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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村财务三十年从未公开,村民们在本县反映也没人管,应该怎样才能给村民清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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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村财务三十年从未公开,村民们在本县反映也没人管,应该怎样才能给村民清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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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村民可直接行使监督权,要求查看账目。如果村民委员会不及时公布应当公布的事项或者公布的事项不真实的,村民有权向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反映。

二、法律依据:按《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三十条 村民委员会实行村务公开规则。村民委员会应当及时公布下列事项,接受村民的监督:(一)本法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限定的由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议论决定的事项及其实施情况;(二)国家计划生育政策的落实方案;(三)政府拨付和接受社会捐赠的救灾救助、补贴补贴等资本、物资的管理使用情况;(四)村民委员会协助人民政府开展工作的情况;(五)牵涉本村村民利益,村民普遍关心的其他事项。前款限定事项中,通常事项至少每季度公布一次;集体财务往来较多的,财务收支情况应当每月公布一次;牵涉村民利益的重大事项应当任意公布。村民委员会应当保证所公布事项的真实性,并接受村民的查看。第三十一条 村民委员会不及时公布应当公布的事项或者公布的事项不真实的,村民有权向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反映,有关人民政府或者主管部门应当负责调查核实,责令依法公布;经查证确有违法做法的,有关人员应当依法承受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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