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零售业国家法定节假日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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零售业国家法定节假日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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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零售业国家法定节假日有什么

国家法律节假日是不分行业的,所以中国公民都可以享有法定节假日,如元旦、春节、劳动节、国庆节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第四十条用人单位在下列节日期间应当依法安排劳动者休假:

(一)元旦;

(二)春节;

(三)国际劳动节;

(四)国庆节;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休假节日。

《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

第二条

全体公民放假的节日(即法定节假日):

(一)元旦,放假1天(1月1日)

(二)春节,放假3天(农历除夕、正月初一、初二)

(三)清明节,放假1天(清明当日)

(四)劳动节,放假1天(5月1日)

(五)端午节,放假1天(农历端午当日)

(六)中秋节,放假1天(农历中秋当日)

(七)国庆节,放假3天(10月1日、2日、3日)。

第三条

部分公民放假的节日及纪念日:

(一)妇女节(3月8日),妇女放假半天

(二)青年节(5月4日),14周岁以上的青年放假半天(15-34岁的人为青年)

(三)儿童节(6月1日),不满14周岁的少年儿童放假1天

(四)中国人民解放军建军纪念日(8月1日),现役军人放假半天。

二、法定节假日加班费能用补休代替吗

案情介绍:

王某某于2013年3月到某科技公司工作,双方签订1年期限的劳动合同,在职期间月工资为1250元。2014年2月,王某某到当地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申请,要求公司支付其2013年10月1日至3日法定节假日加班费。

该公司辩称事后已安排王某某补休,王某某不同意,故公司无责任。

根据王某某提交的证据及庭审调查结果,仲裁庭查明:2013年10月1日至3日,公司因急于处理一个国外订单安排王某某上班,未支付加班费。

仲裁庭遂依据有关法律规定裁决该公司支付王某某2013年10月1日至3日法定节假日加班费。

依据劳部发[1995]309号文件规定,法定节假日(元旦、春节、劳动节、国庆节)安排劳动者工作的,应按《劳动法》第44条第3项支付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工资报酬。

《劳动法》第44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标准支付高于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工资报酬:

(1)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150%的工资报酬;

(2)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200%的工资报酬;

(3)法定节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300%的工资报酬。

在这起案例中,公司以事后已安排劳动者补休为借口拒绝支付法定节假日加班工资,不符合法律规定。

标准工作时间以外延长劳动者工作时间和休息日、法定节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虽然都是占用了劳动者的休息时间,都应当严格加以限制,以高于正常工作时间支付工资报酬就是立法者所采取的一种限制措施。

但是,三种情形下组织劳动者劳动不完全是一样的,特别是法定节假日对劳动者来说,其休息有着比往常和休息日更为重要的意义,也影响劳动者的精神文化生活和其他社会活动,这是补休所无法弥补的。

因此,应当给予更高的工资报酬。所以,该公司应支付王某某日工资300%的工资报酬,且不能以补休代替。

以上知识就是小编对“零售业国家法定节假日有什么”问题进行的解答,国家法律节假日是不分行业的,所以中国公民都可以享有法定节假日,如元旦、春节、劳动节、国庆节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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