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廉租住房能不能转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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廉租住房能不能转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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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廉租住房是用于保障城镇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由于转租的对象得不到住房保障部门的控制,如果允许随意转租会影响廉租住房的公益性,影响国家实施廉租住房制度目的的实现。

《廉租住房保障办法》第25 条规定: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不得将所承租的廉租住房转借、转租或者改变用途。城市低收人住房困难家庭违反前款规定或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按照合同约定退回廉租住房:(1)无正当理由连续6 个月以上未在所承租的廉租住房居住的;

(2)无正当理由累计 6个月以上未交纳廉租住房租金的。

根据《廉租住房保障办法》第 25 条和第 26 条的规定,参考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民政部、财政部《关于加强廉租住房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第 15 条的规定,廉租住房不允许转租,如果已经获得了实物配租的家庭违反了廉租住房协议的约定将房屋转租他人,则住房保障部门将收回该廉租住房,承租家庭未退回廉租住房的,住房保障部门应当责令其限期退回;

逾期未退回的,可以按照合同约定,采取调整租金等方式处理,直至收回廉租住房,并取消该家庭再次申请廉租住房保障的资格;

对拒不执行处理决定的,市、县住房保障部门可向当地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市(区)、县住房保障部门应会同同级民政部门做好动态监管,可以采取定期走访、抽查等方式对廉租住房对象进行监督。此外,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转租廉租住房的行为进行检举和控告。

 

法律依据:《廉租住房保障办法》

第二十五条 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不得将所承租的廉租住房转借、转租或者改变用途。

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违反前款规定或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按照合同约定退回廉租住房:

(一)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以上未在所承租的廉租住房居住的;

(二)无正当理由累计6个月以上未交纳廉租住房租金的。

第二十六条 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未按照合同约定退回廉租住房的,建设(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应当责令其限期退回;逾期未退回的,可以按照合同约定,采取调整租金等方式处理。

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拒绝接受前款规定的处理方式的,由建设(住房保障)主管部门或者具体实施机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处理。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民政部、财政部关于加强廉租住房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三、切实落实监管责任

(十三)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是政府公共服务的重要职责,市、县人民政府住房保障部门是廉租住房管理的责任主体。

要健全管理机制和实施机构,充实人员,落实工作经费,切实履行政府资产管理和对低收入家庭公共服务的职责。

(十四)市、县住房保障部门要通过定期入户调查等方式,及时了解保障对象家庭成员变动情况及廉租住房使用情况。住房保障部门可以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委托廉租住房物业服务企业承担廉租住房使用情况的检查等工作。

(十五)对骗取廉租住房保障、恶意欠租、无正当理由长期闲置,违规转租、出借、调换和转让廉租住房等行为,市、县住房保障部门要按照有关规定或合同约定责令限期退回;

逾期未退回的,可以按照合同约定,采取调整租金等方式处理,直至收回廉租住房,并取消该家庭再次申请廉租住房保障的资格;

对拒不执行处理决定的,市、县住房保障部门可向当地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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