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初,某基层检察院在办理肖某等多人系列网络赌博案时,发现涉案人员均系跨省异地抓捕刑拘,押解涉案人员回办案地后,完成入所羁押工作后才开展刑拘第一次讯问,已违反《刑事诉讼法》八十六条所规定的“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应当在拘留后的二十四小时以内进行讯问。”
情形。本案因系疫情防控期间异地抓捕案件,侦查人员未在刑拘内24小时讯问情形,是否应当予以纠正,还是以客观形式限制为由予以宽容?
同时,经进一步了解,各地公安机关在疫情期间异地抓捕办案工作中,宣布刑拘后24时小时未讯问情形大量存在,部分司法实务人员对公安机关开展网上追逃、异地抓捕刑拘讯问工作中也存在一些办案误区。
为进一步规范侦查活动,帮助办案人员厘清上述工作中存在的困惑,为实务工作提供一些办案思路,特作以下粗浅的辨析。
一、刑事拘留的意义及启动条件
刑事拘留是《刑事诉讼法》规定的一项强制措施,是针对办案机关(检察机关、公安机关)在案件侦查过程中,遇到法定紧急情况时,对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所采取的临时剥夺其人身自由的强制方法,是仅次于逮捕的对特定人员人身权利进行限制的一项强制措施。
《刑事诉讼法》第82条明确规定公安机关可以先行拘留的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的七种情形为:(1)正在预备犯罪、实行犯罪或者在犯罪后及时被发觉的;
(2)被害人或者在场亲眼看见的人指认他犯罪的;(3)在身边或者住处发现有犯罪证据的;(4)犯罪后企图自杀、逃跑或者在逃的;
(5)有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可能的;(6)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7)有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重大嫌疑的。
上述七种情形的规定,是启动刑事拘留程序的前置条件,从法律规定可以看出,办案机关紧急情况下对犯罪嫌疑人采取刑事拘留措施,目的在于及时控制犯罪嫌疑人,防止现行犯或重大嫌疑分子逃避侦查和审判,并有利于收集证据,保证刑事诉讼的顺利进行。
但是,因刑事拘留是剥夺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若适用不当,会严重侵犯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影响司法公信力,必须谨慎适用。
为防止刑事拘留手段被滥用后导致严重侵害当事人合法权益情形发生,法律也对办案机关的相关义务予以了明确,督促办案机关谨慎运用拘留措施,达到全面保障被拘留人的相关权利的目的。
二、采取刑拘前后办案机关应遵守的刚性规定
(一)采取刑拘前后办案机关应为的义务
《刑事诉讼法》第85条、《程序规定》第一百二十条至第一百二十七条均规定了,公安机关在采取刑拘前、拘留及拘留后的程序,尤其《程序规定》进一步对拘留前、拘留、拘留后的程序进行了细化,如拘留证必须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才能制发,执行拘留时必须出示拘留证(紧急情况下的口头传唤例外,但仍需立即审查,办理法律手续),责令被拘留人签名、捺指印(拒绝签字情形下侦查人员注明)、宣布拘留后送所羁押的限制时间、异地执行拘留、通知家属的时限及例外情形等进行了细化。
客观而言,上述规定是为了保障被拘留人获得充分的知情权、入所后更大限度保障嫌疑人合法权益、保障被拘留人家属对亲属被拘留及处所的知情权。
同时,对执行拘留后送所执行至迟不得超过24小时的时间限制,充分考虑了实践中可能出现的一些状况,如拘留后送看守所羁押需要一定路途时间、在犯罪现场被拘留需要当场指认、协助抓获同案等特殊情形,若无特殊情况,必须即时送看守所羁押,而不是放任侦查人员认为只要执行拘留后,只要不超过24小时就可以任意拖延送所羁押。
(二)拘留后二十四小时内应当讯问
因拘留是对涉嫌犯罪人员的人身自由剥夺,是比较严厉的强制措施,故《刑事诉讼法》及《程序规定》都规定应当在拘留犯罪嫌疑人24小时以内进行讯问,最重要的原因是为了通过在24小时内的讯问及时核对身份,发现对犯罪嫌疑人采取拘留措施是否正确,如果出现错误及时予以纠正。
