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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了“抵押车”后被债权人拖走,买方可以起诉解除合同,要求卖方返还购车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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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了“抵押车”后被债权人拖走,买方可以起诉解除合同,要求卖方返还购车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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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观点分析

原告(买方),从事运输业务,和被告(卖方)协商一致后,决定购买xx车辆,购车价款为180000元。

随后,双方正式办理手续,签订了一份名为《质押债权转让协议》的协议,但被告一直没有如实告知该车辆的抵押、转让等不利情况。

签订协议后,原告如约支付了购车总价款180000元,把车辆开走,开始运输业务。但随后,于201x年x月x日,该车辆突然无故被拖走,并在车辆停车位置留有《收车告知函》。

至此,原告才知道该车的真实性质和权属,了解到原车主抵押借款未还导致车辆被收回等情况。事后,原告开始积极和被告交涉,要求退款,并于201x年x月x日向xx派出所报警。

原告找到并委托蒙律师,认为:原告一直以购买二手车的意思表示和被告进行协商及交易,签订的协议实为车辆买卖协议,但被告却故意隐瞒该车辆的真实情况和内在纠纷,被告明知该车是他人正在抵押的车辆,又以“转让债权”为名将所有权有瘕疵的车辆转卖给原告,且未经抵押权人同意,有损抵押权人利益,转让行为无效。

被告与原告之间名义上是债权转让,实为车辆买卖,属于以“债权转让”的合法形式掩盖抵押车辆转让的非法目的。被告将无权处分的他人抵押车辆转让给原告,双方之间的车辆买卖合同无效。

即被告并没有取得该车的所有权或处分权,其处置车辆的行为属于无权处分,事后也并没有办理过户变更登记等手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双方签订的协议应无效,被告应该退还购车款180000元。

该案一审、二审均得到法院支持,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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