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跨境电商零售进口商品需不需要提供中文标签?

问题描述

跨境电商零售进口商品需不需要提供中文标签?
1个回答

很多来自境外的跨境商品,通常只有原产地的当地语言或英语,而没有中文标签及说明。

以进口食品为例,根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九十七条的规定,进口的预包装食品、食品添加剂应当有中文标签;

依法应当有说明书的,还应当有中文说明书。标签、说明书应当符合本法以及我国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要求,并载明食品的原产地以及境内代理商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

预包装食品没有中文标签、中文说明书或者标签、说明书不符合本条规定的,不得进口。根据这一条文表明,进口的跨境食品应当需要附有中文标签。

然而,由于跨境电商的覆盖面积广,商品的原产地越来越多种多样,很多商品本来只能在原产地国家或地区销售,并不是专门针对中国市场所生产的,所以这些商品势必只会有原产地国家或地区的语言或者英语,但由于跨境电商的便利性使得这些商品可以源源不断地涌进其他国家或地区。

如果要求满足符合跨境电商零售进口的商品必须满足附有中文标签显然不利于跨境电商的发展,会导致有关商品被我国相关部门所查处,甚至会引起职业打假人的诉讼。

对此,商务部、发展改革委、财政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市场监管总局等六部门联合发布了《关于完善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监管有关工作的通知》,该通知在第四条:(1)跨境电商企业部分明文规定了跨境电商企业应当履行对消费者的提醒告知义务,会同跨境电商平台在商品订购网页或其他醒目位置向消费者提供风险告知书,消费者确认同意后方可下单购买。

(2)相关商品直接购自境外,可能无中文标签,消费者可通过网站查看商品中文电子标签。通过该条的规定,明确了当跨境电商企业在履行了告知义务的情况下,即使所销售的符合跨境电商零售进口的商品没有原始中文标签或加贴中文标签,但只需要在相关网站上展示中文电子标签即可进行销售。

这使得跨境电商企业和平台可以放心的销售这些进口商品。

对于无需原始中文标签的规定,我国法院的相关判决也是支持了这一点。

相关案例:

1.案号为(2019)沪7101民初894号案件,一审法院认为,涉案奶粉的交易模式被认定符合跨境电商零售进口,应当按跨境电商零售进口商品进行监管。

被告众馥公司已经履行了跨境电商零售进口模式下对消费者相应的提醒告知义务,现原告以涉案奶粉无中文标签及蛋白质含量不符合我国食品安全标准为由主张退货退款及十倍赔偿的诉请,一审法院不予支持。

另外,有法院认为跨境电商企业在销售符合跨境电商零售进口要求的商品时如附上了纸质中文标签也可视为符合要求。

2.案号为(2020)辽02民终3848号案件,一审法院以被告广州某美公司提供的产品随附纸质中文标签符合要求,驳回了原告的诉求。

因此,建议跨境电商企业在销售无中文标签的跨境零售进口商品时,在履行告知消费者义务的前提下,即应当在相关网站上提供相应的电子中文标签,也可将电子中文标签打印成纸质版附随在商品的销售流通环节中提供给消费者。

文章参考依据:《商务部、发展改革委、财政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完善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监管有关工作的通知》(商财发[2018]486号)

翟东卫跨境电商律师团队是与深圳市跨境电子商务协会共同成长起来的一个专业律师团队。该团队深度参与了深跨协的成立与发展,翟东卫律师现为深跨协的生态合伙人、副会长、法律委员会主任。

翟东卫跨境电商律师团队从2014年起专注于跨境电商领域法律服务,从2019年起在深跨协王馨会长的要求下开始组建海外跨境电商律师团队,现在欧美有固定合作律师,实操经验丰富。

翟东卫跨境电商律师团队共有律师12名、商务人员4名,其中王偕林律师系广东省涉外律师领军人才、卢普权律师原系有棵树法务部与知识产权部负责人、迟楠楠律师有自己的电商企业(现仍在经营)。

团队律师中有留学生4名(其中2名持有美国纽约州律师证),能以英文、法文为工作语言。

相关问题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