同时,24小时内的讯问也是为了迅速查明已掌握的证据是否确实可靠,抓住时机进一步开展侦查工作。
三、异地拘留、网上追逃常出现的办案误区
(一)刑拘后24小时内讯问是“入所讯问”
长期以来,部分实务人员认为,对犯罪嫌疑人拘留后24小时内的讯问必须在看守所进行,也就是通常所称的“看守所讯问”,其理由为《刑事诉讼法》第86条规定“拘留后24小时内讯问,在发现不应当拘留的时候,必须立即释放,发给释放证明。”
认为“释放”必须是入所后的释放,同时认为对犯罪嫌疑人的宣布刑拘不是执行,拘留执行起点是入所之时,从而否定了当宣布拘留时,嫌疑人已经失去人身自由,入所仅是羁押场所、24小时内讯问功能之一是为了核对身份防止错拘、获得侦查黄金期间的应有之义,过于偏颇。
客观而言,实践中大部分案件是在拘留后24小时内完成入所及讯问工作的,另外《程序规定》第126条规定了公安机关异地办案时,异地拘留可以寄押在抓获地看守所,也为拘留后24小时讯问奠定了良好基础。
但是,2020年初我国发生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后,为全面阻断传染源,公安机关在对已经宣布拘留的犯罪嫌疑人送交看守所羁押时,需将犯罪嫌疑人带至医疗机构进行核酸检测,符合收押条件后看守所才予以收押。
但目前实践中已经出现看守所为避免疫情防控出现漏洞、防止风险发生,不愿意寄押外地公安机关拘留人员情形,导致异地拘留24小时内所内讯问出现障碍。
针对疫情防控期间出现的特殊情况,部分实务人员认为,公安机关可以以拘留后24小时内因客观原因不能入所为由,不再遵循拘留后24小时内讯问的法律规定,从而默许直到入所羁押后才开展拘留后首次讯问工作的错误做法。
(二)网上追逃、异地抓捕后常出现的误区
1.抓获地宣布拘留后追逃地再次宣布
实践中,公安机关采取刑事拘留网上追逃的犯罪嫌疑人,被其他公安机关抓获后执行拘留并送当地看守所羁押情形客观存在,而管辖地公安民警到达抓获地后,会再次让犯罪嫌疑人签署拘留证,理由为网上文书不规范,为规范执法,追逃地公安机关再次宣布刑拘更为妥当。
2.异地羁押后押解回本地看守所羁押前“所外讯问”
同时,部分侦查人员在办案中出现对网上追逃、异地抓捕并已在异地看守所羁押过的嫌疑人,侦查人员将犯罪嫌疑人押解至管辖地后,出现在公安机关办案中心对嫌疑人再次讯问后送至看守所羁押情形。
四、解决异地拘留、网上追逃办案误区的方式
(一)严格遵守执行拘留后24小时内讯问规定
首先,在法律规定方面,刑事诉讼法和相关程序规定中,除入所后讯问不得外提情形,拘留后的24小时内讯问地点相关规定均没有要求。
则说明在当前特殊的疫情防控期间,网上追逃后执行拘留、异地抓捕后拘留的案件,宣布执行拘留后24小时内的讯问在看守所外并不违反法律规定。
结合异地抓捕后将犯罪嫌疑人传唤至抓获地公安机关办案区进行讯问的通常做法,为充分保证办案安全,在抓获地公安机关办案区传唤犯罪嫌疑人后,只要充分保障犯罪嫌疑人权利,拘留后24小时内在抓获地公安机关办案区进行首次讯问再押解回当地是可行的。
其次,虽在当前疫情防控情形下,可能会存在异地拘留未开展拘留后的讯问就立即踏上返程情形,也应当视乘坐交通工具情形予以开展24小时内讯问工作,若乘坐飞机,侦查人员是可以做到到达管辖地24小时内送所羁押讯问;
若为乘坐列车超过拘留后24小时押解的,可以在列车乘警协助下开展首次讯问工作。
(二)追逃到案无需再次宣布、已羁押过的严禁所外讯问
首先,需要指出的是,异地公安机关抓获刑拘在逃犯罪嫌疑人时,通常已经核对过嫌疑人身份、宣布过从网上打印的追逃地公安机关拘留证,若追逃地公安机关再次让犯罪嫌疑人签署法律文书,会出现犯罪嫌疑人定罪后,以何日期计算拘留时间的困惑。
因此,追逃地办案民警的再次签署行为是完全没有必要和实际意义,只需出示工作证件,持抓获地公安民警出示给犯罪嫌疑人已签字的法律文书将嫌疑人押解回来就可。
其次,《刑事诉讼法》第118条明确规定了羁押后的讯问必须在看守所内进行,是为了保障犯罪嫌疑人的权利,防止刑讯逼供等侵犯嫌疑人权利的行为发生。
抓获地公安机关若对嫌疑人拘留后羁押于看守所的,犯罪嫌疑人被押解回管辖地后,即便在公安机关的办案中心进对犯罪嫌疑人进行讯问,其效果也等同于将羁押的犯罪嫌疑人带出看守所讯问。
若没有特殊情况,应当立即送看守所羁押后才能讯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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