示教育意义。

保姆的行为也完全符合过失致人死亡的后果。

  法律分析:过失致人死亡罪,是指由于普通过失致人死亡的行为。过失致人死亡罪必须是过失,即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他人死亡的危害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他人死亡的危害结果。

  《刑法》第二百三十三条 过失致人死亡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三十三条 过失致人死亡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同时、物业应对楼内业主共有部分的窗户、阳台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物业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对小区应安装保护措施而未安装、未改善、未及时维修的,导致儿童坠楼,监护人可以依据《民法典》关于侵权的相关规定,追究物业的民事赔偿责任。

监护人还可以依据与家政公司签订的合同,向家政公司主张违约或侵权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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