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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发商委托自己的子公司担任前期物业服务企业合法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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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发商委托自己的子公司担任前期物业服务企业合法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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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物业管理条例》第 24 条规定,国家提倡建设单位按照房地产开发与物业管理相分离的原则,通过招投标的方式选聘物业服务企业。

住宅物业的建设单位,应当通过招投标的方式选聘物业服务企业;投标人少于 3 个或者住宅规模较小的,经物业所在地的区、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以采用协议方式选聘物业服务企业。

从上述规定可以看出,前期物业服务企业一般是由建设单位通过招投标的方式选聘,但当投标人少于 3 个或者住宅规模较小的,经物业所在地的区、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以采用协议方式选聘具有相应资质的物业服务企业。

《公司法》第 14 条第 2 款规定,公司可以设立子公司,子公司具有法人资格,依法独立承担民事责任。从上述规定可以看出、开发商和其子公司之间是各自独立的法人,两者仅仅是投资关系,双方进行业务往来与合作属于正常的,因此不能因为物业服务企业是开发商的子公司就断然认定属于不合法。

《物业管理条例》第 56 条规定,住宅物业的建设单位未通过招投标的方式选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未经批准,擅自采用协议方式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 10 万元以下的罚款。

因此,开发商直接委托自己的子公司担任物业服务企业是不合法的,应该经过招投标的形式选任物业服务企业。如果开发商的子公司符合招投标条件,并且在公平竞争条件下胜出,担任物业服务管理公司也是合法的。

 

法律依据:《物业管理条例》

第二十四条 国家提倡建设单位按照房地产开发与物业管理相分离的原则,通过招投标的方式选聘物业服务企业。

住宅物业的建设单位,应当通过招投标的方式选聘物业服务企业;投标人少于3个或者住宅规模较小的,经物业所在地的区、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以采用协议方式选聘物业服务企业。

第五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住宅物业的建设单位未通过招投标的方式选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未经批准,擅自采用协议方式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十四条 公司可以设立分公司。设立分公司,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公司承担。

公司可以设立子公司,子公司具有法人资格,依法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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